一、前言
2025年11月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2025年72號(以下簡稱“72號公告”),宣布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46號(《關于加強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簡稱“46號公告”)第二款暫停實施。
46號公告第二款規定:“原則上不予許可鎵、鍺、銻、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對石墨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實施更嚴格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該條款的暫停實施并不意味著中國不再對鎵、鍺、銻、超硬材料、石墨相關兩用物項進行出口管制。這些物項已被列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出口此《清單》內兩用物項仍需向商務部申請許可,只是審批的力度從“原則上不予許可”“實施更嚴格的審查”調整為兩用物項普遍適用出口許可證審批力度。如果借用美國出口管制的相關概念,即所涉物項的出口許可審批從“推定拒絕”變更為“逐案審批”。
在全球經貿格局充滿不確定性的背景下,關稅與出口管制成為地緣政治談判的籌碼,相關政策頻繁變動。根據我國《出口管制法》相關規定,出口經營者有義務依法依規出口,如觸犯管制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因此出口經營者有必要詳細了解我國出口管制制度及最新規則動向,以規避風險。
72號公告雖降低了鎵、鍺、銻、超硬材料、石墨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出口管制力度,但相關物項仍然受到出口管制。為明晰出口風險,本文將結合我國出口管制制度深入解讀72號、46號公告。
二、我國《出口管制法》下的管制物項
《出口管制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法。”從表現形式來看,我國《出口管制法》下的管制物項包括:
1.《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核出口管制清單》《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兩用物項與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制目錄》(以下統稱管制清單)所列物項。
需注意,《兩用物項與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制目錄》分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包括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所列物項)和《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包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核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以及易制毒化學品)兩個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是《目錄》的一部分,進出口《目錄》所列物項、技術,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2.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的臨時管制措施。
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3.“兜底條款”。
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一)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
三、72號、46號公告的主要內容
如上文所述,即使72號公告宣布暫停46號公告第二款的實施,但公告涉及的物項仍受到出口管制,因此仍有必要了解相關物項現行的出口管制措施。
72號公告規定:“經批準,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46號(《關于加強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的公告》)第二款暫停實施。”
46號公告規定:“一、禁止兩用物項對美國軍事用戶或軍事用途出口。二、原則上不予許可鎵、鍺、銻、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對石墨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實施更嚴格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
(一)“禁止兩用物項向美國軍事用戶或軍事用途出口”
1.要區分“禁止”與“限制”的概念
我國《出口管制法》上的“限制”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出口。如出口管制清單內產品,在獲得出口許可證后,可以出口。“禁止”則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出口。
2.公告所涉及兩用物項的范圍。
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因此,《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暫未列名的,但符合上述兩用物項概念的貨物、技術和服務,也可能在公告所指的禁止出口范圍內。比如針對特定物項的臨時管制措施,在臨時管制有效期內,并不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內,但在實施期限屆滿前,又被納入管制清單,這是清單范圍的有限性和滯后性。(臨時管制也需要發布公告,跟清單范圍本身不沖突。)
3.美國軍事用戶與軍事用途
《出口管制法》第十條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
46號公告的“美國軍事用戶或軍事用途出口”就屬于被禁止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目前,我國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未發布外國軍事用戶的清單,也暫未發布規定對“軍事用戶”及“軍事用途”的概念進行定義,而是以具體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列明受限制的“軍事用戶”等。2024年5月22日、2024年9月18日、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27日,外交部分別發布令第7、12、13、14、16號,宣布對美國軍工企業及高級管理人員采取反制措施,并列舉了相關企業和人員,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清單內企業和人員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在該清單內的企業便屬于美國軍事用戶限制范圍,但這并不意味著清單外的企業就不是美國軍事用戶,還需要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交的管制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進行評估、核查。
(二)鎵、鍺、銻、超硬材料、石墨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政策
1.我國對鎵、鍺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
我國對鎵、鍺的出口管制始于2023年8月1日生效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關于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該公告宣布對鎵相關單質、鍺相關單質實施出口管制,屬于臨時管制措施。
2024年11月15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密碼局公告2024年第51號發布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將鎵相關單質、鍺相關單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23號公告失效。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我國目前對下列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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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對銻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
早在1998年,海關總署署辦〔1998〕163號就明確將銻品作為重點敏感商品管理。銻品出口要嚴格憑有效出口許可證驗放。2000年12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鎢及鎢制品、銻及銻制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宣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銻及銻制品開采、生產和銷售實行總量控制,并對出口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銻及銻制品出口由外經貿部核定具有銻及銻制品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該暫行辦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2007年12月2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01號公布《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對銻及銻制品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并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該管理政策一直延續至2016年。
2016年12月30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6號公布的《201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將銻及銻制品從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變更為出口許可證管理,由商務部、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簽發出口許可證。直至《202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仍將銻及銻制品列為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因銻相關物項被列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內》,如出口經營者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可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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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3號(關于對銻相關物項、超硬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宣布對銻相關物項、超硬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屬于臨時管制措施。隨后,銻相關物項被列入2024年11月15日公布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33號公告失效。因此,目前出口下列銻相關物項需要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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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國對超硬材料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
我國對超硬材料的出口管制始于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3號(關于對銻相關物項、超硬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隨后超硬材料相關物項也被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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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5號(關于公布對超硬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對超硬材料管制物項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具體如下圖。但該公告經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70號確定,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暫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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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國對石墨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
2006年7月27日發布的商務部、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宣布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9號(關于優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對50號公告所列的物項范圍進行優化調整,對部分物項實施出口管制。隨后,石墨相關物項被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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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發布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8號宣布對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但同樣的,該公告經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70號確定,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暫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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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72號公告對46號公告第二款的暫停實施是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的結果。同樣的,2025年11月7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2025年第70號公告宣布,自公告發布之日至2026年11月10日,暫停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5號、56號、57號、58號,此一系列出口管制公告涉及稀土、超硬材料、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雖公告未明確是對美出口管制,但其實際是針對美國所發布的BIS 50%規則以及其他針對中國的關稅及制裁措施所實施的反制措施。
相較于十月初我國頻繁新發的出口管制公告,自中美吉隆坡經貿磋商后,暫未有新政策發布。我們也將繼續關注出口管制領域,持續為出口經營者提供合規指引。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朱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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