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個人信息的劃分種類
1.敏感個人信息: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
2.重要個人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
3.其他個人信息:除前述兩種之外的個人信息。
二、本罪的“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基本法定刑情節,是入罪的條件之一。
《個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釋》第5條和第6條規定了本罪情節嚴重的各項標準,該標準因行為方式和信息的具體內容不同而區別設置。
1.未規定數量、數額標準的情形
(1)行蹤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之一,出售或者提供后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即屬于“情節嚴重”,沒有數量和違法所得、牟利等要求。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4)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其他個人信息,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條數、數額標準
(1)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重要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4)數量未達到前述條數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述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7)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其他個人信息,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3.條數的計算
《個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釋》第11條規定,針對同一信息,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不重復計算的情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
(2)累計計算的情形: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
(3)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
三、本罪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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