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債權因違法執行滅失 山東高法兩度反轉裁定引爭議
獨立撰稿人 李海波
一樁標的額超500萬元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因法院違法拍賣、裁定反復反轉陷入絕境。山東淄博市民張先國繼受的合法債權,在歷經三級法院糾錯確認執行違法后,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山東高法”)的后續裁定推翻,導致其優先受償權滅失。更令人費解的是,張先國據此申請國家賠償時,山東高法未依法出具書面決定,僅以電話通知“不予賠償”并退回材料。目前,張先國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案件引發社會對司法公信力的熱議。
接受債權轉讓 申請執行查封的財產遠高于債權
2015年起,張先國通過系列合同參與濰坊華茂置業有限公司(下稱“華茂公司”)華茂商務國際廣場項目建設,涉及土建主體結構、前期基坑支護等工程。后經司法程序,濰坊市寒亭區法院2019年作出(2019)魯0703民初368號生效判決,確認華茂公司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張先國通過合法債權轉讓,繼受了該判決確認的對華茂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債權,本息合計5233592.40元。申請執行后,寒亭區法院依法查封了案涉濰國用(2011)字第C066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下基坑、支護等在建工程(經華茂置業破產管理人委托評估價值10752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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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法院違法執行:“房地分離”拍賣+漠視“執轉破”程序
華茂公司在法庭上稱:2020年3月至7月,華茂公司兩次提交執轉破申請,但寒亭法院延遲送達移送破產審查通知。
奎文區法院于2020年7月7日啟動案涉土地拍賣,并發布拍賣公告。公告特別提示中載明”案外人張先國提到案涉土地之下存在基坑、支護、樁基墊層等多項在建工程,已被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查封(已提供查封公告)。”并注明“本次拍賣系對土地單獨拍賣土地使用權進行現狀處置,被執行人和案外人提到的在建工程未記入土地使用權價值(因工程位于地下不可見),競賣成功如產生價值分歧,協商不成有面臨訴訟的風險"。未將地下工程納入評估處置范圍。
2020年8月8日,山東順澤置業有限公司以32139979.50元競得案涉土地并付清款項。8月13日,奎文法院收到寒亭法院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決定將華茂公司移送執行法院破產審查,并通知執行法院中止執行。而奎文法院仍于9月9日作出(2020)魯0705執17號之二裁定,裁定土地使用權轉移至順澤公司。同年11月13日,寒亭法院作出(2020)魯0703破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鴻通置業對華茂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同日,華茂公司管理人委托浩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的在建工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0752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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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國在涉案土地上的建設現場
張先國認為:奎文法院的執行行為存在雙重違法:一是單獨拍賣土地導致“房地分離”,違反《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強制性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該。該原則要求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一并處分;二是奎文法院違反“執轉破”程序規定。收到“執轉破通知”后應當中止執行而未中止,違背《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該行為不僅在程序上違法,更導致本應納入破產財產的資產被非法處置。
三級糾錯:三級法院均確認執行違法
針對上述違法執行,張先國持續維權,奎文區法院、濰坊市中院、山東高法先后作出糾錯裁定,形成完整糾錯鏈條:奎文法院作出(2021)魯0705執異79號裁定,認定執行拍賣違法:一是違反“房地一體”處置原則。奎文法院在未對地下在建工程(基坑、支護等)進行價值評估的情況下,僅單獨拍賣土地使用權,違反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該工程的存在及價值已被生效判決及評估報告(價值10,752,756元)所確認。二是違反執行中止規定。奎文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寒亭法院送達的《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后,未依法立即中止執行,反而于2020年9月9日作出拍賣成交裁定,違反了《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及執行轉破產的相關程序規定。
奎文法院針對上述違法行為,自行撤銷了違法的拍賣成交裁定。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魯07執復204號裁定,對奎文法院的糾錯行為予以維持,確認了執行行為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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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魯執監34號裁定,最終確認奎文法院執行行為違法,維持了糾錯裁定,駁回了買受人順澤置業的申訴。
檢察建議致糾錯成果歸零 山東高法重下截定致債權滅失
就在張先國的優先受償權有望實現時,買受人順澤公司不服34號裁定號,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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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奎文法院拍賣時未遵守無法分割財產一并處置原則,以及拍賣成交裁定送達時間晚于寒亭法院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時間,執行行為存在瑕疵(同樣認為奎文法院執行行為違法),但是奎文法院(2021)魯0705執異79號執行裁定撤銷該院作出的(2020)魯0705執17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嚴重損害善意無過錯的競買人利益,導致各方主體利益失衡,損害拍賣秩序穩定性,損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且導致后續問題復雜化,建議山東高院本著公平原則穩妥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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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法依據檢察建議,作出(2023)魯執監130號執行裁定,直接推翻此前三級法院的糾錯結論,維持土地和地下工程分離處置,致使張先國的債權徹底滅失。
誰在損害司法公信力?山東高法的終局違法行為及其嚴重過錯
張先國認為,130號裁定存在多重嚴重問題:其一,無視生效判決及評估報告確認的地下在建工程事實和價值,以“工程被填埋、未建成房屋”為由否定“房地一體”原則適用,與客觀事實相悖;其二,擅自降低善意取得法定標準,違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關于“善意、合理價格、法定公示”的三重構成要件;其三,錯誤地將“競買人支付款項"等同于司法拍賣程序的“實質完成",將“事后補救”等同于"違法性消除”,掩蓋執行行為的程序性違法,違背“行政行為違法性不因事后補正消除”的司法原則,實質上架空《企業破產法》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立法宗旨。
這一反轉直接導致張先國的優先受償權標的物在法律上滅失,其債權在華茂公司破產程序中僅能作為普通債權獲得不足2%的清償,500余萬元債權基本落空。
申請國家賠償遭遇程序違法:拒不履行作出書面決定的法定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經執行異議、復議或者執行監督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行為是否合法已有認定的,該生效法律文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定執行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面對違法執行拍賣導致自己的債權滅失,張先國向奎文區法院申請了國家賠償。而山東高法的130號裁定成為阻卻申請人權利救濟的最終法律障礙:奎文區法院于11月3日據此作出(2025)魯0705 法賠1號決定,駁回了申請人的國家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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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張先國向山東高法申請國家賠償,主張130號裁定違法導致其直接經濟損失5233592.40元。然而,山東高法收到申請后,未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僅于11月18日電話告知“不屬于賠償范圍”,拒絕出具書面文書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法律人士指出,山東高法的行為構成獨立程序性違法,變相剝奪了張先國的復議權,架空了國家賠償制度的救濟功能。2025年11月22日,張先國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確認山東高法相關裁定及程序處置違法,并判令其賠償全部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1. 國家賠償責任基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法院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進一步明確該類情形的賠償適用。
2. 執行錯誤認定:《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違法采取執行措施致使優先受償權無法實現的,屬于執行錯誤。
3. 賠償范圍標準:《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明確,財產權損害按直接損失賠償;本案中,優先受償權與普通債權的清償差額即為張先國的直接損失。
4. 維權程序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國家賠償制度則是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兜底。山東高法先后作出兩份結果迥異的執行監督裁定,且在國家賠償程序中違反法定要求,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構建。張先國能否通過最高法的審查獲得應有賠償?本網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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