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政府
關于安次區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止大氣和噪音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安次區實際,經安次區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全區范圍內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時間:自2025年12月12日起。
二、禁止區域:安次區全域。
三、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引燃后通過燃燒或者爆炸,產生光、聲、色、形、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四、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廊坊高新區、龍河高新區管委會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煙花爆竹的屬地責任,區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市場、住建、衛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民政、教體、宣傳、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全方位開展禁售禁放宣傳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行為。
五、全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要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倡導文明過節,綠色生活,確保全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六、對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及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或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等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對積極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及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舉報電話:2192678(公安),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嚴懲 。
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關于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止大氣和噪音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現就廊坊開發區范圍內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時間:自2025年12月15日起。
二、禁止區域:廊坊開發區全域。
三、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引燃后通過燃燒或者爆炸,產生光、聲、色、形、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四、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煙花爆竹的屬地責任,開發區黨政辦、應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文教衛生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審批局、公用事業管理局、社會發展局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全方位開展禁售禁放宣傳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行為。
五、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要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倡導文明過節,綠色生活,確保全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六、對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及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或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等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對積極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以及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獎勵,舉報電話:110,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嚴懲 。
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2月15日
文安縣人民政府
關于在全縣范圍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
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減少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規定和省、市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經文安縣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全縣范圍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縣全年任何時間內一律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管委、經濟開發區管委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煙花爆竹的屬地責任,縣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宣傳、網信、供銷合作社、城市管理、住建、民政、消防、教體、氣象等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全方位開展禁售禁放宣傳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行為。
三、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要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倡導文明、綠色生活,確保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包括所有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五、對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及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或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等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對積極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及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獎勵,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嚴懲。舉報電話:110(公安)
文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來源:廊坊安次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發布、文安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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