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私請假,
下班途中
遭遇交通事故,
算工傷嗎?
近日,樂昌法院
依法審結一起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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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江某與某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同年8月,江某因私事請假并提交了《請假條》,但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住院治療期間,江某被某公司辭退。出院后,雙方因工傷認定等問題產生矛盾糾紛。2024年1月,樂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江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25年7月,江某訴至樂昌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江某的工傷已經樂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樂昌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裁決予以確認,現該《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據此,某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次,因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致使江某無法向工傷保險基金申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故某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給江某。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支付江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等合計39880.63元。
【法官說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點的合理路線。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外出應遵守交通規則,在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報警,由有關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并保留醫療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規范用工管理,落實工傷保險待遇,自覺承擔企業責任,勿要一遇事故便想著辭退了事,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文字:廖攀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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