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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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被公司要求簽
“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
你是不是也糾結過?
怕不簽丟工作
簽了又怕后續出問題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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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有效嗎?
法院:無效!
案情回顧
肖某是江門某科技公司的沖床工。2021年入職時,公司就讓他簽了一份《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承諾書》,承諾書載明“本人現明確表示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并承諾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一切直接損失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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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與肖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還加了個“特別約定”:如乙方發生工傷導致甲方需向乙方賠償的,根據自愿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甲方僅按發生工傷時當地社平工資的60%作為計算基數。就這樣,肖某入職以來,公司也一直沒有為肖某交過社保。
意外還是發生了。2023年10月,肖某工作時受傷,住院9天。后來經認定,這屬于工傷,還構成了9級傷殘。2024年5月肖某離職后,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合計21萬多元。仲裁委最終裁決公司需賠償19萬余元。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江海區法院一審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肖某簽訂《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承諾書》承諾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并江門某科技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如果發生工傷僅按發生工傷時當地社平工資的60%作為計算基數,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和約定。
其次,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需要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賠償涉及勞動者的人身權益。肖某與江門某科技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尚未發生工傷事故,肖某未能充分了解自身權利,江門某科技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曾就工傷待遇問題進行協商,且雙方之間約定的賠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顯失公平,不利于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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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江海區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向被告肖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合計19萬余元。江門某科技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事關公平正義、社會和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屬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很多公司為了節約成本,會讓員工簽放棄社保的承諾書,看似“雙贏”(員工多拿點工資,公司少花錢),實則全是坑!
1.社保不能亂放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
2.沒交社保出工傷,公司必須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別被公司“套路”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或者約定的賠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律規定的,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因顯失公平而應認定為無效。
社保是打工人的“安全網”,千萬別為了眼前的一點小利益,丟了長遠的保障!
來源:江海區法院
供稿:官利琴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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