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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合法的征收拆遷程序是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關鍵。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某廠的房屋因一項目被強制拆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劉偉濤律師、孫柯律師接受委托后,精準直擊強拆程序違法核心,最終推動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勝訴判決,確認被告某市某區人民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為當事人后續維權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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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項目建設背景下,房屋遭強制拆除
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某廠的房屋用作出租經營,因一重大項目被納入相關范圍。該房屋自1981年征地后權益長期未妥善保障,項目啟動后原告積極配合洽談,2024年6月法院組織調解但因被告未送達評估報告無果。
2024年8月X日,某區政府經該市政府批示,聯合多部門及拆遷公司強拆房屋,原告稱強拆中遭限制人身自由。為維權,原告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劉偉濤律師、孫柯律師起訴,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維權博弈:三大核心爭議,圣運律師直擊要害
(一)爭議焦點一: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被告該市政府辯稱,原告某廠于2006年設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案涉房屋此前的相關主體存在關聯,認為原告與本案無直接關系,主體不適格。
劉偉濤律師明確回應:原告是案涉被強制拆除房屋的實際使用和經營者,是案涉行政強制行為的直接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有權提起訴訟,原告顯然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法院最終采納律師意見,認定原告主體適格。
(二)爭議焦點二:該市政府是否為適格被告?
原告將該區政府與該市政府列為共同被告,但市政府主張其僅同意該區政府作為強制拆除實施主體,市政府并未直接實施強拆行為,不應成為本案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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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運律師團隊經梳理分析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中,實際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是該區政府,市政府的批示屬于內部職權分配行為,其并未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市政府并非本案適格被告,這一觀點得到法院認可。
(三)爭議焦點三: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被告該區政府辯稱,案涉房屋未取得準建手續,占用國有儲備土地,屬于違法建筑,此次強拆是為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程序合法且未造成原告財產損失。
劉偉濤律師、孫柯律師精準直擊程序違法核心:根據《行政強制法》等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前,必須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法定權利。被告雖提交了相關證據,但未能證明其在強拆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即便案涉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強制拆除也需遵循法定程序,被告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認定,被告該區政府的強拆行為程序違法。
三、律師說法:強拆維權,程序合法性是關鍵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劉偉濤律師指出,本案是重大項目建設中強拆維權的典型案例,其核心法律要點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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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筑拆除,程序正義不可少
即使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行政機關也需嚴格依照《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拆除,必須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不得擅自采取強制拆除措施。本案中,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強拆行為最終被確認違法。
(二)主體認定有依據,維權需鎖定責任方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需明確自身的主體資格,同時精準鎖定作出行政行為的責任主體。本案中,律師通過明確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幫助當事人理清了被告適格問題,確保維權方向不偏差。
(三)重大項目建設,不能逾越法律邊界
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關乎公共利益,但這不能成為行政機關規避法定程序、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理由。行政機關在推進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平衡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
最終,廣西壯族自治區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某市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程序違法。此案的勝訴,不僅為當事人后續爭取補償等權益鋪平了道路,彰顯了圣運律師在行政訴訟領域的專業實力,也再次警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底線,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程序正義與實體合法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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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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