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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的工程建設領域,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已成為招投標及合同履行的主流方式。該模式以“量價分離、風險分擔”為原則,其規范性與復雜性并存。對于施工總承包人(以下簡稱“承包人”)而言,深入理解清單計價規范在招投標、合同履行、價款結算及爭議解決等全過程中的法律地位與適用規則,并據此構建嚴密的風險防控體系,是保障項目盈利、規避法律糾紛的關鍵。本文旨在從承包人視角,系統剖析相關法律問題,并提出實務應對策略。
一、招投標與合同訂立階段:風險防范的起點與基石
招標階段的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并非單純的技術文件,而是構成要約邀請的核心組成部分,對后續合同關系具有奠基性法律效力。
首先,清單的準確性是劃分合同風險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造價等條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十九條要求招標文件應包括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必備內容,其項目特征、工作內容的描述,直接決定了投標人報價的范圍與深度。承包人須意識到,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投標文件須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明確響應。這意味著,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對清單項的理解與報價,將被視為對合同工作范圍及價格的確認。若因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清、缺項漏項導致報價失誤,在合同無特別約定時,后續主張調整的難度極大。風險防范的關鍵在于投標前的全面復核,對模糊描述通過答疑程序予以澄清,并將答疑紀要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其次,中標價及清單構成合同價格的實質性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及所依據的工程量清單,是合同價格條款的核心。因此,合同談判階段任何對清單工程量、綜合單價、計價原則的修改,均需審慎評估其是否構成對“實質性內容”的背離,以免引發合同效力爭議或行政處罰風險。對于發包人可能提出的不合理壓價或變更計價方式的要求,承包人應援引該條規定予以拒斥。
二、合同履行階段:動態風險管理與證據固化的核心
工程實施過程是清單計價風險動態演變的核心階段,承包人的項目管理與證據留存能力直接決定最終結算成果。
工程變更與價款調整的法律路徑。施工中因設計修改、業主要求或客觀條件變化導致的工程變更無法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工程變更本質上是雙方對原合同工作范圍與價款的協議變更。對于變更價款的確定,應遵循如下順序:首先依據合同約定,合同有明確變更計價條款的,從其約定;合同約定不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由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踐中,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規范常被視為交易習慣的重要參考。
《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進一步細化了變更價款的確定規則:有相同清單項的,沿用原單價;有類似清單項的,參照類似單價;無適用或類似單價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此處的“確認”是關鍵法律行為。承包人必須確保變更工作的指令來源合法(如經發包人或監理人批準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并及時就變更價款提出書面報告,取得發包人或其授權監理的簽認,形成有效的簽證文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此類簽證是確認工程量及價款的最直接證據。
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的風險歸屬。對于工程量清單固有的缺項、漏項或工程量計算偏差,其風險分擔取決于合同約定。若合同約定為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按實結算,則清單工程量偏差的風險通常由發包人承擔,結算時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調整。但對于清單漏項,則需判斷是否屬于原圖紙范圍和合同工程范圍。若屬于,且發包人提供的清單存在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因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技術資料(準確的清單可視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造成承包人增加費用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承包人需證明該漏項工作是完成工程所必需,且其成本未包含在其他報價中。
過程計量與支付是確認權利的重要環節。月度或節點工程進度款申請與支付,不僅是現金流管理,更是對已完工程價值及質量的階段性確認。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格式,提交附有詳細計算過程和支撐資料(如驗收記錄、影像資料)的支付申請。發包人逾期審核或不支付,承包人應及時發出書面催告,保留相關證據。這不僅為追究發包人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奠定基礎,在發生合同中途解除等情形時,也已完成的工程價款確認也更為清晰。
三、竣工結算與爭議解決階段:權利實現的終極博弈
竣工結算是合同價款清算的最終環節,也是爭議高發區。承包人應主動、規范地推進結算工作。
結算依據的優先級。竣工結算的首要根據是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確立了“有約定從約定”的基本原則。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調整條件、結算程序是結算工作的根本準繩。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各類簽證、會議紀要等,均是解釋和補充合同約定、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重要證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應系統梳理上述全部文件,做到報價有來源、增量有依據、索賠有簽證。
審計結論與合同結算的關系。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時常影響工程款支付。需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是行政法律關系,而發承包雙方之間的工程款結算是民事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審計結論并不當然作為否定發承包雙方結算協議的依據。除非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否則發包人不得以未經審計或審計未完成為由拖延支付已達成一致的結算款。承包人應在合同中避免簽訂此類將行政審計作為支付前提的“不確定”條款。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了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該權利的行使以“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為前提。承包人應密切關注應付款時間,在法定期間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及時主張權利。在結算階段,一份內容清晰、債權數額明確的結算文件,是主張優先受償權的重要證據基礎。
四、結論與綜合風險防控建議
綜上所述,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對承包人的法律素養與項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風險防控絕非僅在結算階段發力,而應貫穿項目始終,形成閉環管理:
1.投標與簽約前置化審查:組建法律、造價、技術聯合團隊,深度審查招標清單,對有異議處通過法定答疑程序澄清。合同談判中,爭取對清單錯誤的責任劃分、變更計價的具體方法(明確參照的計價規范)、現場簽證的權限與時限、結算報送與答復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審計條款的表述等進行清晰、對等的約定。
2.履約過程證據化管理:建立嚴格的工程資料管理制度,確保所有設計變更、現場指令、工程量確認、材料認價、費用索賠等均形成書面文件,并由有權人員簽收或確認。充分利用影像技術記錄隱蔽工程和施工過程。定期與發包人進行工程量與價款的對賬,形成會議紀要或確認書。
3.結算工作主動化推進:工程竣工后,立即依據合同及過程資料編制完整結算報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報送。跟進發包人審核進程,對異議及時書面回復。若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審不結,應果斷依據合同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如合同有相應約定)主張權利,或準備訴訟仲裁。
4.爭議解決專業化應對:一旦進入爭議解決程序,應圍繞“合同約定”和“履約證據”兩大核心組織主張與舉證。對于專業性極強的造價爭議,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適時申請司法鑒定,但需明確鑒定范圍應符合合同約定,避免以鑒定代替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
面對清單計價,承包人唯有將法律思維融入商務與項目管理,應做到“事前防范嚴密、事中控制有力、事后維權有據”,方能在復雜的市場與法律環境中有效駕馭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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