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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你可能不知道我是誰,但我敢說,你一定看過我的文章。在紙媒最輝煌的年代,我在中央及省以上報刊發表過六千多篇文章。
后來有了論壇、博客之后,我的博客“賓語的廉政空間”,連續十年位居騰訊思想博客、社會博客全國第一,共有100多篇文章進入新華網輿情排行榜。
多次被人民網、新華網、光明網、騰訊評為全國十大責任博客、十大名博、十大最受讀者歡迎博客。
通過我的報道、評論,先后有上百人受到黨紀政紀或司法處理,20多人因為我的報道,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國家賠償。
矛與盾的故事,流傳了兩千多年。什么都不能刺穿的盾與什么都能刺穿的矛,不可能同時存在于這個世界上,這是一個人盡皆知的道理。
然而,什么都不能刺穿的盾與什么都能刺穿的矛,卻偏偏在本應明鏡高懸、大公無私、不偏不倚、如我在訴、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慶市兩級法院——重慶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渝北區法院之間頻頻上演。
矛盾一:一二審兩個合議庭,必有一個是違法的
2025年12月29日,我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與何某某名譽侵權糾紛案(案號: 【2025】渝01民終12682號)主審法官趙志強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易曉東同時寄出申請趙志強等法官回避暨程序違法異議書。郵政速遞物流信息顯示,上述材料已經于12月30日下午由法院收發室簽收。
1月7日下午,我收到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發來的【2025】渝01民終12682號送達文書,告知我回避申請于2026年1月4日收悉。
該院審查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你在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后提出回避申請,不符合前述規定。
矛盾的是,同樣是申請回避,案子一審第一次開庭的時間是2025年7月15日,主審法官是渝北區法院民一庭的王京法官。
直到庭審結束13天后的7月28日晚上將近8點,渝北區法院民一庭副廳長李超才代表法院第一次電話通知我,說何某某提出讓王京法官回避的申請,報給領導之后,領導決定讓王京回避。
7月30日,李超法官告訴我,何某某提出回避申請,他們在庭審結束13天后口頭通知我,符合民訴法的規定。
知名法律人@崖懸花倒生:如果一審的回避決定是錯的,那么二審法院應該予以糾正。因為這里涉及的是審判組織違法。如果二審通知書是錯的,那么二審法院就應該按照一審有樣學樣,由二審法院的院長做出合議庭回避的決定。那么,這里的問題是,兩級法院究竟誰錯了?
矛盾二:兩份判決相互打架
此番多家媒體、自媒體的被訴文章都是因前媒體人劉虎2018年8月5日在微信公眾號所發文章《重慶淫亂億萬富翁被訴離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而引起。
2021年12月9日,重慶市涪陵區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認為何某某控訴劉虎誹謗罪,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認定劉虎撰寫相關文章所涉及的事實系捏造,裁定駁回何某某的起訴。
何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重慶市三中院裁定駁回后,中國新聞網(鏈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2/04-09/9724095.shtml)、澎湃新聞(鏈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24692)、鳳凰網(鏈接:https://i.ifeng.com/c/8F4QtY2xahr)等多家官方新聞網站和商業門戶網站以《原媒體人劉虎披露億萬富翁丑聞被訴誹謗,重慶兩級法院駁回起訴》為題,報道了重慶市涪陵區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院的報道。
2023年5月19日,渝北區法院做出“擬判決”(2025年8月份做出更正),劉虎的文章構成侵權。劉虎不服,提起上訴。
2023年9月1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終7473號判決書維持渝北區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號民事判決書做出的“擬判決”(2025年8月份做出更正)。
無論是2023年5月19日渝北區法院渝北區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號的“擬判決”,還是2023年9月1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終7473號判決書的維持一審“擬判決”,均不認為涉案文章《重慶淫亂億萬富翁被訴離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中,“淫亂”一詞對何某某構成侵權。
2025年4月以來,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訴澎湃新聞、城市青年網、賓曰語云、記錄劉杰等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被渝北區法院判媒體全部敗訴。主審法官、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說,這個案子的爭議點不是在于何某某的行為,而是在于媒體的文章有沒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辭。
同樣在文章里用“淫亂”對事實進行描述,同樣是渝北法院民一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案件,同樣是渝北法院的判決,最先用這個詞的劉虎的前述文章《重慶淫亂億萬富翁被訴離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中,“淫亂”一詞不構成侵權。而本案一審判決書卻判定“淫亂”一詞構成侵權。渝北法院前后兩份矛盾的判決,只能有一個是對的,一個是錯的。如果法院前面對劉虎的判決沒問題,本案一審的判決就一定有問題。如今,渝北法院對劉虎的判決早已生效并且執行到位了,這起案件二審的合議庭成員劉靜法官還是劉虎案件的審判長,很顯然,本案一審做出的判決,就必定是有問題的。
矛盾三:事實認定相互打架
此前,劉虎的文章《重慶淫亂億萬富翁被訴離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法院查明下面的事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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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劉虎舉示的證人證言等材料,相關證人沒有到庭接受詢問,真實性存疑,認定劉虎文章的前述內容大部分失實,構成名譽侵權。【來源:2025年7月15日、8月11日何某某律師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組三”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號民事判決書第18、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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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轉發的文章里,呈現了劉虎文章與何某某雙方的觀點。原文在此,點擊可以查看:
https://c.m.163.com/news/a/GQV7KG020519QQUP.html?from=wap_redirect&spss=adap_pc&referFrom=&spssid=7253d5036d16f796880b4a5a1ab5fa40&spsw=1&isFromH5Share=article
在劉虎的文中,“李某提及,何某某涉嫌強奸女性7人(其中婚前3人,婚后4人),涉嫌婚外情女性12人,被何某某性騷擾女性10人。這些女性中,包括接洽業務人員、女員工、女鄰居等,甚至包括多名中老年女保姆。”這段話,是何某某指控劉虎名譽侵權文章的內容。
我轉發的文章里同時呈現了何某某的觀點,對劉虎的文章進行了反駁:2019年7月,何某某以劉虎犯誹謗罪,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何某某稱,劉虎發布相關文章,捏造了其涉嫌強奸、婚外情、性騷擾、家暴等事實,引發網絡關注,他因誹謗“致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侮辱,社會評價顯著降低,造成失眠、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重度抑郁的嚴重后果”,要求追究劉虎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我還舉示了多份證人證言及渝北區法院的詢問筆錄,在二審中再次作為舉報材料當庭提交,請求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采取緊急措施,將何某某涉嫌強奸的舉報材料移送主管(檢察、公安)機關。
《民法典》第1026條是關于新聞報道中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的規定,其中第4項是新聞報道的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行為人合理核實義務的高低與公序良俗呈負相關關系,即若信息內容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則核實義務就低一些。
由于賓曰語云的文章做到了真實、居中、客觀、無可挑剔,盡到了核實義務。何某某的民事起訴狀里,并沒有指出本人文章的事實部分構成侵權,李超法官在案后答疑中也一再強調“我沒有說你的文章有問題”。
眼見實在是挑不出文章的毛病了,作為曾獲得過全國優秀法官的趙志強審判長,拋開我文章里同時呈現了何某某對劉虎文章內容進行反駁的事實,拋開關聯性,脫離原告的訴訟請求,直接當起了運動員。趙志強舉了個例子:一個人在隔壁飯館里說另外一個人強奸,這個人是說了,說這個人說了是客觀事實,能不能第二天發在微信公眾號上說這個人說另一個人強奸了,你認為這樣夠不夠成侵權?這不是赤裸裸地幫原告主張權利嘛。
庭審中有兩個細節。一個是,趙志強告訴何某某方,九龍坡區檢察院指控何某某強奸,何某某當時是否處于未婚狀態,是否正在與三個人是戀愛關系,如果是,要拿出證據。這個審理思路是不是很清奇?三個女性與何某某談戀愛,同時指控他強奸?
一個是,審判員劉靜問我,你在轉發文章之前,看到沒看到九龍坡區法院的判決書?
我只是轉發一篇普通的客觀的案件報道而已,你們非要從雞蛋里挑骨頭,這是恐龍蛋化石嗎,恐龍蛋化石里也挑不出骨頭吧?
矛盾四:對天發誓“枉法裁判遭天打雷劈”后,又承認:“可能判錯了”
11月3日,賓曰語云接到判決書當天,為讓人信服判決公正,服判息訴,李超法官在答疑環節對天發誓:“如果我沒有按照法官職業道德跟良心判的話,被天打雷劈!”
然而,誓言余音未落,2025年11月13日的第三次答疑中,面對“枉法裁判”的質疑,李超法官改口稱:“有可能是我們基層法院對于這個東西的認識不夠全面,有可能是判錯啦,但是你不能講我們是枉法裁判。”
短短十天,從賭咒自證到承認可能出錯,這究竟是不是枉法裁判?
矛盾五:對王京評價前后打架
案后答疑環節,李超法官說,王京法官的未審先判,憑的是經驗,現在看來應該是沒有問題。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其實我們的爭議點不是在于何某某的行為,而是在于你們的文章有沒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辭。
賓曰語云:那這個詞,現代漢語詞典有解釋,《民法典》也解釋,最后還不是“你認為”(憑你們的主觀判斷)嘛,對不對?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這是我們合議庭呀。拿到我們合議庭來判決,我們合議庭的意見都是認為“淫亂” 這個詞是侮辱性的言辭啊。
賓曰語云:那你跟王京不是穿一條褲子嘛,對不對?他原來都講了,還沒有開庭的時候就說 “糟了糟了”,對不對?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這樣講,那說明之前王京法官的判斷是沒有問題的呀。
賓曰語云:那你還開什么庭呢,不要開庭了,直接判所有媒體全部輸就是了。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法律程序是必須要,是嚴謹的,而且必須保障雙方的答辯權、辯論權,之后被告的答辯權我們是必須保障的。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都跟你講了,我們的理解和判決依據都給你說明了。
賓曰語云:你本來就是枉法裁判好不好,還怎么叫沒有枉法?你現在就是開庭走形式,流于形式,不還沒有開庭的時候,王京法官就講 “糟了”,你剛才也說王京法官的判斷是對的,不是你說的嗎?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只是說王京法官,他當時的判斷可能,他作為作為他作為他當時處理的時候,那說明他自己有一個,他他處理的時候有一個,他之前因為處理很多這樣的案子的一個,一個一個,那個叫經驗,他的他的經驗,所以他的經驗是,他的經驗現在看來應該是沒有問題。
矛盾的是,此前李超法官親口告訴我的是,王京是有問題的,“對于王京的這些問題,我們庭里進行了一定的批評教育。”
矛盾六:“全國優秀法官”榮譽與現實打架
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詮釋趙志強法官履職盡責正面形象的人物采訪報道《【從心認識你】一個案子就是一個全新世界》曾介紹過趙法官的典型感人事跡。報道說,2005年至2017年3月,
趙志強共辦理案件800余件,無一錯案;2008年趙志強被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審判業務標兵;2011年獲重慶市法院系統知識產權優秀法律文書二等獎;2012年榮獲個人三等功;2016年被評為全國優秀法官。
公眾號:重慶一中法院【從心認識你】一個案子就是一個全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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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審或參與的案子,有的入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參考性案例,有的入選全國法院典型案例,甚至有的被選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公眾號:重慶一中法院
我親身經歷的是,直到12月26日二審開完庭,我都沒見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我申請趙法官回避,又被駁回,還不告知我救濟渠道。這就是我見到的“全國優秀法官”的成色。
矛盾七:“愛交流”與拒交流打架
事跡報道說,趙志強法官考察新進人員的因素之一就是“話多不多”:愛交流的人,自然會在相互的討論中開闊自己的視野,發現自己的問題,進而提升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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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交流的趙法官,在12月29日上午答應溝通案件后,一聽到我說未收到開庭通知書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便掛斷了電話。
趙庭長,本案二審,我收到的法律文書有:《繳納訴訟費用通知書》何某某的《民事上訴狀》和《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
矛盾八:對詞語的解釋不看詞典問吃瓜群眾,拿不準的法律問題不是上報審委會請示審委會研究,而是去問書記員,問其他人
一審主審法官李超在判后答疑時說,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們合議庭認為,“淫亂” 這個詞確實是侮辱性的言辭。你比如說你去問一下,這個事情我還問了一下書記員呀,或者其他人,就說, “你覺得淫亂這個詞,說某個人你就是個淫亂的人,這算不算罵人,算不算侮辱性的言辭?”他們覺得呀,大部分人都是這么認為的。
賓曰語云,公眾號:賓曰語云驚呆!渝北區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眾的“看法”
李超法官說,
·賓曰語云:書記員?你這個判決是根據書記員的意見判決的嗎?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不是。我們問的時候,就是說有些我們把握不準的時候,不光是書記員,也會問一下對于某些詞的意見,你剛才說到了現代漢語詞典的意思是什么,我們也會考慮常人是怎么判斷的,可能問一下周圍的人,問問他們到底是什么意見。就比如說,我說某個人是淫亂的怎么怎么著,這種算不算罵人,我是這樣的溝通言語,他們覺得說別人“淫亂”確實是含有侮辱性的。
·賓曰語云:你是根據老百姓的說法是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對對對。
賓曰語云,公眾號:賓曰語云驚呆!渝北區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眾的“看法”
知名法律人@崖懸花倒生:這個細節表明了李法官對這個案子裁判的心證過程。即,李法官對該案基于法律規定究竟應該如何裁判本身就把握不準,具有不確定性。拿捏不準的時候,不是上報審委會請示審委會研究,而是去問書記員,問其他人。那么,是否可以這樣說,書記員和其他普通人的法律認知比李法官還要專業?
舉個例子,如果李法官問普通人“老人倒地扶不扶”,當前多數人可能選擇“不扶”,并且還會說出不扶的理由。那么,“不扶”這一普遍認知能否能成為司法裁判的標準?
兩份回避申請,兩種不同的對待方式,暴露出兩個合議庭,必有一個是違法的;
兩份判決書,前面的生效判決“淫亂”用詞不構成侵權,后面的判決“淫亂”一詞構成侵權,必有一個是枉法的。
對事實的認定,一審沒說事實有問題,原告的民事起訴狀里也沒有說媒體自媒體的文章事實部分有問題,如果二審執意判決媒體自媒體輸官司,必定是枉法裁判。
這樣的矛與盾的故事在韓非子去世2250多年后還在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和渝北區法院頻繁上演,如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為一個旁聽過上千起案件的前媒體人、社會生活記錄者,我一直以為,法院是客觀公正的,法官是中立者,是聽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在司法上,從來沒有說原告就是對的,被告就是錯的,不對的。也許被告是對的,原告是錯的。司法就是,審理的過程應當是原告和被告之間進行質證、辯論、反駁。誰主張誰舉證,何某某認為媒體侵權,那么就由何某某來舉證,來證明媒體侵權。結果發現,整個庭審也好,過程也好,變成了法官在跟何某某一起來對著媒體。
能輸在這樣一個原本簡單明了,卻被越攪越混,最后辦成疑難案件的一群法官手里,也算是讓我眼界大開,見證歷史了。(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出品 | 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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