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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于:銀行家雜志 | 作者:西京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王夢汐|責任編輯:孫爽(郵箱:976639255@qq.com)
在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互聯網平臺憑借其龐大的用戶基礎、多元的應用場景與先進的數據分析能力,逐步突破傳統金融服務的邊界,成為金融領域的重要參與者。從最初的支付結算場景切入,到如今全面涉足信貸、理財、保險等多元金融業務,互聯網平臺的金融化進程不斷加速,且已成為諸多平臺利潤增長的核心引擎。這一現象的背后,是互聯網技術對金融服務效率的提升、服務邊界的拓展以及服務模式的重構。
與此同時,傳統銀行業在零售金融市場中的地位正在遭受嚴峻挑戰。銀行在零售金融業務鏈條中的主導權逐步向互聯網平臺轉移,僅承擔資金供給的角色,淪為“資金端外包機構”。這種行業格局的變化,不僅改變了金融服務的供給結構,也帶來了金融風險傳導路徑多元化、監管難度加大等一系列問題。
2025年4月《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助貸新規》)的發布,為規范互聯網平臺金融活動、重構銀企合作關系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框架。《助貸新規》提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夯實自主管理能力,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穿透式管理,旨在推動金融業務回歸持牌經營本源,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然而,銀行業自主管理能力的培育與提升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涉及風控體系重構、技術能力升級、人才隊伍建設等多個維度,短期內難以實現質的突破。在此背景下,深入剖析互聯網平臺金融活動的價值與風險,系統梳理銀企合作的現有模式,探索符合監管導向與行業發展規律的未來路徑,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互聯網平臺從事金融活動的作用、價值與風險
互聯網平臺的金融服務作用
關于互聯網平臺在消費金融中的作用,存在不同認知。一種觀點認為互聯網平臺主要是依托豐富場景、多維數據與科技能力為金融機構賦能,屬于輔助角色,類似于營銷中介或科技外包,這也是業界與監管部門將此類業務統稱為“助貸業務”的原因。但深入分析后可以發現,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平臺的地位是主導而非輔助。
掌控核心要素:客戶入口。在現有助貸業務模式中,互聯網平臺牢牢把控著C端客戶的業務入口。盡管貸款資金主要或全部由金融機構投放,但客戶的直觀感知是向互聯網平臺申請貸款;當產生新的信貸需求時,客戶的行為慣性仍是打開互聯網平臺客戶端,而非轉向放款銀行。從這一角度看,金融機構僅是向互聯網平臺“租借”了客戶的一次性使用權,而非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由此,金融機構在獲客方面對互聯網平臺形成了長期依賴。
掌控業務結構:鏈條設計者。《我國消費金融結構性演進的成果與挑戰》一文中指出:“金融業務鏈條被解構為多個相互關聯、緊密耦合的環節,金融機構之間、金融與非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多元協同合作,構建起類似于制造業產業鏈的協作機制。”消費金融業務已從過去一通到底的服務模式,轉變為互聯網平臺、承貸金融機構、增信機構、支付機構、客服機構、催收機構、數據機構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形態,其法律關系與資金關系更加復雜。而助貸平臺正是這一業務結構的設計者與掌控者,金融機構僅作為鏈條中的一個環節與組件,承擔足額提供資金的責任。在部分復雜模式中,金融機構甚至無法掌握業務全貌。這也是近年來一系列規范互聯網貸款的監管要求落地困難的重要原因,即這些監管規則以金融機構為規范客體,試圖通過規范金融機構間接約束互聯網平臺,相當于要求“棋子”去指揮“棋手”,其實施難度可想而知。
掌控價值分配:主要收益獲得者。憑借在產業鏈中的“鏈主”地位,助貸平臺在對客價格制定與收益分配中擁有絕對支配權。無論是分潤模式還是固收模式,互聯網平臺均能獲取最大份額的收益,與傳統金融業務的成本結構形成鮮明反差。
基于上述分析可見,平臺在業務中處于主導地位,不能簡單以“賦能”來界定該業務的本質。
互聯網平臺的金融服務價值
在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的進程中,以平臺型企業為代表的助貸機構,憑借其在流量聚合與數據挖掘方面的核心優勢,徹底改變了傳統消費金融的業務模式,成為當前的主流模式。其原因在于互聯網平臺的介入在客戶及銀行兩端解決了核心痛點問題,產生了一定的業務價值。
從客戶層面看,一方面,互聯網平臺通過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對傳統信貸業務流程進行了全方位的優化與重構。從客戶申請、資料審核到風險評估、貸款發放,全流程實現線上化、自動化處理,極大地縮短了業務辦理周期。雖然對于貸款業務過于“無感化”,以及會不會產生誘導客戶過度借貸也有很多質疑,但互聯網信貸“即時申請、即時審批、即時放款”的特性,確實顯著提升了信貸服務的可得性與便捷性。另一方面,互聯網平臺依托其多元化的應用場景,如電商購物、社交娛樂、出行服務等,實現了對海量用戶的廣泛觸達,更好地覆蓋了傳統銀行業務難以觸及的下沉市場與長尾客戶群體。對客戶高頻觸達也能更及時地捕捉客戶信貸需求,使得信貸服務的滲透率和客戶活躍度也得到顯著提升。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看,互聯網平臺通過技術賦能,為傳統金融服務提供規模化與標準化服務,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在服務長尾客群中面臨的能力與機制問題。例如,互聯網平臺提供的客戶推薦和初篩服務,幫助解決了客戶觸達難、對客戶風險判斷能力弱的問題;提供的增信服務,幫助解決了該類業務不良率高、核銷資源有限的問題;代替金融機構在前端面向客戶,以及提供客服服務,幫助降低了對消保客訴的壓力。與平臺合作,金融機構可以在不具備相關能力的條件下涉足長尾客群業務領域獲取相應收益,可以實現低人力投入、低風險、低核銷、低客訴的業務效果,并在形式上更好的符合監管要求和導向。而如果以自營業務模式展業,則可能出現高不良、高核銷、高投訴的結果,反而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對象。由此,與平臺合作成為業務考核和監管考核之下的最優選擇。
平臺主導下的潛在風險隱患
盡管互聯網平臺的金融活動為行業發展帶來了諸多積極變化,但在平臺主導的業務模式下,仍潛藏著一系列不容忽視的風險隱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金融自主管理權逐步喪失。在與互聯網平臺的合作中,由于平臺掌控著核心的獲客渠道與風控數據,金融機構在業務決策中逐漸喪失了話語權。從客戶篩選、風險評估到貸款定價,金融機構往往過度依賴平臺提供的數據與模型,自身的風控體系與業務能力逐漸被弱化、邊緣化。這種數據依賴與技術依賴,使得銀行淪為單純的資金供給方,喪失了對金融業務的核心控制權,不利于銀行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多頭負債信貸風險加劇。互聯網平臺提供的便捷信貸服務,在提升可得性的同時,也容易誘發用戶的過度借貸行為。一方面,同一用戶在各類平臺中不斷接受貸款營銷,容易激發貸款欲望;另一方面,不同平臺間存在信息壁壘,用戶可在多個平臺同時申請貸款,形成多頭負債。
金融監管復雜性加大。消費金融業務鏈條的碎片化重構,使得監管面臨“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現實困境。例如,《我國消費金融結構性演進的成果與挑戰》中所指出的,多元主體協同的產業鏈模式下,法律關系與資金流向交織嵌套,互聯網平臺作為鏈條設計者,既掌控客戶入口與數據核心,又主導流程標準與收益分配,而金融機構僅作為資金提供環節,難以全面掌握業務全貌。這種結構失衡導致監管陷入雙重難題:一方面,機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多樣的資金流轉,多元化的風險分擔手段,使傳統以金融機構為核心的監管框架難以覆蓋全鏈條風險點;另一方面,平臺監管職責長期處于模糊地帶,因其非持牌機構的身份屬性,監管規則既難以明確其在客戶適當性管理、風險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具體責任,又缺乏直接穿透式監管的制度依據。這種業務復雜度超過監管覆蓋能力、存在平臺權責與監管定位不匹配的矛盾,不僅會導致助貸新規等政策在落地過程中出現執行偏差,更易滋生監管盲區。
銀行與互聯網平臺的核心合作模式解析
在互聯網平臺金融化的進程中,銀行與互聯網平臺不斷探索合作模式,其中聯貸(聯合貸款)、助貸是最主流的兩種模式。從表面上看,兩種模式的區別僅在于平臺機構是否出資,但深入分析,兩者在法律關系和業務模式上有本質區別。
聯貸模式:基于銀團貸款邏輯的普惠化創新
聯貸模式是銀行與互聯網平臺的放貸主體共同出資向消費者發放貸款的業務模式。其業務結構與企業銀團貸款高度相似,均遵循“風險共擔、資金共享、分工合作”的核心原則,筆者認為其可以稱為“個人銀團貸款”(見表1)。
表1 聯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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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團貸款相似,聯合貸款模式能夠解決消費金融業務痛點問題,提高業務效率。一是風險共擔。消費金融的借款人信用差異大,聯合貸款通過多主體分攤機制,將單一借款人風險按約定分散至銀行、助貸平臺等參與方,既降低了單一機構風險暴露,更通過聚合效應增強了信貸體系的抗風險能力,適配消費貸款小額分散的特性。二是優勢互補。傳統金融機構強于資金成本與合規建設,互聯網平臺手握流量、擅長數據挖掘,聯合貸款可為兩者搭建資源橋梁:銀行輸出資金與合規經驗,平臺提供流量與智能技術,實現互補協同,大幅提升服務效率。三是責任清晰。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臺本質上均為債權人,可行使征信查詢上報、貸后管理催收等系列權利,兩者協同有利于權責清晰劃分,保障貸前至貸后全流程規范。四是易于監管。聯合貸款參與主體均為金融機構,具備監管可穿透性。資金流向、風險比例等核心信息需備案披露,監管部門可通過系統實時監測出資比例、準備金計提等指標,核查額度上限、普惠占比等合規要求,全面管控業務風險,防范系統性問題。
助貸模式:技術賦能下的業務外包合作
助貸模式是平臺與銀行合作的另一種重要形式,其核心是互聯網平臺憑借自身的技術與數據優勢,為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提供客戶篩選、風險評估、貸后管理等專業化服務,銀行則主要承擔資金供給與合規審核等職能。在助貸模式下,助貸機構不直接參與資金放貸,而是通過技術輸出與服務外包的方式,協助銀行開展信貸業務。
助貸模式的運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環節:首先,助貸機構通過自身的平臺渠道獲取潛在客戶,并根據銀行的信貸要求對客戶進行初步篩選;其次,助貸機構運用大數據風控模型對篩選后的客戶進行信用評估,生成風險評估報告并提交給銀行;再次,銀行根據助貸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結合自身的風控標準進行最終審核,審核通過后向客戶發放貸款;最后,助貸機構協助銀行開展貸后管理工作,包括還款提醒、逾期催收等。
對比來看,助貸模式以“技術賦能+業務外包”為核心,與聯貸模式的共同體屬性形成鮮明差異,其特殊性與挑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風險責任非對稱分布,不同于聯貸模式下雙方按約定共擔風險、收益對等的邏輯,助貸機構僅獲得服務費或傭金,不承擔信貸兜底責任,銀行作為唯一資金供給方和債權人需獨自承擔客戶違約等全部風險,形成助貸賺服務費、銀行擔全風險的失衡格局。二是權能體系先天缺失,聯貸雙方因具備債權人身份而擁有金融機構完整權能,而助貸機構作為非債權人,且絕大多數屬于未取得金融監管牌照的非金融機構,天然不具備信貸業務核心權能,但卻深度參與甚至主導了信貸全鏈條中具有金融屬性的關鍵環節,這在一方面因權能缺失無法對業務風險形成有效約束,另一方面又因深度介入金融活動可能放大風險傳導效應。三是監管面臨多重難題,聯貸模式可通過明確雙方責任邊界實現精準監管,助貸模式則因助貸機構非持牌屬性導致監管標準缺失,加之機構與銀行間的信息壁壘阻礙全流程監管,且助貸機構違規行為隱蔽性較強,多重因素疊加進一步抬升了監管難度。
未來,要實現助貸模式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亟需從準入到運作全鏈條強化規范約束,首要任務是明確助貸機構的資質門檻,推動具備一定規模與風險管控能力的機構納入持牌監管體系,對暫未達到持牌標準的機構實行嚴格的備案管理,確保其直接處于金融監管視野之內,從根源上破解非持牌卻深度涉金的監管困境。唯有通過“準入規范化、責任對稱化、監管精準化、信息公開化”的多重發力,才能讓助貸模式真正回歸“技術賦能金融”的本質,在提升信貸服務效率的同時守住金融風險底線。
互聯網平臺金融活動的未來發展路徑思考
基于對互聯網平臺金融活動價值與風險的分析,結合當前的監管導向與行業實踐,未來互聯網平臺金融活動的發展應遵循“回歸本源、規范運作、優勢互補”的原則,逐步構建以金融機構為主導、合作模式規范化、監管體系完善化的發展格局。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四個方面推進。
強化金融機構的主體地位,堅持自營為主的發展模式
金融業務具有強外部性的特性,屬于特許經營領域,持牌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中承擔主體責任是行業發展的根本原則。當前,部分助貸業務中出現的“平臺主導、銀行從屬”的錯位格局,嚴重違背了金融監管的核心要求,必須扭轉。未來,互聯網平臺金融活動應進入以金融機構自營為主的發展時代,這里的“自營”并非完全排斥助貸機構的參與,而是要明確金融機構與助貸機構在業務鏈條中的主次關系。持有金融牌照的銀行等機構必須成為業務主導方,承擔業務發起、風險把控、合規管理等核心職能,對業務全流程負責。助貸機構則應定位為外包服務提供商,僅能在金融機構的授權范圍內提供獲客、技術支持等輔助性服務,不得干預金融機構的核心業務決策。監管部門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督等方式,強化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意識,對“平臺主導”的違規合作模式進行嚴厲查處,確保金融業務回歸持牌經營本源。
以聯貸模式為核心,構建標準化合作體系
對比助貸等多種合作模式,聯貸模式更契合當前的監管體制與行業發展需求,應成為未來銀行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核心模式。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制度適配性強。聯貸模式本質上是銀團貸款在個人消費金融領域的延伸,能夠直接依托現有的銀團貸款業務框架與監管規則運行,無需進行大規模的制度創新。在聯貸模式下,主辦行與參與行的角色劃分清晰,主辦行作為業務組織者,其收費標準、職責權限等均有明確依據,便于業務的規范化運作。二是監管可及性高。聯貸模式的參與主體均為具備放款資質的持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可從放貸主體兩端實施穿透式監管,清晰掌握資金流向、風險分擔等關鍵信息,有效防范監管套利與風險隱匿。三是優勢整合性優。聯貸模式能夠實現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臺(通過合作金融機構參與)的優勢深度融合,資金供給方發揮資金成本低的優勢,資產管理方發揮獲客與風控能力強的優勢,形成“1+1>2”的協同效應。
規范助貸業務運作,強化風險隔離與監管
助貸業務作為互聯網平臺參與金融活動的重要形式,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方面具有一定價值,不應被完全排斥,但必須進行嚴格規范。當前助貸業務存在的核心問題是業務邊界模糊、風險責任不清,部分助貸入口混雜在購物、社交等非金融場景中,既容易導致用戶對金融業務的認知模糊,也不利于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控。對此,應從場景隔離與機構規范兩個層面推進助貸業務的規范化發展。
在場景隔離方面,應要求助貸業務與非金融業務實現物理隔離。具體而言,助貸平臺可依法合規存在,但需開發獨立的金融服務App,專門用于開展助貸相關業務。在購物、社交、外賣等商業平臺中,可設置助貸業務的入口鏈接,但用戶點擊后不得直接在商業平臺內呈現業務界面,而要跳轉至專營金融App內辦理金融業務。通過場景轉換,引導用戶清晰認知正在辦理金融業務的實質,強化其風險防范意識,同時也便于監管部門通過對專營金融App進行流量監測、數據追蹤等,實現全流程監管。銀行業協會建立助貸App的備案機制,金融機構只能與完成備案的機構開展合作,對不再符合備案標準的機構要求金融機構結束合作。
實施差異化激勵政策,引導銀行強化自營能力
銀行自營零售業務與助貸合作業務在運營模式、成本結構、風險水平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若采用統一的監管標準,將導致銀行在自營業務中面臨“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的困境,進而喪失開展自營業務的積極性 。因此,為引導銀行主動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強化自營零售業務發展,需對開展自營零售業務的銀行給予適當的政策激勵,實施差異化的監管與支持政策。
在定價機制方面,應賦予自營零售業務更高的定價自主權。相較于助貸業務中由平臺主導的定價模式,銀行在自營業務中需要承擔更高的獲客成本、風控成本與運營成本。因此,監管部門應適當放寬對銀行自營零售業務的利率管控,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成本水平、風險狀況與市場需求,自主制定貸款利率,確保自營業務能夠獲得合理的收益回報。
在風險容忍方面,應給予銀行更大的政策寬容度。在風險容忍度上,考慮到自營業務的風險特征,應適當提高銀行不良貸款率的容忍上限,避免其因擔心風險超標而不敢開展自營業務。在不良貸款核銷方面,應建立差異化的核銷標準。由于自營業務覆蓋的客戶群體更為廣泛,包括部分信用狀況相對較差的長尾客戶,其不良貸款率通常高于助貸業務。
監管部門應針對自營零售業務制定更為寬松的不良貸款核銷政策,降低核銷門檻,簡化核銷流程,減輕銀行的不良資產壓力。
在投訴處理方面,助貸業務中大量的催收投訴被助貸機構攔截處理,而銀行自營業務中所有投訴均需自行處理,導致其投訴率顯著高于助貸業務。監管部門應充分考慮這一客觀差異,在消保考核中對銀行自營業務的投訴指標給予適當豁免或調整,避免銀行因投訴壓力而放棄自營業務。通過上述差異化激勵政策,能夠有效平衡銀行在自營與助貸業務中的利益訴求,引導銀行將資源更多的投入到自營業務中,逐步提升自主管理能力。
結論
互聯網平臺的金融化發展是數字經濟時代技術進步與金融創新深度融合的必然產物,其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拓展服務覆蓋范圍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銀行主導權喪失、風險傳導加劇等一系列問題。《助貸新規》的出臺為行業規范發展提供了政策指引,但其實施效果的充分發揮,仍依賴于對銀企合作模式的深度重構與銀行業自主管理能力的持續提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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