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靖江市人民法院
發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
同村鄰居因矛盾發生肢體沖突
就賠償問題雙方對簿公堂
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原告:錢xx,男,漢族,住靖江市。
被告:唐xx,男,漢族,住靖江市。
原告錢xx與被告唐xx為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xx、被告唐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197.1元,其中醫療費97.1元、營養費30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5500元;
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鄰居,2025年1月19日8時許,被告用電鋸將原告插在河內的11根竹子鋸斷,原告與其理論,被告在理論過程中拖拽原告致使原告倒地,原告倒地后,被告仍繼續拖拽原告,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到靖江市中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肩軟組織損傷。原告受傷后報警,派出所出警后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對其罰款100元。被告無辜毆打他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首先,事發當日,原告先是無正當理由擅自拔起被告插在河道內的多根竹竿后丟棄,這些竹竿被告已安插多年。被告配偶發現后與原告理論時遭原告呵斥、辱罵。被告知悉后與原告交涉,原告非但不認錯反而不斷用言語挑釁。在此情形下被告欲拉原告去派出所評理,在被告剛抓到原告左手時,原告當即彎身并順勢躺至地面,與此同時原告還高聲呼救,所謂的傷害完全是原告的表演。原告過錯在先。原告先侵犯被告財產權,此后又辱罵被告配偶,被告沒有實施傷害原告的行為,被告抓手動作也不可能造成傷害后果。原告所謂的傷害和損失完全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根據常識,當時的輕微紛爭不可能造成什么后果,根本不要檢查、治療,原告在事發后2個小時才就醫,分明是沒病裝病,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其次,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從實體上說,被告主觀上沒有傷害原告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傷害原告的行為,原告的傷害后果完全是原告自身“裝演”造成的,處罰決定書不合法、不公正;從程序上說,處罰決定書尚未生效,目前仍在訴訟期限內。再次,原告主張的損失依據不足,其中的醫療檢查完全沒有必要,結算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為依據,誤工費沒有誤工證明,誤工期過長、誤工費標準過高,靖江市中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沒有病歷佐證,沒有法律效力。
針對被告答辯,原告補充陳述:
原告住在靖江市xx埭13號,被告住在11號,原告門前的河道原來由趙xx承包,后來原告將河道轉租過來。2025年1月19日上午8點左右,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經支付轉租費2000元的情況下,擅自在河道內插竹子、攔網,被告存在挑釁的行為。原告在自己養殖的河道插了14根竹子,被告將竹子全部鋸掉后,又在左右插了兩排竹子,原告去拉了一下被告插的竹子,被告上來抓住原告的衣服給了原告一拳,打在原告肩膀上,造成原告皮外傷及軟組織挫傷。原告被打倒后報了警,警察到現場進行了取證并對被告進行了處罰。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系同村鄰居,2025年1月19日上午8時許,因河道內竹竿安置問題發生沖突,原告與被告的妻子發生口角,被告上前拉扯原告,后原告跌坐在地上,被告拖拽原告一段距離,原告躺倒在地并報警,雙方繼續言語爭執,被告及其妻子未再與原告發生肢體接觸。事發后原告至靖江市中醫院就診,經診斷原告的左肩軟組織損傷,左肩關節未見明顯骨折。
2025年2月18日,靖江市公安局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對被告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就診病歷、影像診斷報告單、本院調取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監控錄像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系鄰居,理應和睦相處、團結互助,妥善處理雙方之間存在的分歧與矛盾,但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原告與被告妻子因河道內竹竿安置問題發生分歧時,未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而是互相以言語挑釁,導致本起事故發生,原告存在一定過錯;另一方面,被告看到原告與被告的妻子爭吵時未保持理性,妥善解決沖突,而是上前拉扯并拖拽原告,引起矛盾升級并最終致使原告受傷,存在較大的過錯。本院綜合本案中原、被告的行為及過錯程度,酌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40%的責任。
關于原告的損失認定,1、醫療費,其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資料及醫藥費票據,能夠反映原告因傷治療的客觀事實,該費用系因本起糾紛產生的直接損失,應予支持,為75.1元。2、營養費,根據原告傷情及本地標準,酌定本項損失為60元。3、誤工費,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反映在事故發生前有一定的收入,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情況,故本院酌定按照120元/天,結合原告傷情,酌定誤工期為7天,本項損失為840元;4.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酌定為50元。綜上,本院確定原告因本起糾紛造成的損失合計1025.1元,由被告承擔60%計615.0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錢xx損失615.0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計200元,由原告負擔80元,被告負擔120元(此款原告已繳納,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正本,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鄰里和諧靠談不靠打,
多一些換位思考,
多一些為對方著想,
就會避免矛盾糾紛的發生。
鄰里間多溝通,多交往有利無弊,
萬一哪家出現什么異常情況,
鄰居總能提供最及時的幫助。
“五家為鄰、五鄰為里”、
“親仁善鄰,國之寶也”
和諧的鄰里關系,
從日常小事做起,從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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