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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六:中國離婚制度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六篇,介紹中國離婚制度。
離婚的概念: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由而歸于消滅。終止婚姻的法律事由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雙方離婚。
離婚的法律特征:
1.離婚須以有效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
2.離婚須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進行。
3.離婚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4.離婚將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離婚制度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
現行離婚制度的特點:
1.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
婚姻自由權是我國自然人的民主權利,實行婚姻自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婚姻自主權是《民法典》規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權。
在婚姻生活出現一些本屬于正常的暫時失調或者局部沖突時,不應當將離婚作為解決矛盾的唯一手段,反對輕率離婚仍然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指導思想。
2.關于離婚方式仍采取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雙軌制。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做出了適當處理的,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即合意離婚采取登記方式。一方要求離婚的片意離婚,或者離婚達成合意但對子女或者財產問題沒有達成合意的,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3.針對登記離婚增加規定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針對訴訟離婚實行破裂離婚主義兼采過錯離婚主義。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了離婚的法定事由,但這不是完全的列舉主義,而是列舉了部分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后,做出了一個概括性的條款,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這一概括性的條款,說明我國采取的是破裂離婚主義。這些規定,并未限制過錯一方的離婚請求權,不是絕對的過錯離婚主義。但在離婚的后果上,部分采取了過錯離婚主義,對有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作為一個考慮的因素。
5.完善離婚救濟制度,體現保護弱者利益的實質正義。
《民法典》取消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請求權不再以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度為前提條件,其次增設了離婚損害賠償法定事由的兜底條款,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體現了法律的正義,對離婚自由具有重要的衡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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