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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CBCT商秘案判賠1.98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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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審結涉口腔CBCT商業秘密案,在一審判賠2000萬+的基礎上,適用懲罰性賠償改判1.98億及合理開支95.8萬,對M公司的索賠請求全額支持

最高法院認為:

關于侵權獲利:M公司主張的侵權期間從2021年6月22日計算至2023年8月31日,提交的相關依據為一審法院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調取的D公司申報書(申請日期為2022年12月30日)、D公司CBCT產品中標價格和交易價格、M公司年度報告等證據......本院認為,D公司對上述申報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其雖抗辯稱申報書記載的數據并非公司真實銷售數據,但并未提交D公司財務賬簿等反證進行反駁,且在一、二審期間,均拒不提交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財務賬簿等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其異議不予支持。

關于負債經營:D公司因其自身經營原因導致負債經營并不意味著其未因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獲得利益,因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利益也可以表現為侵權人因節省研發費用等而導致成本的降低或虧損的減少。

關于庭審中多次變更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案情復雜,訴請的賠償數額巨大,但是 D公司在一審中多次變更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鞠*、黃*、朱**、馬**、何*、陶**等律師作為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先后參加一審訴訟程序,明顯不合常理。由此導致沒有一位代理人全程參與本案一審訴訟程序,提出完整的訴訟意見甚至中途退出的代理人對其參與的訴訟程序未能提交質證意見和代理意見,而因其消極訴訟導致的不利后果,D公司應自行承擔。”

該案一審訴訟費103萬+,二審訴訟費105萬+,鑒定費293萬+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最高法知民終3118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合肥M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法定代表人:田某,該公司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軍,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軼,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合肥D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該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林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尹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曲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吳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合肥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因與上訴人合肥D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以及被上訴人林某某、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以下簡稱六自然人)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241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5年7月3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M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軍、楊軼,上訴人D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陶**,被上訴人林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張**,被上訴人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M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D公司立即停止披露M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CBCT產品。2.六自然人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3.D公司和六自然人銷毀載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4.D公司和六自然人連帶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1.98億元(含懲罰性賠償),維權合理開支95.854萬元。5.D公司和六自然人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M公司于2008年開始立項研發高端醫療設備口腔CBCT,后于2012年1月率先成功推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口腔CBCT。六自然人為M公司前員工,均知悉M公司的口腔CBCT中的商業秘密信息,離職后即入職D公司。D公司宣稱不到半年就完成口腔CBCT項目,其提交的與CBCT相關的專利申請文件涉及M公司的商業秘密。六自然人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將M公司的商業秘密披露給D公司,供其在經營中使用,并被D公司用于申請專利導致公開。因此,D公司和六自然人應對惡意合謀侵害M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因損害后果嚴重,本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D公司辯稱:(一)M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具有秘密性和商業價值。(二)M公司沒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三)D公司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四)D公司與六自然人不存在共同侵權。(五)M公司主張1.98億元的賠償金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六)M公司關于銷毀資料、設備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M公司的訴訟請求。

林某某辯稱:(一)林某某不接觸,也沒有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信息,更沒有與他人合謀或者授意他人獲取使用涉案技術信息。(二)林某某與D公司無關,沒有參與任何侵權行為,因此沒有銷毀涉案技術信息載體的權利和義務。(三)M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和價值性。(四)M公司要求林某某承擔1.98億元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M公司對林某某的全部訴請。

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共同辯稱:張某等五人客觀上未實施侵害涉案技術信息的行為,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在涉案技術信息確定形成前,五人均已離職。M公司要求張某等五人賠償近2億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M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M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3日,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經營范圍包括:二類(含醫用X射線附屬設備及部件,口腔科設備及器具,軟件)、三類(口腔科材料)醫療器械銷售等。2012年1月4日M公司就“數字化口腔全景X射線機”取得了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皖食藥監械(準)字2012第2300001號醫療器械注冊證。

D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30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一二三類醫療器械及儀器設備的研發、生產與銷售;醫療設備、電氣設備及零部件、軟件的開發與銷售等。

林某某于2004年3月入職M公司,2011年3月15日起任公司總經理,全面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業務,后于2017年6月12日辭職,于當年8月底辦理了離職交接。張某、尹某某分別于2015年7月1日入職M公司任電氣工程師,張某參與CBCT研發工作,尹某某參與色選機項目。曲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職M公司任軟件工程師,參與CBCT研發工作。吳某于2015年6月8日入職M公司任硬件工程師,參與CBCT研發工作。張某某于2007年2月1日入職M公司,參與CBCT研發工作。六自然人入職后均與M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及《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書》。

六自然人任職M公司期間參與的公司項目及相關工作,具體包括:1.2015年1月16日,M公司、林某某因“三維數字化口腔CT”項目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安徽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2017年1月18日,吳某參與更改醫療產品線項目;2017年2月16日,尹某某參與更改雜糧產品線項目;2017年10月9日,曲某某、張某等人參與評審CT產品優化項目;2019年4月1日,張某參與更改DPro系列所有機型,部門領導曲某某;2011年4月5日,張某某審核混合模式射源項目。3.2012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14日,M公司提交有關X光攝影設備、CT投影圖像方法及裝置、CBCT設備等多項專利申請,設計人或發明人為林某某、張某某、曲某某、吳某等。

M公司對涉案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包括:1.M公司與六自然人分別簽訂了《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了相應的保密義務;2.M公司采購、安裝使用了**終端安全管理系統、**文檔安全管理系統及**PDM軟件;3.M公司制定并發布了《關于公司局域網內電腦接口封閉及開放申請的規定》《M公司筆記本電腦安裝及檢查制度》《臺式電腦安裝、使用、檢查管理細則》等規定,要求員工安裝華為終端安全軟件和億賽通數據泄露防護系統,并禁止員工私自拆、裝電腦硬件、禁止外來移動存儲設備在公司電腦使用;4.M公司獲得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5.M公司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手冊》《商業秘密管理規定》《研究所技術秘密管理辦法》等保密制度。

2019年7月9日,張某從M公司離職,2019年8月1日入職D公司任電氣工程師,參與D公司的CBCT研發工作,2020年11月27日從D公司離職。

2019年8月5日,尹某某從M公司離職,2019年9月2日入職D公司任電氣工程師,參與D公司的CBCT研發工作,2020年11月27日從D公司離職。

2019年9月29日,曲某某從M公司離職,2019年10月21日入職D公司任軟件工程師,參與D公司的CBCT研發工作,2020年11月24日從D公司離職。

2019年8月13日,吳某從M公司離職,2019年9月2日入職D公司任硬件工程師,參與D公司的CBCT研發工作,2020年11月27日從D公司離職。

2015年3月30日,張某某從M公司離職,2019年8月1日入職D公司任硬件工程師,參與D公司的CBCT研發工作,2020年11月27日從D公司離職。

2020年12月1日,張某、張某某分別出具《個人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張某系因D公司總經理黃某某主動聯系其本人并許以公司股份和直接參與公司管理的條件,離職M公司。在D公司就職期間,張某掛監事一職,但從未參與過董事會和高層間的任何決議。項目工作上,張某擔任D公司的CBCT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向總經理黃某某、董事長林某某匯報工作。張某某系因D公司總經理黃某某主動聯系其本人并許以公司股份和參與公司部門項目管理的條件,入職D公司。在D公司工作期間,張某某主要負責手術顯微鏡項目的設計開發管理及CBCT項目的前期方案設計工作,管理機械結構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向總經理黃某某匯報工作,部分董事長林某某問詢事項另作匯報。

2020年4月21日,M公司申請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證處對“D影像”微信公眾號中發布的文章進行證據保全,該公證處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2020)皖合元公證字第1782號公證書。根據該公證書,“D影像”微信公眾號于2019年10月29日發布文章,記載:“D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在研發效率上,僅花了半年不到的時間,研發團隊即完成了牙科CBCT、CR、手術顯微鏡等項目。”2019年12月26日發布文章稱:“3個月研制出口腔CR,4個月讓VISTA系列口腔顯微鏡面世,5個月完成口腔三合一CBCT的核心技術研發……作為一家初創公司,D用了半年的時間,就在研發上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績單。”

2022年12月13日,M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該公證處于2022年12月16日出具(2022)皖合元公證字第5897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在公證人員見證下,用曲某某攜帶的iPhone手機登錄其微信進行查看:1.曲某某與備注名稱為“林某某”的微信用戶聊天記錄顯示,雙方于2019年10月13日添加為好友,曲某某稱呼對方為“林總”,并稱“很期待到時候跟林總一起做些事情”,對方表示“歡迎”“共同努力,早日夢想成真!”;2.林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向曲某某發送word文件,打開該文件顯示“醫療口腔產品線”與“醫療事業部”部分人員名單及職位信息;之后雙方互有溝通,相互發送了名稱為“口腔系列影像設備和診前智能…報告”“口腔影像與數字化診療平臺分中心”“口內掃描儀算法驗證計劃”“D口掃采購報價單”“明基口掃精度報告”“20200819-D-傭金”等文件,打開“20200819-D-傭金”文檔,顯示報價單一份,記載公司名稱為“D公司”,聯絡人為“林某某總經理”;

3.打開“我和他的共同群聊”,顯示曲某某與林某某有14個共同群聊,群名稱分別為“DentaFilm大家庭”“質量例會群”“口掃機開發(D&佳世達)”“DentaFilm周例會工作群”“討論小組”等。瀏覽“DentaFilm大家庭”群成員信息,顯示有包括林某某、曲某某在內一共79名群成員;微信群“討論小組”共6名成員,分別為黃某某、林某某、嚴某文、段某掌、王某峰、曲某某。“討論小組”的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12月26日,林某某在群里發送了“各位股東好,茲定于2019年12月28日上午10點半(本周六)在D2樓會議室召開第二次股東會,討論并審定D2019年工作總結及2020年工作計劃,并決定第二次投資相關事項等,請大家按時參加,謝謝!”的信息,并發送“D第二次股東大會會議紀要”“繳付出資通知書”“招商銀行個人銀行專業版轉賬匯款單筆對賬單”等資料,其中“繳付出資通知書”中記載林某某作為D公司合伙人之一,認繳出資額1000萬元,本次應繳200萬元。嚴某文、林某某在2020年1月10日前繳納第二次投資額的50%,剩余50%在2020年2月10日前繳納完成。出資款支付至段某掌名下農業銀行賬戶。“招商銀行個人銀行專業版轉賬匯款單筆對賬單”顯示,2020年1月10日林某某向段某掌前述農業銀行賬戶轉賬100萬元。

一審中,M公司申請證據保全。一審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皖01民初2241號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7日前往D公司進行證據保全,將張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尹某某的辦公電腦主機及鉛房CBCT設備服務器封存帶回,將D公司存放CBCT設備的鉛房予以封存。當天下午,一審法院組織M公司、D公司、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到庭,將標記有“張某某”“吳某”“尹某某”“曲某某”“一樓鉛房CBCT主機”標簽的電腦主機內文件拷貝存儲至硬盤中并封存。因張某未到場,一審法院對標記有“張某”標簽的電腦主機換箱封存。除張某的電腦主機外,D公司當日取回了其他被保全的電腦主機。

2021年1月21日、1月26日、2月2日,一審法院分別組織各方到庭質證。根據D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將封存在其鉛房中的CBCT設備轉移至D公司五樓辦公室繼續封存。

訴訟過程中,M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申請,請求對其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D公司被保全的證據中是否有與涉案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的信息進行鑒定,并提供了其主張的商業秘密及載體。

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京州知識產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州公司)對M公司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進行非公知性鑒定。2021年9月16日,一審法院組織各方對M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的范圍進行查看。2021年11月4日、11月25日,一審法院組織京州公司鑒定人員與當事人就商業秘密的范圍確定事項進行溝通。2022年2月25日,京州公司作出北京京州〔2021〕知鑒字第033號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京州033號鑒定意見),鑒定意見詳見本判決附件1。

一審法院另委托西知鑒知識產權鑒定評估(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知鑒公司)對一審法院在D公司證據保全的相關證據與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確定不為公眾所知悉的17個秘點進行同一性鑒定。D公司不服京州033號鑒定意見,向一審法院申請補充鑒定,并提出其通過安徽省合肥市廬州公證處公證購買了一臺M公司于2013年銷售的CBCT設備(以下簡稱M公司2013年設備),足以證明前述鑒定意見認定的秘點均已公開。一審法院經審查后,中止了委托西知鑒公司的鑒定程序,并組織各方對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等進行質證后,再次委托京州公司依據補充證據對原鑒定事項進行補充鑒定。

京州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15日完成了對D公司公證購買的M公司2013年設備的勘驗工作,于2023年3月10日出具北京京州〔2023〕知勘字第011號勘驗報告。后于2023年4月7日出具北京京州〔2023〕知鑒字第013號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京州013號鑒定意見),鑒定意見詳見本判決附件2。

M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一審法院提出補充鑒定申請,請求對D公司的三件專利申請(申請號分別為2019****6056.X、2019****6033.9、2019****2756.1,以下分別簡稱056號專利申請、033號專利申請、756號專利申請)與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確定不為公眾所知悉的17個秘點進行同一性鑒定。

一審法院委托西知鑒公司對證據保全的電腦資料、CBCT設備以及D公司三件專利申請與京州013號鑒定意見中確定不為公眾所知悉的13個秘點進行同一性鑒定。西知鑒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分別作出西知鑒【2022】鑒字第0030-01、0030-02、0030-03、0030-04號鑒定意見書(以下分別簡稱西知鑒0030-01號鑒定意見、西知鑒0030-02號鑒定意見、西知鑒0030-03號鑒定意見、西知鑒0030-04號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具體如下(對照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第1頁目錄中的秘點編號):

(一)西知鑒0030-01號鑒定意見:

1.曲某某個人電腦中的技術信息與京州秘密點8.1的技術信息相比,因缺乏足夠的有效信息,無法比對。

2.吳某個人電腦中的技術信息與京州秘密點5.2、秘密點7.1、秘密點7.2的技術信息相比,均構成相同;與京州秘密點3、秘密點5.3的技術信息相比,均構成實質相同;與京州秘密點4的技術信息相比,既不構成相同,也不構成實質相同。

3.張某某個人電腦中的技術信息與京州秘密點5.2、秘密點7.1、秘密點7.2的技術信息相比,均構成相同;與京州秘密點3、秘密點5.3的技術信息相比,均構成實質相同;與京州秘密點4的技術信息相比,既不構成相同,也不構成實質相同;與京州秘密點8.1相關的技術信息,因缺乏足夠的有效信息,無法比對。

(二)西知鑒0030-02號鑒定意見:

1.曲某某個人電腦中的源代碼所含的技術信息與M公司經鑒定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軟件技術信息相比構成實質相同的包括:(1)序號京州1.1;(2)序號京州1.2;(3)序號京州1.3;(4)序號京州1.4;(5)序號京州2.2和序號京州8.2。

2.CBCT機房中的目標程序所含的技術信息與M公司經鑒定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軟件技術信息相比構成實質相同的包括:(1)序號京州1.1;(2)序號京州1.2;(3)序號京州1.3;(4)序號京州1.4;(5)序號京州2.2和序號京州8.2。

(三)西知鑒0030-03號鑒定意見:

D公司被保全CBCT設備實物現場勘驗所示的技術信息與京州秘密點5.2、秘密點7.1、秘密點7.2的技術信息相比,均構成相同;與京州秘密點3、秘密點5.3的技術信息相比,均構成實質相同;與京州秘密點4的技術信息相比,既不構成相同,也不構成實質相同;與京州秘密點8.1相關的技術信息相比,因現場沒有查找到實物,無法比對。

(四)西知鑒0030-04號鑒定意見:

1.D公司056號專利申請的技術信息與M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7個硬件技術信息相比:與京州秘密點3的部分技術信息構成相同;與京州秘密點5.2和京州秘密點5.3的技術信息構成實質相同;與京州秘密點7.2的技術信息相比,因有效信息極其少,無法比對。

2.D公司033號和756號專利申請的技術信息與M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7個硬件技術信息相比:與京州秘密點3構成相同;與京州秘密點4的技術信息構成既不相同,也不實質相同;與京州秘密點7.2相比,因有效信息極其少,無法比對。

在本案鑒定過程中,M公司向京州公司支付鑒定費80.56萬元,向西知鑒公司支付鑒定費132萬元;D公司向京州公司支付勘驗費13萬元、鑒定費68萬元。

M公司根據鑒定意見,對其請求保護的秘點數量予以變更,并在一審庭審中明確其請求保護以下12個秘點:(具體秘點信息略)。

2023年9月26日,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前往M公司,就存放于該公司辦公系統中的圖紙及代碼原件進行比對。

M公司提供的多份合同、中標公告等顯示,品牌為“D”的CBCT設備的市場采購價格為28萬元(太湖縣中醫院)、31萬元(霍城縣中醫醫院)、35.6萬元(杭州市臨安區第四人民醫院)、55.8萬元(萍鄉市婦幼保健院)不等。

M公司提供的該公司2019年-2022年年度報告顯示,其產品包括色選機、X射線工業檢測機和口腔X射線CT診斷機(醫療設備)三類,其中口腔X射線CT診斷機2019年毛利率為60.03%,2020年毛利率為58.21%,醫療設備2021年毛利率為59%,2022年毛利率為55.87%。

經M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調取了D公司就口腔頜面錐形束計算機體層攝影設備(規格/型號:****)申報“2022年度合肥市生物醫藥產業重點培育品種”的申報書。申報書載明D公司所申報產品的2021年銷售收入為2298萬元,2022年銷售收入為6887萬元,2023年(預期)10000萬元。

一審中,M公司申請責令D公司提供其CBCT設備上市以來的生產、銷售數量及相關賬簿等,D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提交。

M公司自行委托案外人北京中金浩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金浩公司)對涉案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及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共出具四份評估報告,詳見本判決附件3。

M公司在一審中明確其主張的侵權行為是:D公司實施了非法獲取、披露、使用M公司涉案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實施了披露、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林某某參與實施侵權行為。

M公司明確其主張的1.98億元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算法一,以涉案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加上D公司違法獲利金額作為基數,商業價值包括D公司通過專利申請導致被公開的3個秘點評估后的商業價值共計12153.92萬元,D公司違法獲利6913.59萬元(已銷售的CBCT設備800臺×平均單價37.6萬元×M公司CBCT產品的最低利潤率35.36%×涉案商業秘密對CBCT產品的貢獻率65%),兩項合計19067萬元;算法二,M公司被公開的3個秘點的商業價值,以及其他8個被使用的秘點經評估的許可使用費之和為13665.26萬元(12153.92萬元+1511.34萬元)。以上述兩種算法的計算結果為基數,主張一倍懲罰性賠償,總額均已超過2億元,M公司只主張損失金額為1.98億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2021年1月5日,M公司以D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另案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兩個案件,請求分別確認056號、033號和756號三件專利(申請)權歸M公司所有。一審法院分別作出(2021)皖01民初61號、63號民事判決,判決三件專利(申請)權均歸M公司所有。D公司上訴至本院,本院分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1926號、2195號民事判決,均判決駁回D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三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均為D公司,發明人包括張某、尹某某、吳某、張某某,申請日均為2019年12月25日。其中,056號專利申請的公布日為2020年4月28日,033號專利申請的公布日為2020年4月10日,756號專利的授權公告日為2020年9月29日。M公司自述056號和033號專利申請尚未獲得授權。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二)D公司及六自然人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三)如果侵權行為成立,M公司主張D公司和六自然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98億元、維權合理開支95.854萬元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關于涉案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1.關于不為公眾所知悉

D公司和六自然人提出一審法院委托京州公司、西知鑒公司進行非公知性及同一性鑒定存在重大瑕疵與錯誤,其異議點可歸納為鑒定程序違法及鑒定結論錯誤兩大方面,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綜合評述。

關于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資質問題。一審法院委托進行非公知性鑒定的京州公司系在當事人共同選定的機構中選擇確定。涉案鑒定機構為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的鑒定機構,經營范圍包括知識產權鑒定,均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鑒定經驗,且機構及相關人員均在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目錄中。對D公司提出鑒定機構及人員無鑒定資質、程序違法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M公司提供秘點的問題。秘點是當事人歸納主張的技術信息,是非公知性鑒定的重要基礎。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出于保密或撰寫能力受限等原因,原告最初梳理的秘點往往過于寬泛,達不到規范要求,而需經多次梳理后方能確定明確的秘點信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M公司確有多次向一審法院提供秘點,一審法院自2020年12月17日起曾數次組織各方對M公司提供的秘點發表意見。D公司特別強調的是一審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組織雙方對M公司2021年8月16日提交的秘點進行質證,并認為一審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向京州公司提交的是經M公司事后修改的秘點,該秘點未經其質證。

但事實上,一審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25日均組織了京州公司的鑒定人員與當事人溝通M公司的秘點范圍問題,D公司的代理人已發表相應意見記錄在卷。另外,在京州033號鑒定意見后已附M公司《關于M公司主張技術秘點的說明》《秘密點鑒定范圍》,D公司和六自然人應已全面知曉其內容。在一審法院委托京州公司進行非公知性的補充鑒定之前,D公司和六自然人均有充足的時間可以提供反駁證據,事實上也提供了反駁證據,但經補充鑒定后也僅推翻了原17個秘點中的4個秘點。本案不存在因秘點不明導致D公司和六自然人權利行使受限的情況。D公司和六自然人提出的關于M公司秘點的異議,不能成立。

關于D公司提出M公司提供的載體、秘點可能是在接觸到D公司的技術資料后修改整理而成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M公司提出證據保全申請,一審法院采取將張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尹某某的辦公電腦主機及鉛房CBCT設備服務器封存帶回,對存放D公司的CBCT設備的鉛房施封的方式進行了證據保全,在此情況下,M公司不可能有機會接觸到上述設備中的信息。

此后,經一審法院主持,在各方在場見證的情況下,確由M公司的技術人員將前述電腦中的文件拷貝至相應的移動硬盤中,此時M公司的相關人員雖可以接觸到前述被保全的電腦,但在此種場合下,并不具有復制、備份相關資料的條件。在2021年1月21日、1月26日、2月2日法院組織各方就M公司當時提出的秘點與被保全的電腦存儲文件及D公司被保全設備進行比對時,雖由M公司的技術人員使用電腦在移動硬盤中進行檢索,但D公司的技術人員亦在旁監督,M公司的技術人員在此種情況下也無法私下進行復制、備份。

另外,從法院組織技術專家及當事人在D公司對被保全設備進行現場查勘的情況可知,D公司并不同意M公司接觸該設備,而要求由技術專家進行查看比對,M公司的技術人員在當時不可能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取得該設備細節的任何影像資料。而從一審法院后續組織進行設備勘驗及文件內容比對的情況看,涉案有關信息的固定、采集所需耗費的工作量都是很大的。D公司稱M公司提供的秘點及載體是在其獲知D公司鉛房設備、電腦和張某等個人電腦中的技術信息和資料后修改而成,意味著M公司的工作人員需憑肉眼查看即能同時精準記錄下所有相關信息,這一說法顯然是難以成立的。

關于M公司提供載體的問題。M公司提供的載體主要包括圖紙與代碼。在一審法院委托京州公司進行非公知性鑒定時已向京州公司提供了M公司存儲載體的U盤。2022年7月6日、7月13日、7月19日一審法院已組織各方對M公司提供的載體內容進行了查看,并于2022年7月19日對已查看的存儲載體的U盤進行封存。因D公司和六自然人要求查看載體的原件,一審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組織各方前往M公司,就M公司辦公系統中存儲的圖紙及代碼與前述封存的U盤內容進行比對。從比對情況看,M公司辦公系統中保存的用于支撐秘點6-9的圖紙和秘點1-5、12的代碼的創建(修改)時間均早于M公司確定的秘點非公知基準日,僅在查看秘點10對應圖紙載體時看到其中名稱為“***左滑塊安裝板”“***右滑塊安裝板”“***轉軸”三張圖紙顯示的創建(修改)時間為2020年1月7日,時間在M公司確定的該秘點基準日之后。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第一,在M公司PDM系統查看上述三張圖紙,均能查詢到與之相關的形成在先(時間早于M公司主張的非公知基準日)的其他版本,而從三張圖紙各自不同版本的內容看,修改集中在部分尺寸或材質、表面鍍鋅處理,除此之外,不同版本的圖紙中其他內容均一致。D公司和六自然人雖提出異議,但并沒有證據證明上述修改的內容與M公司主張的涉密技術信息相關。

第二,上述三張圖紙涉及的是左滑塊安裝板、右滑塊安裝板、轉軸。而根據京州033號鑒定意見中對“**移動結構”技術方案與檢索的對比文件比對可見,鑒定機構認為該秘點序號1(涉及左滑塊安裝板、右滑塊安裝板、轉軸)、序號4(涉及轉軸)、序號5、6(涉及左滑塊安裝板)及序號8的技術特征(涉及右滑塊安裝板)均已被對比文件公開,僅因對比文件未公開該秘點序號3的技術特征,故認為對比文件未公開該秘點的全部技術方案。而序號3的技術特征中并不涉及前述轉軸、左滑塊安裝板、右滑塊安裝板。同樣,根據京州013號鑒定意見中對“**移動結構”技術方案與M公司2013年設備勘驗報告比對可見,鑒定機構認為該秘點未被產品公開的技術特征3、8中也不涉及前述轉軸、左滑塊安裝板、右滑塊安裝板。

第三,D公司和六自然人雖認為M公司可以對辦公系統存儲的所有圖紙及代碼的創建時間或修改時間進行任意修改,但D公司和六自然人提舉的證據并不能證明M公司已實際實施了所謂的修改行為。至于在比對時有部分圖紙中的數據、技術要求部分添加了邊框或標注,有部分圖紙在審核、工藝等欄目后標注了人名、時間,經各方比對確認該部分圖紙中的其他內容均一致。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添加邊框或標注內容并不影響圖紙本身內容的一致性,也無證據證明添加邊框或標注內容與涉案技術秘點相關。

第四,在對代碼進行比對后發現,M公司系統中的代碼與M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供用于鑒定的代碼相比僅有部分行多了空格和Tab符號,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差異點并不會對代碼運行造成影響。綜上,前述封存U盤內的圖紙和代碼內容與M公司系統中存儲的圖紙及代碼僅有部分存在細微差異,而本案并無證據證實上述差異與涉案技術秘點相關,且可能影響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故一審法院對D公司和六自然人針對M公司提供秘點載體的異議,均不予支持。

D公司和六自然人主張M公司提出的技術秘點均為公知技術,京州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錯誤,但均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推翻該鑒定意見,對D公司和六自然人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另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委托訴訟代理人系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但D公司在本次訴訟中頻繁更換訴訟代理人的行為確屬少見。該公司多次以便利訴訟等事由提出更換訴訟代理人,一審法院雖從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行使的角度考慮予以準許,同時也盡量給予代理人進行閱卷等提供必要便利,但由于不同代理人均僅經歷片段化的訴訟程序,不僅給其自身訴訟造成不便,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亦應由D公司自行承擔。同樣,本案于2020年立案,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僅在訴訟早期委托了律師代理訴訟,在代理律師退出后,對此后進行的訴訟程序參與程度均較低。直到2023年8月證據交換前夕才臨時另行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就如此復雜的商業秘密案件而言,消極應訴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等自行承擔。

因京州公司完成補充鑒定后,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點已變更為13個,而M公司變更請求保護商業秘密為西知鑒公司四份鑒定報告確定構成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11個秘點及京州公司013號鑒定意見認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設計”,故一審法院認定M公司主張的12個秘點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2.關于商業價值

根據M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年度報告及D公司申報項目材料可知,M公司在口腔X射線CT診斷機項目上年營業收入高達數億元;D公司自成立后在CBCT項目上的營業收入也高達數千萬元,且其營收呈現逐年大幅遞增的趨勢。同時,無論M公司委托中金浩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確定涉案損失的賠償依據,從該報告內容也可以反映涉案技術信息具有商業價值。以上足見涉案爭議的與CBCT相關的技術信息本身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即涉案技術信息具備商業價值性。

3.關于保密措施

一審法院認為,M公司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制定保密規章制度等方式,使相關人員能夠知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存在及其范圍,并與之約定了保密義務。M公司強制公司內部電腦安裝終端管理及數據泄露防護系統等安全軟件及發布電腦安裝的安全細則等措施,在正常情況下已足以防止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綜上,一審法院認為,M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合理、適當,其主張的商業秘密具有保密性。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M公司主張的涉案12個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二)D公司及六自然人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

關于M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構成商業秘密的12個秘點中的“**設計”,根據西知鑒0030-01、03號鑒定意見,曲某某、張某某個人電腦及D公司被保全設備中的技術信息均與該秘點的技術信息無法比對,應由M公司對此承擔不利后果。根據西知鑒四份鑒定意見,曲某某個人電腦中的技術信息與6個秘點的技術信息構成實質相同;CBCT機房中的目標程序所含技術信息與6個秘點的技術信息構成實質相同;吳某個人電腦中的技術信息與5個秘點的技術信息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張某某個人電腦中的技術信息與5個秘點的技術信息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D公司被保全設備與5個秘點的技術信息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D公司三個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3個秘點的技術信息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以上涉及M公司主張的剩余11個秘點的技術信息。

1.關于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的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本案中,M公司主張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實施了披露、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經查,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均系M公司前員工,分別擔任電氣工程師、軟件工程師及硬件工程師。其中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于2019年7月-9月期間從M公司離職后,均在短期內(約1個月左右)入職D公司并從事CBCT研發工作。

張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從M公司離職,于2019年8月1日入職D公司后亦參與CBCT研發工作。張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在M公司即從事CBCT研發,一審法院保全的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在D公司的電腦中均存儲有M公司涉密的技術信息,結合三人在M公司從事的工作內容,一審法院認為其三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M公司的涉密信息。

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均否認侵權,尤其是張某某辯稱其早在2015年3月即從M公司離職,但三人均無法對其工作電腦中存儲有涉密信息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供證據證明。張某在M公司、D公司均從事CBCT研發工作,盡管一審法院在張某被保全的電腦中未查詢到涉密信息,但根據其在M公司工作的內容及職務,結合其離職時間,一審法院認為張某亦有渠道或機會獲取M公司涉密的技術信息。

至于尹某某,雖然其自稱在M公司從事色選機項目工作,與CBCT研發無關,但其在2019年8月5日從M公司離職不到1個月的時間即入職D公司并參與CBCT研發工作,且在當年即作為D公司三件專利申請的發明人之一,尹某某并未就其如何能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即能從色選機項目轉而進入其所辯稱的與此前工作毫不相關的CBCT項目的技術研發并能取得研發成果提供證據證實。另,(2021)最高法知民終1926號、2195號判決亦認定涉案專利與吳某、張某、尹某某在M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存在密切關聯。綜上,對M公司關于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實施了披露、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2.關于D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M公司主張D公司實施了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張某、張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二人在D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許以公司股份和參與公司管理的條件下,入職D公司并參與CBCT研發工作。D公司被保全的設備及CBCT機房中的目標程序中均發現有M公司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D公司明知張某等人系M公司CBCT項目的離職員工,仍非法獲取M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并使用。

另外,D公司還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披露了M公司3個涉密的技術信息。D公司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均系其通過自行研發或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相關信息,也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商業秘密均為公知信息,故D公司實施了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3.關于林某某的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M公司主張林某某參與實施了D公司和其他五人的侵權行為。林某某原任M公司的總經理,系M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M公司工作期間,林某某、M公司曾因“三維數字化口腔CT”項目獲得安徽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且林某某亦是M公司申請的多個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林某某自述其在M公司期間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業務。

M公司提供的涉案商業秘密載體資料中,有相當數量形成于林某某從M公司離職之前,基于林某某在公司擔任的職位、級別,其有渠道或者機會接觸到M公司的涉密資料。林某某在訴訟中否認其與D公司存在任何經濟聯系,但從一審法院對張某等人所做的詢問筆錄、張某某與張某出具的書面陳述及M公司公證保全的曲某某的手機微信記錄可以看出,張某等人在D公司工作期間接受林某某的領導,林某某是與D公司相關的多個微信群的成員,并經常在微信群內安排工作,特別是在名為“討論小組”的6人微信群里,林某某稱呼其他5人為“各位股東”,并發送名為“D第二次股東大會會議紀要”的文檔。

在其發送的一份“繳付出資通知書”中,明確注明林某某等人系D公司的合伙人及出資明細、出資款繳付賬戶為段某掌的農業銀行賬戶,而現有證據顯示,林某某確實向段某掌的上述賬戶匯入了大額資金。由此可見,雖然形式上林某某并未擔任D公司的任何職務,但其實際上深度參與了D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其個人與D公司的利益密切相關。林某某雖辯稱其向段某掌所匯款項與D公司無關,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林某某作為M公司的原高級管理人員,其本身對于公司負有比一般員工更重的保守商業秘密的法定義務。林某某在從M公司離職后,與他人組建D公司,吸納M公司的離職人員從事與M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并為D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資金支持,應認定林某某實施了幫助侵權的行為。

本案中,M公司已完成其商業秘密構成的舉證責任,D公司和六自然人雖始終抗辯M公司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實施了侵權行為,但其各方無法對為何會掌握M公司的涉密信息并實際實施使用作出符合邏輯的合理說明,甚至在已查明部分人員在D公司使用的電腦及D公司自己的設備上有涉密信息的情況下,相關人員及D公司仍在相互推卸責任,其辯解實難讓人信服。綜上,一審法院認為,D公司與林某某等人實施了侵害M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且在實施的侵權行為中各有分工,相互協作,構成共同侵權,M公司主張的D公司和六自然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應予認定。

對M公司請求D公司和六自然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一審法院認為,M公司主張的“一種支持圖像拼接的CBCT實現結構”“一種支持全景成像的旋轉實現機構”“旋轉結構方案”的技術信息,已被D公司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予以公開,客觀上已難以作為商業秘密繼續予以保護,但D公司和六自然人仍無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因M公司已通過訴訟取得了與前述技術信息相關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故對M公司尚未獲得授權的專利所涉技術信息,停止侵害的時間應持續至M公司獲得相關專利授權時止,對于已獲得授權的專利所涉技術信息,M公司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保護自身權益;對于其余8個秘點所包含的技術信息,D公司和六自然人應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至涉案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同時,D公司和六自然人應對其等掌握控制的記載涉案技術信息的載體予以刪除或銷毀。

(三)M公司主張D公司和六自然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98億元、維權合理開支95.854萬元是否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M公司就其主張的損失提供了兩種計算方法,并主張適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但M公司關于D公司違法獲利的計算方式欠缺充足的證據證實,對其主張的商業價值也無法結合其研發成本等因素加以評價考量。由于D公司拒絕提供其CBCT產品的具體銷售數量、金額等信息,一審法院認為可以參照M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中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標準來作為認定其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的依據,即一審法院認定因D公司的侵權行為造成M公司的經濟損失數額為2101.57萬元。M公司就其主張的維權合理開支95.854萬元,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費發票及公證服務費發票,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故D公司應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2101.57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95.854萬元。M公司主張適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林某某等人的賠償責任。雖然一審法院認定D公司與林某某等人存在共同侵權的行為,但在確定個人的責任時應結合其侵權行為的情節及所發揮的作用、獲益的程度等予以綜合考量。對于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其五人違反了應盡的保密義務,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M公司的合法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但考慮張某等人在D公司任職時間基本上為一年左右,其等實際獲利有限,結合其五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一審法院認定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應分別在50萬元的范圍內與D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林某某,其作為M公司原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取得的職位及獲得的收益程度決定了其本身負有更高的保密責任。林某某明知D公司從事與M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且實施了侵害M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為D公司的經營活動提供大量資金及參與經營、管理,侵權行為嚴重,綜合考量其在侵權活動中的作用及出資大小等因素,一審法院確定林某某應在500萬元的范圍內與D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合肥D公司、林某某、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M公司的商業秘密(具體秘點信息略)的行為,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原告合肥M公司的前述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刪除、銷毀其等掌握控制的商業秘密載體),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前述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

二、被告合肥D公司、林某某、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M公司‘一種支持圖像拼接的CBCT實現結構’‘一種支持全景成像的旋轉實現機構’‘旋轉結構方案’的技術信息,即停止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原告合肥M公司的前述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刪除、銷毀其等掌握控制的技術信息載體),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原告合肥M公司獲得與之相關的專利授權之日止;

三、被告合肥D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合肥M公司經濟損失2101.57萬元、合理維權支出95.854萬元;

四、被告林某某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被告合肥D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在5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告張某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被告合肥D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在5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被告尹某某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被告合肥D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在5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被告曲某某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被告合肥D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在5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被告吳某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被告合肥D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在5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被告張某某對本判決第三項確定被告合肥D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在5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駁回原告合肥M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36593元,由原告合肥M公司承擔366593元,由被告合肥D公司承擔570000元,由被告林某某承擔50000元,由被告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各承擔10000元;鑒定費2935600元,由原告合肥M公司承擔400000元,由被告合肥D公司承擔2535600元。”

M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D公司及六自然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M公司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涉案商業秘密包括:(具體秘點信息略),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M公司涉案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刪除、銷毀其掌握、控制的商業秘密載體),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前述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2.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改判D公司、林某某連帶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1.98億元及維權合理開支95.854萬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D公司及六自然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錯誤認定D公司及六自然人未侵害M公司“**設計”秘點技術信息。根據現有證據足以推定D公司已使用該技術信息。1.2020年9月7日,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現場已發現D公司有“**部件”;2.根據西知鑒0030-01號鑒定意見,在曲某某與張某某電腦中已發現與“**設計”對應的部分技術信息。D公司持有**部件而拒不提交,導致無法進行鑒定,其行為已構成舉證妨礙,應推定D公司已實際使用了該技術秘密。D公司使用的“**設計”技術信息來源于張某某、吳某等人,林某某參與、幫助實施侵權行為,應認定D公司及六自然人均構成侵權。

(二)一審判決未全額支持M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錯誤。1.本案賠償金額的確定應同時考慮D公司違法獲利及其公開M公司技術秘密所造成的損失。關于D公司違法獲利,一審判決已采信D公司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的申報書、D公司CBCT產品的中標價格、M公司年度報告等證據,卻又認為M公司的計算方式依據不足,前后矛盾。D公司存在妨礙舉證情形,應推定M公司主張成立。2.關于D公司通過申請專利導致涉案商業秘密公開所造成的損失,一審判決以M公司未提交研發成本為由未予支持錯誤。3.一審判決未支持M公司主張的懲罰性賠償錯誤。D公司及六自然人具有侵權惡意,林某某曾任M公司總經理,吳某等人曾是M公司研發人員。D公司系以侵權為業,侵權行為情節嚴重。D公司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的申報書顯示,D公司的CBCT產品在2021年的銷售收入為2298萬元,其在2021年的企業營業收入為3459.65萬元,CBCT產品的銷售收入在企業營業收入中的占比為66.44%,屬于其主營業務。D公司通過申請專利導致涉案商業秘密被公開,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生產、銷售CBCT產品,侵權行為持續多年且侵權獲利數額巨大。并且,D公司存在拒不履行保全裁定、反復多次無故阻撓一審法院現場勘驗、隱匿侵權證據等情形。根據相關規定,本案足以認定侵權情節嚴重。(

三)一審判決錯誤認定林某某僅在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二審庭審中,M公司明確只主張對D公司的上訴請求。

D公司辯稱:M公司的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均不成立。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材料中沒有“**設計”的相關內容。M公司全程參與證據保全過程,一審法院現場封存相關設備,M公司未能進行舉證,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M公司上訴稱D公司藏匿**部件與事實不符。(二)D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M公司上訴稱D公司舉證妨害與事實不符。(三)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均在M公司起訴后不久便從D公司離職,此時被訴侵權設備還處在研發階段。D公司最終上市的產品是由其他與M公司完全無關的員工開發完成的,和本案中D公司被保全的設備也完全不同。M公司主張的D公司“以侵權為業”不能成立。

林某某辯稱:林某某并非M公司訴稱的商業秘密侵權人,林某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共同辯稱:(一)M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不具有秘密性、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鑒定檢材未經質證,鑒定意見不應被采納。(二)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未實施侵害M公司技術信息的行為,亦無侵權故意。五人于2020年從D公司離職,當時D公司的CBCT產品還未取得注冊證,更未量產上市銷售,仍處在實驗室開發階段。D公司的上市產品的軟件、硬件信息等均與M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有本質差異。(三)一審法院保全的證據顯示,在張某和尹某某的電腦中沒有查到任何關于M公司的技術信息;尹某某在M公司工作時,從未參與M公司的CBCT產品研發;一審法院組織各方到M公司現場核對技術秘密原件時,亦未看到任何關于張某和尹某某參與設計的CBCT項目的圖紙。

(四)張某某于2015年從M公司離職,M公司的技術信息已更迭多次。(五)曲某某于2019年9月從M公司離職,在M公司現場核查的軟件代碼顯示,M公司的軟件代碼于2019年9月16日、17日、18日、19日才陸續形成,曲某某主觀上無取得M公司技術信息的想法,客觀上亦未實施侵權行為。在M公司現場核查圖紙時,吳某的賬號亦可以由其他人登錄,M公司實際未能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且圖紙需委托加工生產,實際亦存在由第三方泄漏的可能。(六)M公司PDM的軟件可以在后臺修改,結合M公司提供給一審法院的U盤的修改時間為2020年及2021年等時間,技術信息的最終形成時間均發生在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從M公司離職后,其五人不知道M公司的技術信息,更不可能侵犯M公司的技術信息。

D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M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M公司及六自然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鑒定程序不合法。1.本案作為鑒定材料的秘點未經質證,京州公司和西知鑒公司使用的其他鑒定材料也未經質證。一審法院僅于2021年9月16日組織雙方對M公司2021年8月16日提交的秘點進行了質證,但作為鑒定材料的秘點是M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提交的,兩者內容不同。2021年11月25日,雖然D公司當時的代理人、公司員工和京州公司通過騰訊會議軟件進行了溝通,但D公司沒有看到M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提交的秘點內容,亦未進行過質證。

2.京州033號鑒定意見作出的時間是2022年2月25日,M公司提交秘點載體的時間是2022年6月2日。京州公司未對秘點與載體進行對應性審查。M公司對此也未提交相關證據。

3.關于6個軟件秘點,京州公司進行非公知性鑒定時依據的秘點是純文字描述的算法和流程,而西知鑒公司進行同一性鑒定時作為鑒定樣本的秘點是軟件代碼,兩者不具有對應性。

4.關于5個硬件秘點,秘點所附圖紙為三維立體圖,但M公司提交的秘點載體卻是工程圖,M公司主張作為秘點保護的部分結構未出現在工程圖中,來源不明。

5.M公司主張保護的秘點和秘點載體不具有真實性,是M公司在接觸到D公司及六自然人的技術資料后修改、整理形成的。

(二)M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系公知技術。1.京州公司和西知鑒公司對同一技術是否實質性相同的認定互相矛盾,且都有利于M公司,不具有公正性,不應采信。一審判決僅簡單駁回D公司的主張,未作任何分析。2.M公司實施的是常規的普通保密措施,沒有針對涉案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采取特定保密措施。

(三)D公司不存在被訴侵權行為。1.一審法院對張某、張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斷章取義,錯誤認定D公司非法獲取M公司的涉密商業秘密并使用。2.一審法院錯誤認定D公司通過申請專利公開M公司的3個秘點。3.D公司不存在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情形。(1)一審法院證據保全的設備是用于研發實驗的設備,并不是最終的產品,最終上市的CBCT設備與研發設備不同,且由其他員工開發,不存在使用商業秘密的情形。(2)軟件安裝是員工個人行為,D公司不知曉且未使用。曲某某只是在研發設備上安裝了一個軟件(即目標程序),不涉及任何源代碼。(3)在員工已簽署包含保密承諾的勞動合同的情形下,D公司有理由相信員工在工作中使用的技術都不屬于商業秘密,員工在D公司工作期間申請專利,專利權人自然是D公司。4.一審法院錯誤認定D公司和六自然人構成共同侵權。(1)林某某不是D公司的員工,也不在D公司任職。(2)D公司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保密規定和防止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規定,且張某等人使用的電腦均設置了個人登錄密碼,D公司不知密碼及電腦資料內容,不存在任何侵權主觀故意,更不可能與六自然人有共同侵權的合意,不構成共同侵權。

(四)一審判決錯誤認定D公司的賠償責任。1.一審法院沒有要求或責令D公司提供財務賬簿,不存在D公司“不同意提交相關資料”的情形;M公司沒有舉證證明D公司上市銷售的設備構成侵權,因此D公司的財務賬簿資料與本案無關。2.一審法院參照M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中的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認定實際損失,依據不足。

M公司辯稱:(一)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合法。

1.M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提交的是明確非公知信息的基準日的說明,主張的秘點內容無變化。一審法院在2021年11月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一審法院考慮到D公司及六自然人對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的異議,又進行了一次關于秘點的非公知性鑒定,形成了京州013號鑒定意見。2021年7月,一審法院組織了三次證據交換,并組織各方當事人質證,D公司在筆錄中已經明確提到會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其余意見開庭時發表。若D公司后續未向一審法院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則是其自身放棄了質證的權利,而非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D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明顯不符合事實且缺乏訴訟誠信。

2.2021年1月21日的一審法院筆錄中記載,M公司已將載有秘點的工作電腦提供給法院。2021年1月26日的一審法院筆錄記載,D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鞠*表示M公司此前已提交秘點材料。M公司也表示2020年12月已提交全部秘點材料。京州033號鑒定意見中大量引用M公司的工程圖,工程圖系秘點載體。鑒定意見明確記載,附件6系載體U盤,足以說明在京州033號鑒定程序啟動時,M公司已經提交了秘點載體。

3.M公司主張保護的秘點包括算法及對應的源代碼,在京州033號鑒定啟動前,M公司已提交了算法和源代碼。根據行業規范,鑒定機構首先應核實秘點是否來源于載體材料,也正是在結論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鑒定機構才進行后續的非公知性分析判斷。故M公司提交的源代碼與算法是具有對應關系的。京州公司針對算法作出的非公知性鑒定,以及西知鑒公司對同一性作出的鑒定,其判斷分析邏輯過程沒有任何問題。

4.京州033號鑒定意見書中附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密封U盤”,該U盤中即保存了M公司秘點形成所依據的圖紙及源代碼等材料。

關于源代碼與秘點內容的對應問題,如前所述。就圖紙問題,(1)M公司主張的全部硬件秘點來源于工程圖,三維圖只是為了說明秘點內容,不屬于秘點載體;(2)工程圖與秘點內容的對應性也已經由鑒定機構確認;(3)工程圖可以轉化為三維圖,也可以轉化為文字,相互并不矛盾,這也是行業的常識;(4)在D公司與M公司的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中,M公司為了證明本案涉及的兩件專利技術方案應歸屬于M公司,提交了與本案相同的工程圖紙作為證據,該案的一、二審法院也認可工程圖與涉案專利技術的對應性,由于涉案專利技術與M公司的部分秘點的內容相同,故同樣可以說明這部分秘點與工程圖具有對應性;

(5)關于載體與秘點的對應關系,M公司制作了詳細的表格已提交一審法院;(6)從動輪、直線導軌等是標準件,直接選型即可,不需要畫工程圖,這也是行業常識,前述零部件本身的尺寸、公差等不影響秘點功能的實現。5.2020年9月7日的一審法院證據保全期間,M公司和D公司的技術人員均在場,當時系完成拷貝工作,根本沒有時間和機會查看具體內容。且涉案的技術信息眾多,結合常理可知,諸多的技術信息并非看一眼就能記住,然后再相應“制作”秘點載體,D公司認為M公司技術人員查看電腦內容后形成秘點載體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也有悖常理。

(二)M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1.一審法院委托京州公司進行了兩次鑒定,兩次鑒定意見均認為涉案12個秘點在基準日前“不為公眾所知悉”。D公司、林某某、曲某某、吳某等提交了大量反證,但均未得到鑒定機構的支持。2.M公司一審已提交諸多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三)D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1.西知鑒四份鑒定意見中記載,D公司被保全的設備、鉛房的電腦中,非法使用了M公司主張的涉案11個秘點的技術信息,足以說明D公司已經實際獲取并使用了涉案商業秘密。此外,應推定D公司使用了“**設計”秘點的技術信息。2.D公司與六自然人構成共同侵權。

(四)D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M公司一審時,多次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D公司提交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財務賬簿等相關證據,但D公司無正當理由一直未提交。M公司一審時主張了多種賠償計算方式,并詳細說明了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其中包括按許可費計算,故不存在M公司未請求的事實。

(五)根據D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可知,其取得境內醫療器械注冊(第三類)的時間是在2021年5月12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此前至少有臨床試驗、審核等流程,D公司最遲在2020年5月提交CBCT產品的相關注冊資料。法律規定,申請注冊人提起注冊之后,要修改CBCT的相關結構或者參數等需要根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重新申請變更,再次進行安全性評估流程,但D公司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申請了該許可事項的變更。D公司完全有能力舉證而不舉證,說明涉案產品和被保全的樣機是一致的。

(六)即使D公司未對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的秘點質證,但在京州013號補充鑒定前,法院已將京州033號鑒定意見完整地提供給D公司,其完全有能力對相關秘點的內容發表質證意見,對其訴訟權利無實質性影響。

林某某辯稱:林某某并非M公司訴稱的商業秘密侵權人,不應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

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共同辯稱:本案系M公司與D公司的爭議,對于訴訟費的負擔、賠償責任等問題均與其五人無關。

本院二審期間,M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有關證據:

第一組證據:1.(2024)皖合元公證字第1920號公證書。擬證明D公司反復稱并未獲取M公司CBCT技術信息,嚴重缺乏訴訟誠信。

第二組證據:2.“國械注準20223060580”基本信息;3.喜訊!D新廠區投產在即,CBCT產能增速持續加快;4.2023上海CDS口腔展圓滿收官,D全國無處不在;5.安徽/河北/黑龍江/廣東/印尼……D“智”向全球;6.團購會再創新高!D2023上海DTC口腔展火爆收官!7.“2023中國價值企業榜”重磅發布,D榮登兩大榜單;8.年度關鍵詞出爐,一起看懂D的2023;9.D海外開年首秀圓滿收官!國內活動同步加碼;10.D亮相中部口腔展,各地活動精彩紛呈;

11.重磅消息!D醫療宣布完成近億元天使輪融資,重構口腔數字產業新格局;12.必看!硬核實力難擋,D口腔CBCT“黑科技”大曝光;13.D與西格醫療攜手推進物聯網生態戰略,深入賦能口腔產業數字化;14.3分鐘快速解讀:D口腔CBCT拍片的6大優勢;15.獨角獸企業D醫療品牌價值高達65.88億元;16.2022世界制造業大會,我們為精準而來!17.D醫療成立新加坡子公司加速海外業務拓展;18.從口腔CBCT巨頭專利之爭,看產業升級下企業的迭代發展;19.重磅簽約!D與新驊光合資共建CBCT生產基地;20.西部口腔展圓滿收官,D“拓圈”海內外,各地精彩不斷;

21.第16屆全國民營口腔年會圓滿收官&D之夜華麗綻放,下一站北京見!22.DCBCT,兩個款任意選,昆侖&麥科視,各有不同,品質如一;23.2024北京口腔展閉幕,D數字口腔力量愈顯強勁;24.最新,畢馬威中國發布重磅榜單!25.超30億!2023中國醫療器械新銳企業融資榜;26.D:數字化打造口腔醫療新生態;27.醫療成像應用聯合實驗室揭牌—助力成果轉化。

以上證據擬證明:1.一審判決后,D公司仍在繼續大規模實施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2.D公司多次公開在官網及公眾號宣傳,其基于涉案CBCT獲得諸多獎項和市場認可,說明其通過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已獲得極強的競爭優勢。眾多公開主流媒體報道相關內容,進一步證實D公司基于涉案CBCT技術已獲得極強市場競爭力。

第三組證據:28.浙商證券2023年M公司分析報告:色選機為基石,醫學影像逐步發力;29.【浙商醫藥孫建】M公司:口腔CBCT及色選機龍頭再起航;30.華泰證券-M公司證券研究報告:CBCT業務有望迎來景氣度拐點;31.西南證券研究報告:民營口腔醫療行業蓄勢待發;32.關于北京朗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審核問詢函之回復報告(2023年6月);33.關于北京朗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審核問詢函之回復報告(2023年12月)。

以上證據擬證明:1.2012年,M公司成功研制出國內第一臺口腔CBCT,打破了國外產品長期壟斷的局面,并持續開拓醫療影像領域覆蓋廣度,不斷提高CBCT設備在國內及全球占有率;2.M公司是國內CBCT設備龍頭企業,市場占有率位于全國第一。

第四組證據:34.第五師中醫醫院購置口腔CBCT項目中標公告;35.長豐縣2024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備更新采購(第2包、第3包、第4包)中標公告;36.廣西科聯招標中心有限公司關于配套醫療設施設備購置及安裝的中標公告;37.長沙市口腔醫院口腔頜面錐形束(CBCT)、全景、頭顱X射線(三合一)射線計算機攝影系統(第二次)中標公告;38.禹州市第二人民醫院購置口腔CT醫療設備采購項目中標公告;39.合肥經開區2023年芙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設備采購中標結果公告。

以上證據擬證明:D公司銷售CBCT設備地域廣、數量多、價格高。

D公司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根據西知鑒0030-02號鑒定意見可知證據1進行比對的內容顯然不完整;曲某某被保全的電腦是由曲某某個人使用并設置了個人登錄密碼,D公司無法獲知,且D公司在與曲某某等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保密規定和禁止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規定。該證據不能證明D公司存在侵權行為。該證據不能否認M公司的軟件代碼在用于鑒定前沒有經過質證,即鑒定程序違法的事實。

認可證據2-27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證明目的。D公司上市產品不是本案被訴侵權設備,M公司沒有舉證證明D公司上市產品構成侵權,因此該組證據不能證明D公司“繼續大規模實施侵權”。另外,該組證據第205頁載明“1996年,第一臺口腔專用CBCT設備于意大利面世,1999年開始進入國內市場”,可以證明口腔CBCT最早并非是由M公司研發的。不認可證據28-3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證據28-33均是互聯網截圖或券商撰寫的報告,內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此外,M公司銷售收入和市場占有率持續全國第一,也能證明M公司沒有受到損失。認可證據34-39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證明目的。D公司上市產品不是本案被訴侵權設備,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

林某某的質證意見:認可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該組證據與林某某不具有關聯性,并不能證明林某某存在侵權行為。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證據與林某某無關。

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的質證意見:不認可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張某等人并未實施侵害M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且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不應當被采納,證據1公證所涉M公司臺式電腦及作為對比樣本的版本庫相關數據資料始終為M公司自行保管和控制,且無法知曉公證前,該版本庫相關數據是否有修改調整,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確認該些對比樣本的穩定性,即M公司所稱的“完全相同”缺乏真實性。一審程序中的法院相關現場勘驗情況僅能反映當時的現場情況,其勘驗記錄或意見不能及于其在后的公證結果。

認可第二組證據的合法性,不認可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相關報道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根據D公司反饋,其上市產品無論是軟件、硬件信息等均與M公司的技術信息有本質差異。認可第三組證據的合法性,不認可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相關數據來源不權威,無法證明該組證據中關于M公司市場占有率的真實性。如M公司真的始終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則說明其五人沒有實施對M公司造成侵害和影響的侵權行為。認可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其五人于2020年從D公司離職,當時D公司的CBCT產品還未取得注冊證,不知曉D公司銷售其自身產品的價格、商業計劃、經營活動的情況,該些事宜均與其五人無關。

本院的認證意見:M公司提交的第一組證據公證時間發生在一審判決之后,在西知鑒0030-02號鑒定意見已對曲某某被保全代碼進行分析比對的情形下,該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和來源客觀性難以確認,不予采信。D公司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予以確認。第三組證據、第四組證據的形式真實性可以確認,關于能否實現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本案事實在判理部分予以綜合認定。

D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D公司和員工彭某、萬某某的員工激勵協議書及勞動合同;2.D公司持股平臺安徽夏某醫療設備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決議、合伙人名錄。擬證明D公司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是正常的公司行為,賦予股份的對象并不限于張某和張某某,并非是為了從張某、張某某處獲取M公司的商業秘密才許以股份。

第二組證據:一審法院2020年12月17日對尹某某、張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作的談話筆錄。擬證明張某等五人在一審法院所作的談話筆錄中要么表示知識是相通的,只有經驗借鑒,要么表示只是利用了自己在M公司的從業經歷和經驗,沒有任何一個人表示在工作中使用了M公司的技術資料,更沒有表示D公司從其處獲取了M公司的技術資料。

第三組證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兩份。擬證明M公司主張D公司披露其商業秘密的專利無效,M公司所謂的商業秘密不具有秘密性。

第四組證據:(2024)皖合廬公證字第1389號公證書(以下簡稱1389號公證書)。擬證明D公司上市產品使用的軟件和M公司據以主張商業秘密權利的軟件是不同的軟件。

第五組證據:(2024)皖合廬公證字第2523號公證書。擬證明D公司上市產品使用的軟件和M公司據以主張商業秘密權利的軟件是不同的軟件。

第六組證據:《機械電子工程設計》,楊平、廉仲編著,國防工業出版社2001年1月版(該書在一審中已作為比對材料提交)。擬證明秘點8的技術信息已被該書第168頁所載技術方案完全公開。

第七組證據:1.D2023年的審計報告。擬證明D公司2023年研發投入近2300萬元,公司虧損3200余萬元。2.D公司2019年-2023年納稅材料。擬證明D公司提交的公司歷年審計報告內容真實。

第八組證據:(2024)京73行初7782號行政判決書。擬證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56497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564976號決定),判決駁回M公司的訴訟請求。

M公司的質證意見:認可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且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合伙人決議中記載包含萬某某、彭某在內的11位合伙人,決議時間是2021年12月20日。若D公司對張某、張某某實施的是正常情況下對員工的股權激勵,那么前述二人的名字應該也能體現在合伙人決議中,但事實并非如此,結合張某等人在一審中的陳述及說明內容,恰恰反映了D公司對張某等人并非正常實施股權激勵。

認可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證明目的。認可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不具備創造性不等于不具有秘密性,兩者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均不同,且對于該無效決定,M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無效決定并未生效。認可第四組、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D公司銷售該CBCT產品的時間不明,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該產品自銷售到公證之時,設備使用的軟件未被更改或替換,D公司所謂在1389號公證書中購買設備的軟件,并不能代表其對外銷售產品所使用的軟件。且D公司保存的軟件是邱某某個人筆記本電腦中的文件,D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該文件與本案秘點不具有同一性,故此公證書記載的比對不能說明D公司在銷售的產品中未使用M公司軟件秘點的技術信息。

第六組證據與一審證據重合,質證意見在一審時已詳細闡述,一審法院也已經過認證。認可第七組證據1的合法性,不認可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審計結果不真實客觀,即便真實,D公司實際虧損也與CBCT獲利不具有因果關系。認可第七組證據2的形式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該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認可第八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

林某某的質證意見:認可D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

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的質證意見:認可D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

本院的認證意見:確認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八組證據的真實性,但是第一組證據不足以反駁張某和張某某一審提交的書面說明,第二組證據不能否定尹某某、張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在D公司工作時從事的是職務行為,第三組證據、第八組證據不能直接用來評述M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不具有秘密性,上述證據不足以支持D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第四組證據、第五組證據不能證明是正常市場交易產品,其來源客觀性無法確認,不予采信。第六組證據D公司一審已提交,不予重復認證。第七組證據的形式真實性可以確認,關于能否實現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本案事實在判理部分予以綜合認定。

二審中,M公司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牛某(M公司軟件工程師)、徐某峰(M公司硬件工程師)到庭對相關技術事實爭議進行說明,并就秘點與載體的對應關系發表意見。

D公司提交三份鑒定申請書:一是申請對M公司主張的秘點與其載體進行同一性鑒定,理由為:M公司主張的秘點與其提交的載體不對應,一審法院對此沒有審查;二是申請對涉及硬件的秘點6-10的公知性重新鑒定,理由為:京州公司鑒定程序違法,且與秘點6-8的相關專利已被宣告無效;三是申請對D公司上市CBCT設備使用的軟件代碼與涉及軟件的秘點1-5、12進行同一性鑒定,理由為:D公司上市銷售的CBCT設備沒有使用秘點。

林某某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訴的請求。本院已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終3118號民事裁定,準許林某某撤回上訴。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關于M公司本案提交的秘點與秘點載體

1.關于秘點載體。2021年1月7日的一審法院談話筆錄,以及2021年1月21日和1月26日的質證筆錄顯示,M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提交給法院的筆記本電腦中包含有M公司主張的秘點信息與秘點載體,電腦中有16個秘點,M公司同時提交了備份U盤。

2021年4月13日和4月22日的一審法院談話筆錄顯示,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現場封存權利載體(準備移交鑒定機構)。M公司打開曾放在一審法院的保存有其主張的秘點的兩個U盤的其中一個,然后將該U盤裝入信封后密封。

D公司的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鞠*到庭參加了2021年1月21日和1月26日的質證程序、2021年4月13日的談話程序并在筆錄上簽字,鞠*到庭參加了2021年4月22日的U盤現場封存程序并在筆錄上簽字。在上述過程中,D公司均未提出異議。

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第5頁“委托方提交了如下鑒定材料”部分記載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密封U盤1個”。二審中,當庭打開一審法院移交的證物袋,其中有簽封日期為2021年4月22日、封存物品為一個U盤的信封。打開U盤,其中存儲有M公司提交的技術圖紙112張(附部分圖紙評審單)和軟件代碼,秘點6對應圖紙39張,秘點7對應圖紙28張,秘點8對應圖紙14張,秘點9對應圖紙14張,秘點10對應圖紙12張,秘點11對應圖紙5張。

2.關于秘點范圍。一審法院的2021年9月16日質證筆錄顯示,現場拆封M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提供秘點的材料,各方當事人查看秘點的范圍。一審法院組織各方對M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的秘點進行質證,D公司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鞠*到庭參加質證程序并在筆錄上簽字。2021年11月4日,一審法院組織M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及技術人員與鑒定機構人員進行溝通,明確秘點范圍。M公司承諾在2021年11月12日之前完善秘點并提交給鑒定機構。

2021年11月25日,一審法院組織D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及該公司員工與鑒定機構人員進行溝通,D公司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鞠*到庭參加溝通并簽字確認,備忘錄載明:D公司提出鑒定機構后期兩次讓M公司重新劃定鑒定范圍,沒有經過D公司不合適。D公司針對M公司的秘點的非公知性提出反駁意見提交給一審法院,由一審法院決定轉交給鑒定機構。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第5頁“委托方提交了如下鑒定材料”部分記載有“2021年12月9日收到《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現有技術證據材料》共567頁”。京州033號鑒定意見第161頁“鑒定意見書附件清單”部分記載有“附件二:《秘密點鑒定范圍》共43頁”。

2022年3月31日的一審法院談話筆錄顯示,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到庭查看京州033號鑒定意見并發表意見。D公司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技術人員張某某到庭并在筆錄上簽字。其中,張某某陳述:“M公司指證D公司侵害了其19個商業秘密,但在鑒定意見出具之前,法院并沒有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向D公司送達,導致D公司無法充分舉證,以證明M公司的所謂商業秘密已經公開。”京州013號鑒定意見第1頁載明:根據D公司提供的M公司2013年設備及相關文獻對京州033號鑒定意見認定的17個秘點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的“為公眾所知悉”進行補充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

3.關于秘點與載體的對應關系。一審法院2022年7月6日、7月13日、7月19日的談話筆錄顯示,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對M公司保存在一審法院的U盤中的秘點載體進行質證。D公司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鞠*、黃*到庭參加并在筆錄上簽字。其中,D公司對軟件載體陳述稱:“因為沒有提供完整的軟件,軟件不能安裝運行,不是6個秘點的秘密載體,無法一一核實……”對圖紙載體陳述稱:“對相關材料進行了查看,近期發表具體的書面意見。”

M公司陳述稱:“軟件秘點載體可采取完整打印源代碼的方式供D公司在法庭查看或由法庭組織到M公司開發系統中查看,以核實秘點所涉源代碼的完成時間具體內容等信息……”“今天U盤中的秘點材料與本案非公知性鑒定過程中向京州公司提交的材料完全一樣;關于11項硬件秘點在今天的U盤材料中均有體現,為了明確硬件秘點與U盤圖紙的一一對應性,M公司已經要求技術人員向D公司說明,但是D公司拒絕M公司的說明。”D公司回應稱其未拒絕M公司的說明,將在發表具體質證或書面意見后再進行溝通。

一審法院2022年10月28日談話筆錄顯示,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就京州公司補充鑒定事宜與鑒定機構人員進行溝通,明確補充鑒定的具體范圍。D公司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馬**到庭并在筆錄上簽字。此后,D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關于非公知性補充鑒定的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審法院2023年2月16日談話筆錄顯示,一審法院組織D公司與鑒定機構人員溝通補充鑒定范圍。一審法院明確本次補充鑒定D公司所補充提交的檢索文獻僅限于法庭2023年1月3日出具的補充鑒定函所附表格的內容。D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關于非公知性補充鑒定的鑒定范圍情況說明》,京州013號鑒定意見附件二:《函》(2021)皖01中委字第00129號附有上述第二份情況說明。一審法院2023年5月12日談話筆錄顯示,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到庭查看京州013號鑒定意見并發表質證意見。

D公司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馬**到庭并在筆錄上簽字。張某、尹某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五人到庭并在筆錄上簽字,張某、曲某某、吳某、張某某陳述稱:對于鑒定的法律流程沒有意見,同時提出表2中秘點5序號4、序號5相關技術特征、表4中秘點6序號5、序號9、序號11相關技術特征已為現有技術所公開。一審法院2023年5月30日談話筆錄顯示,D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到庭提交變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銷對何*律師的授權,增加黃*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此前,D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提交變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銷陳**律師的授權,增加黃*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于2022年7月27日提交撤銷授權委托書及授權委托書,撤銷對黃*律師和鞠*律師的全部授權,授權朱**律師、馬**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審法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21日、1月26日和2月2日組織當事人到庭質證,于2022年3月31日、2023年5月12日組織當事人對京州033號、013號鑒定意見到庭質證時,黃*律師并非D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亦未參加上述質證程序。

2023年9月26日,一審法院組織各方前往M公司核對秘點載體,就M公司提交封存的U盤與其辦公系統存儲的圖紙與代碼進行比對。D公司一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陶**及技術人員張某某、邱某某參加并在談話筆錄上簽字。

(二)關于涉案商業秘密中軟件秘點實現的技術功能

M公司主張的秘點1-5、12涉及軟件秘點。二審中,M公司技術人員牛某到庭對6個軟件秘點實現的功能進行了解釋。庭后,M公司提交了《M代碼及其與算法對應性的解釋》及相關代碼打印件,對6個軟件秘點對應的代碼以批注方式進行了解釋說明。D公司提交了《關于M提供的代碼和秘點不具有對應性的說明材料》,認為其中有的秘點內容沒有對應的代碼;有的代碼中包含公知方法,不清楚如何實現秘點功能;有的代碼只標記了功能術語,不清楚如何實現秘點功能等等。

(三)關于涉案商業秘密中硬件秘點相關問題

M公司主張的秘點6-11涉及硬件秘點,其中:

1.關于秘點10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比對問題

M公司主張京州013號鑒定意見與西知鑒0030-03號鑒定意見并不沖突(具體理由略)。

2.關于秘點6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比對問題

M公司主張京州013號鑒定意見與西知鑒0030-03號鑒定意見并不沖突(具體理由略)。

3.關于秘點9的非公知性問題

M公司主張**孔的數量決定了連接的穩定性和精度,一個孔與兩個孔不是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具體理由略)。

4.關于秘點內容“從動輪、皮帶、直線導軌”工程圖問題

M公司主張帶輪、皮帶、直線導軌、光電開關都是標準件(公開的),只需根據標準選型購買即可,這是行業常識,沒有必要通過工程圖的方式表現。對于秘點6的實現,帶輪、直線導軌、光電開關的選型不具備唯一性,無論什么型號的帶輪、皮帶、直線導軌、光電開關都不影響秘點功能的實現。秘點所涉載體圖紙中,這些標準件的孔位、尺寸、公差都已標注出來,標注內容與標準件具有特定的對應性或指示性(具體內容略)。所以,從行業常識、載體圖紙體現的零部件裝配對應性、確定性來看,即便工程圖沒有畫出標準件(帶輪、皮帶、直線導軌、光電開關),但其必然存在。二審庭審中,D公司亦確認從動輪、皮帶、直線導軌等部件不影響對秘點6整體秘密性的認定。

5.關于《機械電子工程設計》是否完整公開秘點8的問題

M公司主張D公司在京州公司鑒定時提交了相關文獻9《機械電子工程設計》,京州公司013號鑒定意見已經進行了比對。其中,該份證據引用的內容中(具體理由略)。因此,該份證據并未公開秘點8的內容。

(四)關于損害賠償相關事實

根據M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該公司的年度報告,M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營業利潤率分別為34.01%、32.11%、39.97%,三年平均營業利潤率為35.36%。年度報告顯示,M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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