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導報記者張添強,夏軍)
為《生態環境法典》注入青春中國之活力、讓美麗中國多元共治留白
——理順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邊界
我們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年輕人,天空的藍、河水的清、森林的綠,是我們對美好生活最樸素的向往。看到國家正在制定一部綜合性《生態環境法典》,我們倍感振奮。這不僅是法律體系的完善,更是為我們和后代守護家園的莊嚴承諾。
在仔細研讀草案三次審議稿后,結合我們年輕人對新事物、新表達的感知,我們想對第五編“責任追究”部分,提出幾點真誠且充滿期待的建議。我們希望,未來的法典能像最先進的系統一樣,權責清晰、運行高效、沒有漏洞。我們也希望,這部法典不僅能“長出牙齒”,更能構建一個清晰、協同、高效的治理生態,讓每一份守護環境的力量都能在正確的軌道上發力。
一、 我們的核心建議:讓“誰來做、做什么”一目了然
現在的草案中,有些詞句像用了很久的老舊程序界面,有些模糊。比如“給國家造成損失”這個說法,我們覺得它像一個大籮筐,什么都能往里裝,看不到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公益索賠的邊界。
我們建議,干脆為兩件最重要的事,設置兩個清晰的“入口”:
入口一:【政府強力出擊】—— 專管“國家利益”受損的大事
當污染或破壞行為傷害了屬于全民的自然資源(比如國有森林、礦產),或者威脅到國家整體的生態安全格局(比如在重要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的嚴重破壞)時,應該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出面,先找責任方談賠償修復(磋商),談不攏就直接上法院。
· 為什么要改? 這能讓政府在處理真正關乎全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時,目標明確,力道十足,避免力氣用錯地方。
入口二:【社會力量補充】—— 守護我們身邊的“公共利益”
對于那些更多影響我們社區生活環境、損害大家共同享受的生態美景(社會公共利益),但可能尚未觸及“國家利益”層面的事情,應該暢通渠道,讓專業、靠譜的環保社會組織來提起公益訴訟。
為什么要改? 這能激發全社會守護環境的熱情,彌補政府管理的視線盲區,讓無數雙熱愛自然的眼睛都成為生態的守護者。
為“入口”都加上“雙保險”:如果該出面的政府機關沒行動,或者該起訴的社會組織沒起訴,那么人民檢察院就應該果斷站出來,提起公益訴訟。這樣,任何損害都很難溜走。
二、 用年輕人的話,說說這么改的“酷”在哪里
- 邏輯“超清晰”,拒絕“疊床架屋”: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分開,就像給不同的任務設置了不同的專屬APP,界面清爽,運行不卡頓。政府和社會組織各司其職,配合更高效。
- 格局“打開”,真正“多元共治”:這不再是政府“單打獨斗”。法典就像搭建了一個開放的“協作平臺”,政府是主導,社會組織是生力軍,檢察院是監督員。我們年輕人相信,這種開放、協同的模式,才是解決復雜環境問題的未來之道。
- 語言“更新換代”,更精準有力:用“國家生態安全”“國有自然資源”這些具體、有力的詞,替代模糊的“國家損失”,就像從“像素風”升級到“4K高清”。法律條文會更精準,想鉆空子的空間也更小。
三、我們的補充重點:對標中央文件,警惕行政壟斷
用更精準的“路標”,為兩類不同性質的生態環境損害,開辟兩條清晰的追責“通道”,并設置堅實的“保險”。
行政索賠通道—— 專攻重大“國家利益”損害
啟動條件(精準對標):建議將啟動條件明確為“發生以下情形,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
1.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2.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3. 涉嫌破壞生態環境,后果嚴重,影響重大。
(以上三種情形直接援引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是經過實踐檢驗的“重大”標準。)
在此基礎上,將國有自然資源資產遭受損害、財政墊付修復環境治理污染費用,明確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這是維護國家財產權、實現“損害擔責”全成本覆蓋的必然要求。
除了國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涉及國家生態安全(參照“三種情形”)、政府已支付環境修復費用,其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件及行為,一律交給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我們特別增補內容:警惕“行政壟斷”弊端,釋放社會共治活力。
如果不對“國家利益”“國家損失”作出清晰界定,在實踐中極易導致行政機關對索賠權的過度壟斷和包辦。這種“一家獨大”的格局,可能產生以下弊端與危害:
- 擠壓社會參與空間,違背“多元共治”現代治理理念:環境公共利益是廣泛的,行政機關的人力、視野和精力必然有限。若將所有環境損害問題,無論巨細,都裝入行政索賠的“大筐”,將實質上擠占和壓縮法律賦予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空間,使這支重要的社會監督力量“無事可做”或“無處下手”,違背了國家構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環境治理體系的改革方向。
- 可能導致“權力休眠”或“選擇性執法”:對于大量不涉及重大國家利益但切實影響公眾環境權益的“非重大”損害,行政機關可能因資源有限、動力不足而“視而不見”,形成追責空白。同時,模糊的界限也為“選擇性執法”留下了空間,可能影響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 增加管理成本,降低整體治理效率:行政機關包辦一切索賠事務,將使其陷入繁重的調查、磋商和訴訟工作中,分散其本應用于制定政策、宏觀監管的核心職能。而社會組織在特定領域更具專業性和靈活性,兩者本應協同互補。壟斷格局將導致制度運行僵化,整體治理效率下降。
因此,清晰界分“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更是決定環境治理體系能否生機勃勃、高效運轉的戰略問題。它關乎能否真正打通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環境保護的“最后一公里”。
四、 我們的愿景:期待一部清晰、開放、有力的法典
我們年輕人相信,最好的系統不是大包大攬的“單機程序”,而是能夠激發每一個節點創造力的“開放平臺”。一部面向未來的《生態環境法典》理應如此:
· 它應是“清晰”的:像一份精確的導航圖,讓政府、社會組織、司法機關都知道在什么情況下該走哪條路,權責分明,避免內耗。
· 它應是“開放”的:為所有真誠的守護者提供合法的參與接口,讓專業的社會組織能有效補充,讓公眾的監督能落到實處,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統一戰線”。
· 它應是“有力”的:無論損害大小,都有對應的責任追究機制覆蓋,讓違法者無處遁形,讓受損的生態環境都能得到應有的修復。
通過上述修改與增補,我們相信,《生態環境法典》能夠構建一個更具韌性、更有活力的生態環境損害救濟體系,真正守護好我們以及后代賴以生存的美麗中國。
我們提出的,不僅僅是對幾個詞句的修改,更是對一種更現代、更開放、更高效的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的向往。我們期待,最終的《生態環境法典》能成為:
· 一部鋒利的法律,讓任何破壞環境者都必須付出代價。
· 一部聰明的法律,能調動起政府、社會、司法的所有積極力量。
· 一部有溫度的法律,守護的是我們每個人觸手可及的美好生活。
讓法律的歸法律,讓專業的更專業,讓熱愛的能參與。這是我們年輕一代對《生態環境法典》的期待,也是我們對一個更美麗中國的信心。感謝立法專班和領導們的傾聽!期待一部充滿智慧和力量的法典誕生!
一群珍愛綠水青山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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