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4到40:一部被折疊的中國工時變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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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好友第一縷陽光朋友圈發了一個關于勞動爭議的庭審日志,隨口就問了一下是否為前段時間討論因打車費的報銷主張加班費開庭案子(某公司規定,員工加班后打車回家的打車費報銷,本案員工據此報銷交通費主張加班費),隨后問了一句,你知道為什么標準工時現在是40個小時,不是44個小時?
他給我回復了下面的一段文字:《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依據《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給廣州市勞動局作出的《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二條規定。
我回復:對的。
關于44小時到40小時工作制的變化讓我想起了2022年某縣開庭的一個勞動仲裁案件,因為公司制度手冊、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模式、考勤表都能印證上周六休一,每天八小時,必然每周會超過標準工時,我仲裁申請了按照每年52周加班52日的計算方式向用人單位主張了休息日加班費,再依照《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編制工資支付表,至少保存備案三年,在勞動者已經有基礎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抗辯應承擔舉證責任,后仲裁委支持了勞動者的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離職前三年休息日加班費27300元【52天/年X3年X(3762.48元/月)/21.75日】。這個案子有兩個點留下來深刻印象,第一個是用人單位的律師開庭說我方適用法律錯誤,勞動法是上位法應當適用上位法44小時,我方指出應適用40個小時,后來審判長說用人單位的律師應該不了解我國工時的變化,不知道標準工時的演變;第二點是我很少開庭發表代理詞能如此慷慨激昂,以至于開完庭旁聽的家屬都感動流淚了,哈哈。
因為這段開庭代理人互懟的經歷,就工時演變的過程,也是我一直想寫的過程,恰好最近在持續輸出加班費的文章,就借用deepseek輔助完成一篇工時演變史,我個人覺得寫的底稿像敘事的散文還不錯,稍加修正就能成文。
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在第36條寫下一個數字:44小時。它意味著,中國人每周的工作時間首次有了法定的“天花板”——盡管這塊天花板,比很多人習慣了的“六天工作制”只低了一點點。
幾乎沒有人注意到,就在同一時期,另一個數字正在悄然逼近。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宣布從當年5月1日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企業最遲于1997年5月1日全面跟進。
一場關于時間的拉鋸,就此埋下伏筆。(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節點)
如果你在1995年春天問一位工廠工人:你每周工作多少小時?他大概率會愣一下,然后回答:星期六還上班啊,算下來44、48,有時更多。那是一個新舊交替的年代,五天工作制還是少數外企的奢侈品,大多數人的周末仍停留在“禮拜天”。
《勞動法》的44小時,是對這種現狀的妥協。它承認工人不能無休止勞作,卻也為轉型期的企業留出了喘息空間。而國務院的40小時,則像一聲提前吹響的哨音——它指向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
爭議在隨后幾年浮出水面。有企業主振振有詞:法律規定44小時,我安排42小時,哪里違法?有員工憤憤不平:隔壁公司五天制,我們周六還要上半天,這公平嗎?法律條文在紙面上打架,勞動者的疲憊卻是真實的。
直到1997年,原勞動部一紙復函,為這場爭論畫上句號。這份名為《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文件寫下了一句斬釘截鐵的話:“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應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這個也就是文章一開頭第一縷陽光回復的勞部發(1997)271號)
44小時,從此成為法律文本里一具美麗的標本。它沒有被廢除,卻也不再被使用。
二十年后的今天,一家互聯網公司的員工發帖問:公司規定每周工作44小時,說不違反勞動法,是真的嗎?
評論區吵成一片。有人說勞動法明明寫的44,有人說我查了國務院規定是40。那位員工捧著手機,像站在兩個站臺之間,不知道該登上哪一班車。
這是44小時現代顯影。它從未被正式宣布死亡,于是總有企業將它從故紙堆里拖出來,當作抗辯加班費的盾牌。他們不會告訴你的是:1995年《勞動法》立法時,每周44小時是上限,是底線;而今天,每周40小時是紅線,是起點。
從44到40,四小時的縮減,走了將近三十年。這不是法條的更替,而是一代人對“工作”二字的重新理解。我們終于開始承認:人不是機器,休息不是恩賜,那省下來的四小時,應該還給生活。
就想我曾經代理的那樁拒付加班費的案子里,企業代理律師當庭朗讀《勞動法》第36條,語氣篤定如宣讀圣經。我沉默片刻,從卷宗里抽出一份1997年的復函。
“這個,看過嗎?是否知道?”
今天的中國,靈活就業者超過兩億,零工經濟模糊了工作與休息的邊界。越來越多的人不再關心“每周工作多少小時”,因為他們根本沒有固定工時。40小時與44小時的爭論,似乎成了前互聯網時代的回聲。
但回聲中依然有未竟之事。那些被“44小時合法論”克扣的加班費,那些在大小周、996里消逝的周末,那些因為不知道兩條規定的關系而放棄維權的勞動者——他們都是這部變遷史沉默的注腳。
從44到40,不僅是數字的減少,更是尺度的位移。44是寬容,40是標準;44是妥協,40是底線。當我們說“用40小時”時,我們其實在說:法律可以向后看,但執法必須向前走。
下一次再有人問你這兩個數字的關系,你不妨這樣回答:它們曾經是分岔的兩條路,但1997年的那個夏天,它們匯合了。從那以后,只有一條路通向公平。
那條路上寫著:40小時,超過算加班。
下文非原創,部分附錄:
(中國就業網https://chinajob.mohrss.gov.cn/c/2010-09-20/32629.shtml)
勞部發[1995]187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一、問: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后,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兩天?
答: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問:實行新工時制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還實行嗎?
答:《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五、問: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例如: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出租車駕駛員等,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鑒于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企業可依據上述原則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并按有關規定報批。
六、問: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另外,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對于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同時,各企業主管部門也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可能使企業的生產任務均衡合理,幫助企業解決貫徹《規定》中的實際問題。
七、問: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答: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九、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周40小時、還是在每周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應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
作者:楊志紅 律師
執業證號:16107201810028186
中共黨員 | 陜西恒愛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執業領域
民商事爭議解決 | 勞動與社會保障|企業合規與公司治理
行業職務與社會兼職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委員會 副主任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文化建設與文體福利委員會 委員
陜西省第五屆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 學員
無訟特邀講師、無訟作者
專業成就與榮譽
承辦案件入選陜西律協 “2023年陜西省勞動爭議十大影響力案例”
2022年-2023年連續兩年入選無訟閱讀 “最受讀者歡迎TOP30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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