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安全合規(guī)公眾號的用心挖掘,不然我還看不到如此令人震驚的案例!
先看報告,后看評論。
關于龍華街道某公交站路段"5.26"一般
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
2023年5月26日11時32分許,龍華街道某公交站路段發(fā)生一起二輪電動車與行人相撞的事故,造成1名行人死亡。
2023年6月12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華大隊(以下簡稱"龍華交警大隊")將該起事故移交給區(qū)安委辦。2023年6月14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深圳市龍華區(qū)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guī)范(2022年修訂版)>>(深龍華安辦[2022]32號)和《廣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的規(guī)定,龍華區(qū)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qū)安委辦牽頭,從區(qū)應急管理局、群團工作部(工會)、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龍華交警大隊、龍華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qū)監(jiān)委、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事故調查組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調查組對本起事故調查完畢,現將事故調查報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發(fā)位置概況
本次事故發(fā)生位置位于龍華街道某公交站路段,道路平坦,呈南北方走向,雙向4車道,道路兩側均設有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道路為瀝青路面,路面完好,事發(fā)時間為白天,視線良好,交通控制方式為標志、標線,道路為一般城市道路。發(fā)生碰撞位置為東西向人行橫道上,該人行橫道地面標志為藍白相間斑馬線,在路肩安裝了一個人行橫道指示牌。
(二)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事發(fā)單位:安徽某科技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00XXXXXXXXXX;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某涵;成立日期:2023年1月19日;注冊資本:1,500萬(元);住所:安徽省池州市。
2、事故相關單位:上海某科技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XXXXXXXXXX;企業(yè)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魏某;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8日;注冊資本:32,000萬(美元);住所:上海市楊浦區(qū)。
(三)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程某菊,本次事故死者,女,湖北廣水人,身份證號碼:422204XXXXXXXXXXXX;根據死亡證明(推斷)書(D442022XXXXXX),其死亡原因為"嚴重的顱腦損傷"。
2、李某冬,男,湖南耒陽人,身份證號碼:430481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大浪站外賣配送員(騎手)。
3、凌某,男,河南固始人,身份證號碼:413026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
4、覃某霖,男,廣西容縣人,身份證號碼:450921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城市經理。
5、曾某城,男,廣東廣寧人,身份證號碼:441223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安全主管,負責安徽某科技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6、易某,男,深圳人,身份證號碼:420922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區(qū)域主管,負責大浪站,大浪2站和龍勝站3個站點的管理工作。
7、李某,男,貴州織金人,安徽某科技公司大浪站站長,負責大浪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相關單位合同與安全管理情況
1、相關單位合同情況
2023年3月23日,上海某科技公司與安徽某科技公司簽訂配送服務合同,約定由安徽某科技公司負責部分區(qū)域"某平臺外賣"等物流配送業(yè)務。
2、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上海某科技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合作商安全管理規(guī)范》《專送站點履約檢查管理辦法》《騎手安全管控規(guī)則》等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與安徽某科技公司簽訂了《配送服務合同》《配送合作商服務規(guī)范》,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徽某科技公司安排了專門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在深圳市設置有城市經理、區(qū)域負責人、站點三級管理體系,編制有崗位職責說明,《配送員安全行車手冊》;根據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規(guī)定,制定了《服務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事故事件報告和處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開展了安全培訓,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活動。但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問題:安全主管曾某城及2名安全員均未持有安全生產相關資格證書;未健全公司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結合公司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外賣配送員騎行最高速度為15公里/小時,《配送員安全行車手冊》規(guī)定的騎行速度不超過20公里/小時,但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監(jiān)管問題;公司對外賣配送員騎行的車輛管理存在漏洞,對車輛最高速度、更換電池規(guī)格無規(guī)定,雖要求車輛按規(guī)定上牌,但未發(fā)現涉事車輛懸掛的深圳39XXXD號牌為其他車輛號牌。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3年5月26日上午,安徽某科技公司大浪站的外賣配送員李某冬駕駛兩輪電動車從大浪街道華悅路一餐廳出發(fā)往龍華街道弓村匯海廣場送餐,途經某公交站路段時,沿中間的機動車道行駛。11時32分許,在該路段人行橫道上與由東往西步行橫穿東環(huán)一路的程某菊相撞,造成程某菊倒地受傷,李某冬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也摔倒在地。
(二)事故的應急救援事故及評估意見
事發(fā)之后李某冬撥打110報警電話,路過的行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傷者程某菊隨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醫(yī)院龍華分院搶救,于13時56分搶救無效死亡。
接警后,龍華交警大隊出警進行應急處置,并及時將事故信息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在事故救援過程中均正常履職,救援過程中未發(fā)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
安徽某科技公司與死者程某菊的家屬暫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勘察鑒定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龍華交警大隊對現場進行勘驗,調取監(jiān)控視頻,對涉事車輛、人員進行司法鑒定,具體情況如下:
1、事發(fā)時李某冬駕駛的兩輪電動車(以下簡稱"涉事電動車")驅動方式、車輛控制器、車輛電池、輪胎規(guī)格與車輛合格證均不相符,存在改裝痕跡。
2、涉事電動車腳踏騎行能力、質量、電壓、車速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中的相關規(guī)定。
3、涉事電動車功率、轉向系、行駛系、照明信號裝置、制動系(靜態(tài)鑒定)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中的相關規(guī)定。
4、涉事電動車與程某菊相撞前1秒,其行駛速度約為53km/h-59km/h。
5、涉事電動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關于機動車及兩輪普通摩托車的定義。
6、事發(fā)后2小時抽取的李某冬血液未檢出乙醇(酒精)及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成分。
7、事故發(fā)生時,程某菊處于直立狀態(tài),其身體與李某冬駕駛的涉事電動車右側接觸碰撞刮擦及倒地摔跌成立。
8、程某菊的死亡原因為:符合身前頭面部與鈍性物體(如車輛,地面等)以碰撞,摔跌等方式造成的顱腦損傷,導致急性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
9、龍華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4030912XXXXXXXXXX號)認定:李某冬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程某菊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二)直接原因
外賣配送員李某冬在送餐過程中,駕駛未注冊登記,經過改裝且懸掛套牌的涉事電動車(達到機動車標準),超速(該路段限速40km/h)行駛在機動車道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未讓行人先行,與在人行橫道上通行的行人程某菊發(fā)生碰撞。
(三)間接原因
1、安徽某科技公司未按規(guī)定配備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員;未健全公司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根據公司實際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對外賣配送員的騎行車速的規(guī)定及管理混亂,未及時發(fā)現并制止外賣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超速,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等違規(guī)行為;對外賣配送車輛的管理缺失,未保證外賣配送車輛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的要求,未檢查并發(fā)現涉事電動車懸掛其他車輛牌照的行為。
2、安徽某科技公司主要負責人凌某未組織健全本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健全并實施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安徽某科技公司安全主管曾某城未持有相關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未組織健全本公司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4、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城市經理覃某霖、區(qū)域主管易某、大浪站站長李某未組織落實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外賣配送作業(yè)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四)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本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責任單位
安徽某科技公司未按規(guī)定配備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員;未健全公司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外賣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超速、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外賣車輛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等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事故的發(fā)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區(qū)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責任人員
1、李某冬在送餐過程中駕駛未注冊登記,經過改裝且懸掛其他車輛號牌的兩輪普通電動車,超速(該路段限速40km/h)行駛在機動車道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未讓行人先行,與在人行橫道上通行的行人程某菊發(fā)生碰撞。其行為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其違法行為已由龍華交警大隊依法處理。
2、安徽某科技公司主要負責人凌某未組織健全本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健全并實施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五)項的規(guī)定,應對事故的發(fā)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區(qū)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
3、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安全主管曾某城未組織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對事故的發(fā)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區(qū)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城市經理覃某霖、區(qū)域主管易某、大浪站站長李某未組織落實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外賣配送作業(yè)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應對事故的發(fā)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區(qū)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
(三)政府部門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政府相關部門對事故的發(fā)生是否負有監(jiān)管責任,由區(qū)監(jiān)察部門獨立開展調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某科技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
一要針對本次事故在公司內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二要對所有物流配送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管理人員資格,電動車的管理情況等進行核查,督促配送單位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三要協(xié)同平臺公司,完善外賣快遞員的績效考核機制,合理計算外賣配送時間,切實保障外賣配送員的安全權益。
(二)安徽某科技公司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
一要針對本次事故在公司內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二要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三要完善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落實全員安全責任;四要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特別是要完善配送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電動車符合國家標準;五要加強對快遞配送的全過程監(jiān)管,督促從業(yè)人員提升安全意識,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
龍華街道某公交站路段"5.26"一般生產
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3年9月5日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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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哥點評:
從“竹山查牛”(),到廣東奶茶店火災被定性成一般生產安全性火災事故(),再到山東出臺《山東省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大家就覺得,這些年的“安全生產”有些變了。
加強安全管理是好事,大家都舉雙手贊成。但究竟怎么管、按什么管,這可不是鬧著玩的。現在的問題是:第一,凡帶有“經營”的事故,都按生產安全事故對待,《安全生產法》的適用是不是太寬了、太大了、沒邊了?第二,凡帶有“經營”的事故,都按生產安全事故對待,那些分布在全社會的小微經營者們,他們能不能吃得消?任何生產經營主體都需配安全員,安全員均需持有安全生產相關資格證書,均需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均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出事就按《安全生產法》來處理,罰款、甚至刑罰,我們的社會發(fā)展到這個程度了沒有,家庭式、一兩個人的小微經營者,比如理發(fā)館,他們怎么辦?第三,凡帶有“經營”的事故,都按生產安全事故對待,應急管理牽頭的調查組是不是能忙得過來?第四,《安全生產法》不是新出來的,那么,之前,為什么這類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不按《安全生產法》調查處理?為什么現在才出現“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和“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的概念?
禪哥認為,目前的《安全生產法》應該回到它的本位——抓好生產安全,而不是擴充到“經營”。市場經濟,“經營行為”無處不在,企圖用一部《安全生產法》管住“經營安全”,把其他各專業(yè)安全法給基本架空或搞亂,主體無所適從、經濟陷入衰微,這不是危言聳聽。如果真有“某些特殊問題”無法可依的話,那應該去修改有關法律,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而不是拿《安全生產法》兜底;如果非要用一部法律來兜底或者來解決“某些特殊問題”的話,那么,應該是把《安全生產法》改為《安全生產經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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