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法官枉法辦糊涂案的嗎?你聽說過法官連紅利和股金都分不清的嗎?你聽說過法官將27000元等同于1000元的嗎?你聽說過偽造姓名不構成侵害姓名權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寶莉法官辦理的(2021)津01民終4368號糊涂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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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天津市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國營企業)股東王景明,起訴該公司侵害其姓名權并侵吞其股金案。王景明訴稱,現有寶豐風機公司的《公司股東(自然人)名錄》和《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以及《股權轉讓協議》可以證明,其在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持有27000元的股金和1.24%的股份,但卻被以偽造簽名的《股權轉讓協議》非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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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判的第2頁記載,“王景明原為寶豐風機公司的股東,占有1.24%的股份,已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但在第6頁卻又記載,“本院認為,生效判決書已認定雖然《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中,王景明的簽字并非本人所簽,但不影響其已受領股金退股的事實,上述手續僅是對王景明退股行為的公示”。這就讓人看不明白了,既然王景明占有公司27000元的股金、1.24%股份已是生效判決已查明的事實,其在轉讓1.24%股份協議中的簽字也非是其本人簽名,那么其的股金和股份是怎么沒的,在該判中并未舉例說明,也未經過庭審的質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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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判所指領取股金退股之說是源于一份王景明領取了1080元紅利的《入股統計發放表》,而在該判的第2頁也已明確記載了,王景明認為這是依據《公司法》規定按照入股金比例領取的紅利。可見紅利并非是股金,1080元也并非是27000元,那么王景明的27000元股金和1.24%的股份到哪里去了?與王景明股份相對應的退股證據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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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在該判的第6頁還記載,“就本案而言,王景明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因《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上使用了“王井明”姓名對其造成了何種損害”。這豈不是糊涂法官在說糊涂話,因偽造的簽名而使王景明失去了27000元的股金和1.24%的股份,已是不爭的事實,劉寶莉法官還要什么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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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劉寶莉是天津一中院法官的榜樣,并受到天津高法的官方宣傳,把這種糊涂且枉法裁判的法官當成榜樣,真是令人不敢茍同,也實在是使法院的形象大打折扣。法院不是居委會,調節了一個民事糾紛就沒完沒了地宣傳,甚至把這個五年前的調解案還在網上掛著,難道是真的沒有什么可宣傳的了嗎?能否把劉寶莉的枉法裁判研究一下,能再審的盡快依法再審?以真正地實現案結事了,而并非是在幾年以前就宣傳劉寶莉是案結事了的榜樣,而在幾年以后的今天,她還有多起枉法裁判并未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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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里,我又想起了天津一中院(2019)津01民終4694號案,該案同是王景明訴寶豐風機公司姓名權和股東權益案,因在《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中,不僅有偽造的王景明簽名,而且還有已死了五年的公司前經理李杰的簽名-,死人怎么能前來開會并簽字?由于事實嚴重不清,該案被一中院發回重審,而同樣是偽造王景明的簽名,同樣也有死人李杰的簽名,怎么在劉寶莉法官這就順利過關了呢?同是一中院的法官,辦案水平差距就這么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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