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寧夏的葡萄酒經營者張某某,希望借助周某某在海南的人脈推廣葡萄酒,并提供了200箱馬瑟蘭供品鑒。但張某某后續對推廣效果表示質疑,試圖索回貨物或折價賠償31.2萬元,而周某某則表示相關產品已消耗殆盡,并且該推廣用酒屬于贈與,無法退還。值得注意的是,雙方此次合作并未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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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有去無回”的200箱酒和截然不同的法律主張,法院會如何認定?這起案件也為高度依賴“人脈圈層”的酒業推廣方式敲響了警鐘。
01
一場預期落空的“人脈推廣”
事情要從2023年4月說起。來自寧夏的葡萄酒經營者張某某因知曉周某某在海南有廣泛人脈資源,提出提供200箱紅酒,委托周某某通過社交網絡幫助提升“龍加多爾”紅酒品牌知名度。根據張某某證言,這批紅酒總貨值31.2萬元,折合單價約260元/瓶。
周某某也確實將相關產品分給了身邊的酒商,如在其發給張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里顯示“這幫貨已經連喝帶送,說已經100多箱沒了。”后續其表明相關產品已經全部消耗完畢。
對于該推廣效果,張某某則存有質疑,“其口頭聲稱‘紅酒已全部用于品鑒、無法返還’,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既無品鑒對象的名單、聯系方式,也無品鑒數量的簽收記錄),更未說明剩余紅酒的處置去向,無法證明200箱紅酒已全部消耗且無返還可能”。
由于雙方對于此次合作并未簽訂合同,因此本次推廣屬于品鑒酒贈送還是買賣行為成為爭論點。
張某某對于合作的預期不只是推廣,其提到“最近因為這個茅臺喝的有點多,花了將近八十多萬。這來來回回我也回點現金。”可見其也希望通過這次合作獲利,但是溝通信息中未提到到底如何合作,而僅強調了“咱沒有說強買強賣的,你要不用你就給我寄回來就行,運費我擔上就行啊”。
周某某則根據該信息認定這次品鑒用酒為贈與,“基于推廣請求簽收紅酒,并按其要求將紅酒用于客戶品鑒,完全符合雙方合意,贈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履行完畢”。
此外,對于31.2萬元金額,周某某也不認同,“該紅酒系貼牌產品,未取得商標注冊即投入使用,無質量合格證,存在虛假宣傳情形,不符合市場流通標準,張某某、某物流公司主張的312000元價值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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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該案件,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張某某、某物流公司向周某某交付紅酒為免費品鑒推廣,即張某某、某物流公司向周某某交付紅酒為贈與行為。而后續張某某提到的“如果用不了,可以寄回”是贈與完成后的處理建議,而非可以任意解除贈與關系的條件,亦不構成雙方成立買賣、借用等其他法律關系的明確合意。
02
品鑒酒的“人情”與“合同”之間
在正規的酒水貿易體系中,品鑒用酒從來不是簡單的“我送你喝”。如一位業內人士分析道:一份規范的代理合同或經銷協議,通常會從幾個維度對品鑒推廣行為進行約束:這批酒的法律性質是“市場支持”還是“贈與”;未使用的品鑒酒如何處理,是退回還是計入損耗;以及推廣方需要履行的具體義務——例如組織多少場品鑒會、邀請哪些層級的客戶、是否需要留存品鑒反饋等。
但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依賴人脈資源的圈層營銷中,“口頭約定、人情辦事”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一方希望“借力打力”,另一方則認為“幫個忙而已”,一旦市場效果不如預期,人情賬就容易變成糊涂賬。
來自河北的律師劉文表示,“對于酒莊而言,提供品鑒用酒是打開市場的必要投入,但這種投入應當建立在清晰的契約基礎之上。即使是免費提供的酒樣,也應通過正規的協議明確所有權歸屬、推廣義務等。即便是口頭約定,如果在聊天記錄中能體現你要組織多少場品鑒、邀請什么層級的客戶、提供哪些反饋,也能構成附義務贈與的初步證據。但本案中,相關信息均無明確提及。”
人脈資源的轉化需要時間,更需要雙方的共識和彼此的約束。在當下的市場環境下,靠人情撬動的生意,也終究需要用合同來托底。與其事后為“有去無回”的酒后悔,不如在寄出第一箱酒之前,先把彼此的權利義務說清楚。畢竟,好的商業關系,從來不怕寫在紙上。
*信息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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