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博主說成都小米su7事故是該司機醉駕,及嚴重超速(當時車速是大于時速200公里)導致的車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是司機為事故的全部責任方,所以小米作為車企沒有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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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說一下我的不同看法。
確實醉駕加超速,還有事故認定其全責,屬于重大過錯,假如結果止步于“撞車受傷”,車企確實沒啥責任,誰讓你這么開車呢?
但關鍵是,死因不是撞擊!
尸檢報告和司法鑒定顯示,人是“車輛起火燃燒導致火燒死亡”,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高達66.8%(這說明吸入大量煙氣窒息)。
這意味著:撞擊可能沒有立刻致命,真正致命的是起火后的逃生失敗。當時有路人沖上去想救人,拉車門,拉不開!人是被困在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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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車門能及時打開,或許就能救出來。這就不是單純的交通事故責任了,而是涉及產(chǎn)品安全的問題。
司法鑒定報告(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結論是:不是撞變形了,而是碰撞后僅9秒,低壓系統(tǒng)斷電,電子門把手就失效了。
小米SU7的外把手是純電子的,沒有傳統(tǒng)機械拉手。從外面根本開不了,里面雖有應急拉手,但當時人可能已經(jīng)暈了或慌了。
現(xiàn)在請問:如果車門能輕松打開,哪怕多給10秒鐘逃生時間,這人會不會還活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這就不是單純的交通事故,而是產(chǎn)品安全設計導致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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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su7是符合當時國家標準的。
這個要澄清一下,符合國標只是最低門檻,不是免責金牌。
如果產(chǎn)品設計雖然在參數(shù)上符合舊標準,但在實際使用中暴露出“斷電即鎖死”這種危及生命的隱患,法院就可能會認定su7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從而構成產(chǎn)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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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消費者,我們購買汽車的合理期待是:即便發(fā)生嚴重碰撞導致斷電,車門也應能通過機械方式從外部打開。 如果撞車后,門就鎖死,把人困在里面”,這顯然超出了理性消費者對安全的預期。
而在事故發(fā)生后,國家緊急發(fā)布新國標,(2027年實施),強制要求配備機械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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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恰恰證明了起碼監(jiān)管層已經(jīng)承認,純電子把手在斷電時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雖然這個新規(guī)不溯及既往,法官還是會據(jù)此判斷產(chǎn)品設計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多因一果時,法律講究一碼歸一碼
當兩個原因?qū)е铝艘粋€死亡結果,法院不會簡單地“非黑即白”,而是會進行精細化的“原因力”切割。
第一推手(起因):司機的醉駕與嚴重超速。這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源,直接引發(fā)了碰撞與起火。
若無此行為,后續(xù)一切無從談起。因此,司機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例如 70%-80%)。
第二推手(擴大):車門鎖死導致逃生通道阻斷。這是損害后果擴大的關鍵。若
車門能正常開啟,死者本有生還機會。車企因設計疏漏剝奪了這最后的生機,必須為這部分“被放大的死亡風險”承擔次要責任(例如 20%-30%)。
司機為他的狂買單,而車企也要為它的疏擔責。
如何判定,就看雙方在法庭上舉證與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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