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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與法律(中英文)》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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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與法律(中英文)》2026年第1期要目

【理論探討

1.次級市場算法默示共謀的傳導機制與反壟斷事前規制

焦海濤、蔡佳卉

2.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適格性反思

郭壬癸

3.論車路云一體化路線下的自動駕駛數據利用規則

徐嘉豪

數字法治

4.低空經濟數據治理特殊性的規范邏輯與法治保障

康蘭平

5.科研數據的法律屬性重釋與新知識產權保護范式

王剛

6.論醫療修復場景下神經科學數據的保護

徐以恒

7.引導語:具身智能發展的法治保障

張平

8.具身智能致損風險下的保險工具創新與制度保障

張旭

9.具身智能侵權中產品責任與過錯責任的制度沖突與規范協調

辜凌云

10.具身智能侵權適用產品責任的困境與出路

謝仁和

【青年論壇】

11.人機共駕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動態分配與保險構造

高完成、曹孟博

12.論數據權利出資的法律構造

田萌

13.自然人聲音權益二元分層動態保護研究

李彤

【英文版】

14.The Impact and Response of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raffic Accidents in China

Sun Jianfeng

【理論探討】

1.次級市場算法默示共謀的傳導機制與反壟斷事前規制

作者:焦海濤、蔡佳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算法技術在定價領域的深度應用,共謀已突破傳統明示合意與直接信息交換的邊界。經營者將定價外包至第三方算法服務商時,即便缺乏合謀意圖,仍可能因服務商共享算法邏輯與數據結構而在一級市場引發系統性價格趨同。此類次級市場算法默示共謀具有跨層級特征:競爭損害集中發生在一級市場,而風險根源卻存在于次級市場的集中與透明。為應對這一特殊傳導機制,治理路徑必須雙向展開:在內部,通過區間化定價、數據使用底線等行為性規則,限制單一算法服務商內部的共謀效應,恢復一級市場經營者的獨立性;在外部,通過經營者集中審查及配套的結構性與行為性救濟,防范寡頭化格局的形成,維護市場結構的多元化。通過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制度設計,可以實現對算法協同風險的前置防控,有效彌補事后反壟斷工具在識別與追責方面的局限。

關鍵詞:定價算法;算法共謀;經營者集中;次級市場

2.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適格性反思

作者:郭壬癸(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備的生成高復雜度、強邏輯性內容的能力,侵蝕了人類作為原創性知識的唯一生成者地位,引發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適格性的詰問。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的闕如、對人格的貶損危害以及與著作權法價值要旨的悖離,結合人工智能產業實踐與各國著作權法的規范立場,應當堅守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否定說。同時,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否定說基礎上,秉持用戶歸屬模式,采取登記主義,通過登記收費、標注制度以及較短保護期限等規則設計,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進行著作權保護,從而在保護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以激勵作品創作的同時,確保公有領域的有效充盈和促進作品的自由傳播。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作者身份;自由意志;人本主義;著作權保護

3.論車路云一體化路線下的自動駕駛數據利用規則

作者:徐嘉豪(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自動駕駛技術應用過程中的數據集中趨勢引發人們對數據壟斷的擔憂,但是該場景下企業掌握數據資源與市場力量間的關系受到諸多因素影響,應當謹慎納入反壟斷法的治理框架。自動駕駛技術數據治理應當以對單車智能與車路云一體化兩條技術路線的準確理解為基礎,治理困境源于數據作為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語料的競爭屬性和作為路云基礎設施的公益屬性間的沖突。對此,現階段應當通過對數據集合的消極保護和數據產品確權來維護企業在自動駕駛技術研發中的公平競爭。待路云基礎設施條件成熟后則賦予云控基礎平臺集合全社會數據資源的自然壟斷地位,發揮公共數據資源池的功能,并要求云控基礎平臺承擔一定義務,如限制業務垂直整合、數據共享、數據安全保障的義務,以預防其對數據資源的濫用。

關鍵詞:自動駕駛;數據壟斷;單車智能;車路云一體化

【數字法治】

4.低空經濟數據治理特殊性的規范邏輯與法治保障

作者:康蘭平(合肥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低空經濟作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典型代表,已成為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關鍵引擎。隨著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低空經濟的競爭已從技術場景延伸到數據治理的全生命周期。然而,其快速發展也面臨諸多挑戰,包括技術標準碎片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不足、用戶隱私數據超采和泄露風險、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隱患等。這些問題亟須通過厘清低空經濟數據治理的特殊性規范邏輯,建立體系化的法治保障來應對。通過梳理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經濟體的實踐經驗,可總結出低空經濟數據治理的幾大關鍵機制:動態監管框架、數據利益協調模式、多層級協同治理體系、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和國際協調機制。鑒于低空經濟數據治理的技術驅動特征,法治保障機制應秉持適應性治理理念,構建動態調整的監管框架,運用監管沙盒和分類監管等創新工具,在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之間實現動態平衡。低空經濟數據治理的體系化法治保障是數字經濟時代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針對數據治理特殊性提供規范供給和機制創新,構建基于場景界分的分級分類治理體系,探索回應型執法模式,并完善相應的司法保障體系。

關鍵詞:低空經濟;數據治理特殊性;規范邏輯;域外經驗

5.科研數據的法律屬性重釋與新知識產權保護范式

作者:王剛(澳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科研數據凝結著科研人員創造性智力勞動,具備非物質性、非競爭性、非排他性與非消耗性等特征,承載著值得法律認可與保護的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符合知識產權對保護對象和客體的一般要求。同時其開放共享也是科學共同體的倫理要求,可構建兼具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新型科研數據權:人身權涵蓋署名、修改等核心權能,保障科研人員身份認同與數據真實性;財產權保護則創設基于責任規則的事后利益補償機制。該機制突破傳統知識產權以財產規則為基礎的排他性設權邏輯,既保障了數據權人的正當利益,又提升了科研數據的公共可及性。具體而言,第三方科研主體利用他人共享的科研數據開展研究并產生收益后,有法定向數據權利人公平分配相應權益的義務。

關鍵詞:科研數據;開放科學;知識產權;數據產權;利益平衡

6.論醫療修復場景下神經科學數據的保護

作者:徐以恒(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修復型腦機接口技術揭開了“三磅宇宙”中新一輪人機混合智能革命的序幕,但由其產生的神經科學數據卻陷入 “對生劈裂”困境。身兼“醫學研究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和“患者腦部隱私的最后堡壘”雙重身份,神經科學數據的不當使用容易引發匿名失效、智識暴露、群體污名化等后果。場景一致性理論運用“場景、行為主體、屬性、傳輸原則”四要素捕捉數據流改變的直接原因,為數據合理流動提供了適當且規范的標尺。據此,應建立包含“確定技術目標—分析技術與特定場景的適配程度—判斷技術導致的數據流動是否適當”在內的評價框架,分析神經科學數據(跨)醫療修復場景流動的合理性,通過限定使用場景、附加主體責任、變更傳輸規則等措施進一步促成神經科學數據與特定場景的良性互動,以期為醫療領域特殊數據的安全性、流動性與價值實現提供保護方案。

關鍵詞:腦疾病患者;神經科學數據;腦機接口;場景一致性;數據治理

7.引導語:具身智能發展的法治保障

作者:張平(北京大學人工智能研究院)

8.具身智能致損風險下的保險工具創新與制度保障

作者:張旭(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具身智能因其與物理環境的深度融合與實時交互能力,在創造應用價值的同時,也顯著提升了引發實體損害的風險。在解決具身智能致損責任認定的問題上,傳統的侵權責任規則或產品責任規則均存在適用障礙。保險工具能夠滿足研發主體的避險需求,通過風險社會化分散與定價激勵,為具身智能技術的負責任創新提供外部保障。具身智能致損風險的可保性有賴于智能產品的迭代發展,以及政府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互信關系建立中的協調作用。具身智能保險產品應以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為主要險種,在合同條款中實施差異化保費機制,并在事故處置階段建立標準化理賠流程,從而主動嵌入技術演進與產業治理進程,為具身智能的規模化應用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具身智能;強制責任險;致損風險;風險分擔

9.具身智能侵權中產品責任與過錯責任的制度沖突與規范協調

作者:辜凌云(北京大學智能學院)

內容提要:產品責任與過錯責任分別回應工業產品缺陷與人類行為失范的規制需求,但具身智能的自主決策機制使兩類歸責體系的規范前提均受到沖擊。具身智能的侵權風險生成于“感知—決策—執行”的行為鏈條之中,自主決策因素在不同環節的介入程度存在差異,由此出現產品缺陷與人類過錯交織的復合責任形態。基于此,具身智能侵權的責任配置應當遵循類型化路徑,建立以自主決策能力為核心的識別標準,依據行為鏈條各環節中自主因素的介入程度,區分為產品缺陷單獨致損、使用者過錯單獨致損、共同致損及致損因果交織等四種形態。在責任界分層面,以行為控制力判斷各主體的風險程度,以最小成本回避能力理論確定預防激勵的合理配置,構建面向受害人便捷救濟的對外歸責規范與實現責任合理分配的對內追償機制,輔之以責任保險與損害賠償基金作為補充性救濟渠道,形成產品責任與過錯責任協調運行的規范體系。

關鍵詞:具身智能;產品責任;過錯責任;自主決策;責任配置

10.具身智能侵權適用產品責任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謝仁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具身智能所具有的具身性、自主性與交互性特征對既有產品責任規則的適用提出了新的挑戰。作為一種產品,具身智能不具有被賦予法律主體資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適用產品責任時,判斷具身智能是否存在缺陷宜采雙重責任標準,對消費者期望標準與風險—效用標準進行修正。與此同時,具身智能涌現出的自主行為不屬于異常獨立介入因素,不應中斷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沿此思路,針對具身智能缺陷的抗辯,應當將發展風險抗辯的適用范圍限縮至財產類損害,并以投入流通時“最安全的現有技術”作為科技發展水平的比較標準。對于因果關系的抗辯,宜將使用者的不當使用行為納入侵權風險的評價范圍,結合具身智能“習得行為體”的技術機理,反映使用者在侵權損害后果中的因果作用。考慮到具身智能消費者群體的特殊性,應當允許具有充分預見能力與經濟實力的消費者,就因具身智能引發的財產類侵權損害賠償范圍與生產者訂立免責條款,兼顧雙方的利益訴求。

關鍵詞:具身智能;產品責任;產品缺陷;因果關系;抗辯事由

【青年論壇】

11.人機共駕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動態分配與保險構造

作者:高完成、曹孟博(鄭州大學法學院,鄭州大學私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人機共駕模式下,因車輛控制權動態切換引發的交通事故面臨侵權責任主體認定、歸責路徑適用以及損害救濟等法律困境。自動駕駛技術的核心價值在于減輕人類操作負荷并提升道路安全,駕駛員對L3 級有條件自動駕駛的安全性具有合理期待,其負有的警覺與接管義務標準應低于傳統人工駕駛而高于完全自動駕駛。基于功能主義視角,應將自動駕駛系統視為汽車產品的組成部分,要求具備技術優勢的生產者承擔全過程的安全保障義務。為彌合交通事故中可能出現的責任主體缺位,應當將生產者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一方”的主體范圍,構建以生產者嚴格責任為核心、駕駛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二元歸責路徑,根據控制權切換時點動態劃分責任比例。在救濟機制方面,應擴大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障范圍,并建立強制性的生產者產品責任險制度。

關鍵詞:人機共駕;自動駕駛汽車;產品責任;接管義務

12.論數據權利出資的法律構造

作者:田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資產入股的真正標的應為數據權利,而非數據本身。數據權利契合非貨幣出資的適用邏輯,將其納入出資體系亦符合比較法上的普遍趨勢,有助于推動數據要素的高效流通。在適格性判定方面,數據權利出資應當采用“一般+特殊”的雙層構造,并以處分權能為類型限定的關鍵依據,故適格標的應為數據產品經營權及處分未受限的數據資源持有權。在規范構造上,應區分出資主體類型實行差異化審查。出資方式主要為數據權利的讓與或許可使用,是否限制出資比例宜由公司自治。為確保價值真實性,應區隔數據權利的評估主體與作價主體,并優先采用收益法進行定價。適格數據權利經評估作價并完成移轉登記的,視為出資到位。交易法中有關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在此并不適用。公司法應進一步完善數字時代的公司資本體系,以助力無形資產的資本化。

關鍵詞:數據權利出資;非貨幣財產;數據要素;資本充實;風險負擔

13.自然人聲音權益二元分層動態保護研究

作者:李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時代帶來的巨變凸顯保護自然人聲音與聲紋信息范式的無力,欲探尋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二元保護規則,首應厘清自然人聲音人格權益、聲紋信息權益及雙重侵權場景。前者聚焦聲音可識別性承載的人格利益侵害,后者注重聲紋信息的安全風險。經剖析歐美二元保護模式,在新科技背景下,我國應遵循發展保護并重、風險預防優先、場景化分層保護的理念,設置以《民法典》為核心,明確財產及精神損害后果的認定標準、厘清責任承擔主體的聲音人格權益保護規則;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礎,構建“場景特性為依據、風險分級為核心、技術安全為支撐”的保護聲紋信息權益的二元分層框架,協調自然人聲音權益的規則適用,實現科技發展與保護自然人聲音權益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自然人聲音人格權益;聲紋信息權益;場景化;分層保護

【英文版】

14.The Impact and Response of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raffic Accidents in China

Author: Sun Jianfeng(Law School,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s are gradually affect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raffic accidents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endency of China's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s present the situation of high policy relevance coexisting with low normative binding, professionalism coexist with barriers, forefront coexist with ambiguity. Therefore, challenges are presented both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 In this regard, the misunderstanding should be clarified in theory: The legal order under the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 has constitutionality and systematic, and there is a balance between the frontier of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he lagging of criminal law. The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risk level system should be built to clarify the boundary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 law norms, seeking fora breakthrough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rehensive judgment system of the risks and accidents and the system of evidence to prove the system, which clarifies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 This essay hopes to pursue breakthroughs in the application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judgment system of risks and accidents as well as an evidence proof system, so as to clarify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automatic driving technology standards.

Keywords:automatic driving;traffic accident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al order

自動駕駛技術標準對我國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認定的沖擊與應對

作者:孫劍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不斷進步,自動駕駛技術標準正逐漸影響著我國對交通事故刑事責任的認定。當前,我國自動駕駛技術標準的特點及傾向呈現強政策相關性與弱規范約束力并存,前沿性與模糊性并存,專業性與壁壘并存的局面。基于此,自動駕駛技術標準對交通事故刑事責任的認定存在理論與實踐上的挑戰。對此,在理論上澄清誤區:自動駕駛技術標準下的法秩序具備合憲性與體系性,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前沿性同罪刑法定滯后性之間存在平衡的空間,并構建自動駕駛技術風險等級體系明確刑法規范效力邊界;在適用中尋求突破:建立風險與事故綜合判斷體系以及證據證明體系,據此明確自動駕駛技術標準下的刑事責任認定。

關鍵詞:自動駕駛;交通事故;刑事責任;法秩序

《科技與法律(中英文)》立足科技創新與法律實務的交融發展,成為橫跨科技、法律、知識產權領域從事學術交流、實務溝通、績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體和信息平臺,致力于實現“促進科技與法律互動、服務學術與產業創新”的辦刊宗旨。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范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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