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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布魯斯
遠程辦公泄密、離職員工帶走技術、“失敗數據”難以維權……這些困擾企業多年的商業秘密保護難題,終于迎來了破局之策。
2026年2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26號令正式公布《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時隔三十年對商業秘密行政保護核心規章的全面迭代,是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構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戰略部署的關鍵舉措,標志著我國商業秘密行政保護進入了體系化、精細化、數字化的新階段。
一、立法進程:從波折暫停到重啟落地,三十年規則迎來全面升級
我國商業秘密行政保護的源頭,可追溯至1995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995年規定”)。這部僅12條的規章,是我國首部專門規范商業秘密保護的部門規章,歷經1998年小幅修訂后,沿用至今已近三十年,早已無法適配數字經濟時代商業秘密保護的新需求、新場景。
新規的修訂歷程歷經波折:
·2020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首次發布《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擬替代1995年規定,但因2021年底《反不正當競爭法》啟動第三次修訂,規章修訂工作同步暫停;
·2023-2024年,該規章未被列入市場監管總局年度重點立法項目,修訂進程暫緩;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構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戰略部署,為新規修訂按下“加速鍵”;
·2024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正式重啟規章修訂工作,結合新形勢下商業秘密保護的新特點、新要求,對條文進行了全面重構;
·2025年3月,《商業秘密保護規定》重新列入市場監管總局年度重點立法項目;2025年4月25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6年2月24日,新規正式發布,完成了從征求意見到落地施行的全流程,徹底替代了施行近三十年的1995年規定。
二、核心調整:從征求意見稿到正式版的十大關鍵變革
相較于2025年4月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版在體例結構、核心規則、執法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優化。為便于直觀對比,我們先通過一張表格快速了解三個版本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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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例重構】從42條到31條,回歸行政規章核心定位
征求意見稿采用七章42條的章節式結構,分總則、商業秘密界定、保護體系建設、侵權行為、查處、法律責任、附則七大模塊,包含大量宣示性、引導性條款;正式版大幅精簡為31條無章節結構,刪除了政府統籌、多部門協同、司法銜接等非行政執法核心內容,將原“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建設”章節整合為單一條款,聚焦商業秘密行政執法的實體與程序規則。
這一調整大幅提升了規章的實操性和執法適用性,避免了行政規則與司法裁判規則的沖突,體現了立法者對“行政-司法”二元分野的清晰把握——行政保護追求效率,旨在快速制止侵權;民事賠償的公平性則應交由司法審判。
(二)【管轄破局】技術秘密案一般由市級管轄,破解基層執法難題
正式版第3條新增了級別管轄的核心規則,明確“技術秘密案件一般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僅在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的前提下,可由具備相應執法能力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這一調整直擊過往基層執法中技術秘密案件專業能力不足、裁判標準不統一的痛點。技術秘密案件往往涉及復雜的專業判斷,基層執法力量難以勝任。新規既保障了復雜技術秘密案件的執法質量,也兼顧了基層執法的靈活性,是務實之舉。
(三)【客體擴容】納入“代碼”與“失敗數據”,覆蓋研發全周期
在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上,正式版進行了多處關鍵優化:
1.技術信息范圍: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組分、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等表述,新增“代碼”作為技術信息的典型類型,貼合數字經濟下軟件、算法類商業秘密的保護需求;
2.商業價值認定:刪除了“信息因其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價值”的前提,明確列舉了資產增加、成本降低、研發時間縮短等商業價值的具體表現,同時突破性地將“失敗的實驗數據、技術方案”納入具有商業價值的范疇。
這意味著,藥企研發中那條“此路不通”的化合物合成路徑,或車企碰撞測試中未達標的“廢案”,如今均獲得了法律意義上的“商業價值”認可。這解決了實踐中負面研發成果保護難的問題,實現了對企業研發全周期成果的全覆蓋。
(四)【數字賦能】保密措施認定適配遠程辦公新場景
正式版第9條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新增了針對遠程辦公、跨境協作等場景的保密措施認定規則,明確“采取權限分級、數據脫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術保密措施”可被認定為合理保密措施。
這一調整貼合后疫情時代企業遠程辦公、跨境研發的常態化需求。今后,企業僅靠一紙“不準泄密”的勞動合同可能不夠,還需要證明對員工的云桌面權限、代碼下載記錄、敏感文件操作日志進行了有效管控。新規解決了數字化場景下保密措施認定標準模糊的行業痛點,為企業提供了清晰的合規指引。
(五)【鏈條打擊】細化侵權行為認定,填補第三人過錯判斷規則空白
正式版第14條新增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的判斷標準,明確應當綜合考慮以下五大因素:
-商業信息的保密程度
-獲取渠道與方式的合理性
-交易價格
-第三人與權利人的關系
-行業慣例
這一規則填補了過往規章中間接侵權過錯認定的空白,為執法機關打擊鏈條式、產業化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提供了明確依據,大幅強化了對商業秘密的全鏈條保護。
(六)【邊界平衡】明確員工通用知識經驗的不侵權例外
正式版第15條新增了關鍵的不侵權例外情形,明確“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前員工利用在工作中積累的通用知識、技能、行業經驗,或者通過公開渠道可獲取的行業信息開展工作”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這一調整平衡了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與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關系,解決了實踐中大量離職員工侵權糾紛中“通用知識與商業秘密邊界模糊”的核心爭議。同時,新規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僅以長期穩定交易關系主張客戶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客戶自愿交易不侵權”的兩款規定,回歸了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法定標準,避免了規則對法定要件的突破。
(七)【程序規范】明確立案標準與調查權限,兼顧維權與企業經營
正式版新增第19條,明確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三大立案條件,填補了征求意見稿中立案規則的空白;同時第23條完整列舉了執法機關的五項調查措施,明確了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強制措施的審批權限。
值得注意的是,第23條特別增加了“避免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的約束性條款,既保障了執法機關的調查權,也規范了執法行為,兼顧了維權效率與企業經營權益。
(八)【精準處罰】細化“情節嚴重”認定,強化重復侵權打擊
正式版第26條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進行了全面優化:
-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30萬元損失”的固定數額標準,改為“造成權利人直接損失數額較大”的彈性表述,兼顧了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的差異;
-新增“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定情節嚴重情形,與《行政處罰法》的過罰相當原則相銜接,強化了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九)【邊界厘清】刪除司法化規則,聚焦行政保護核心職能
正式版全面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民行交叉案件處理、賠償調解、違法所得計算、損失賠償計算、軟件侵權比對等偏向司法裁判的規則,嚴格回歸部門規章的定位,聚焦商業秘密行政保護的執法規則。
這一刪減體現了立法者清晰的邊界意識——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各司其職:前者追求效率,旨在快速制止侵權、維護市場秩序;后者追求公平,重在填平權利人損失。這種分野避免了行政權對民事司法裁判的不當介入,確保了規章的合法性與適用性。
(十)【國際視野】新增跨部門銜接與域外效力規則
-第29條明確了境外侵權行為的管轄規則,對在境外實施、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可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規制;
-第30條明確了其他部門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監管職責銜接,構建了多元共治的商業秘密保護格局。
這一規則強化了商業秘密保護的域外效力,服務于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涉外維權需求,也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高度契合。
三、規則價值:構建我國商業秘密行政保護的新框架
此次新規的發布,是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建設的里程碑事件,具有多重核心價值:
其一,填補了三十年來商業秘密行政保護的規則空白。1995年規定的12條內容已完全無法適配數字經濟下商業秘密保護的新需求,新規全面細化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類型、執法程序、法律責任等全鏈條規則,構建了完整、清晰、可操作的行政保護體系,為市場監管部門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也為企業維權提供了清晰指引。
其二,平衡了保護創新與市場競爭的雙重目標。新規既通過細化侵權規則、降低維權門檻、強化處罰力度,強化了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護,也通過明確不侵權例外情形、劃清商業秘密與員工通用知識的邊界、規范執法程序,避免了商業秘密保護的濫用,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其三,銜接了國際經貿規則,優化了國際化營商環境。新規中的數字化場景保護、域外管轄、第三人侵權認定等規則,與TRIPS協定、RCEP中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高度契合,提升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國際化水平,向全球市場展現了我國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
四、企業應對:新規下的商業秘密合規升級要點
距離新規正式施行還有3個月(至2026年6月1日),企業需提前布局,按以下“合規三步走”完成商業秘密體系的升級:
第一階段:完成“資產盤點”與“定密管理”
企業需全面梳理研發、經營全流程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重點關注兩項新增保護客體:
-將“代碼”納入技術信息管理范圍,明確軟件、算法、數據處理邏輯中的秘點;
-將“失敗的實驗數據、技術方案”納入商業秘密管理,建立負面研發成果的存檔與保密機制。
同時,建立分級分類的定密機制,精準界定秘點,避免因定密模糊、范圍過寬或過窄導致維權失敗。
第二階段:完成“數字化保密措施”升級
針對遠程辦公、跨境協作、數據存儲等數字化場景,對照新規第9條完成以下技術措施升級:
-權限分級:按崗位職責設定數據訪問權限,最小化原則配置;
-數據脫敏:在測試環境、外包協作中屏蔽核心敏感數據;
-操作日志留痕:確保核心數據的訪問、下載、修改記錄可追溯、可導出;
-加密存儲與傳輸:對核心商業秘密數據實施全生命周期加密。
同時,配套完善保密協議、規章制度、涉密場所管理、離職交接等物理保密措施,確保形成“技術+制度”的雙重防護網。
第三階段:完成“員工邊界”專項培訓
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嚴格區分員工的通用知識、技能與企業的商業秘密。重點做好兩項工作:
-在職培訓:向核心員工解讀新規第15條“不侵權例外”的邊界,明確哪些屬于企業商業秘密、哪些屬于員工可自由使用的通用知識;
-離職交接:完善離職員工的保密義務告知、涉密資料移交、競業限制啟動等約束機制,從源頭防范員工離職引發的商業秘密泄露風險。
第四階段:建立侵權應急響應機制
完善商業秘密侵權的證據固定與保全機制,熟悉新規中的舉報、立案、執法調查全流程。在遭遇商業秘密侵權時,可快速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渠道制止侵權行為,同時做好刑事報案、民事索賠的銜接,最大限度降低侵權損失。
距離新規施行還有3個月,時間緊、任務重。企業應抓住窗口期,將新規要求轉化為內部的合規行動,在商業秘密保護的新格局中搶占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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