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將物品贈與親友,卻仍由自己保管使用?這種生活中常見的安排,其實牽涉著民法典中一項重要的物權規則——占有改定。它突破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認知,允許所有權在悄無聲息間完成轉移。
近日,巨野法院麒麟法庭單迪迪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贈與糾紛。
![]()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張某與孫某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孫某于2023年11月1日將其購買的轎車贈與張某,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25年2月張某與孫某結束戀愛關系,車輛由孫某占有使用。2025年4月,張某要求孫某盡快還車,或者3萬塊錢買回,孫某表示現階段要用車,每個月支付使用費。后雙方因車輛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法官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孫某將轎車贈張某的贈與性質;二、張某是否取得轎車所有權。
焦點一。張某主張孫某將案涉車輛贈與張某系一般贈與,孫某辯稱其將案涉車輛贈與張某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雙方分別提交微信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己方意見。張某及孫某提交的證據均未體現案涉車輛贈與時雙方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在無直接證據證明車輛贈與性質的情況下,認定案涉車輛贈與是否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綜合考慮戀愛雙方在戀愛期間的消費、轉賬情況及雙方當地習俗、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根據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予以綜合判斷。
本案中,案涉車輛過戶時間系2023年11月,雙方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正式協商訂婚時間系2025年初,結合當地習俗,案涉車輛并無彩禮性質,根據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應當認定案涉車輛贈與系一般贈與。
焦點二。孫某主張案涉車輛僅辦理過戶登記,尚未交付給張某,孫某一直在占有使用案涉車輛,并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孫某提交的案涉車輛首付款付款憑證等案涉車輛購買證據,僅能證明案涉車輛在贈與前的既往權屬狀態,孫某提交的案涉車輛車鑰匙照片等證據,僅能證明案涉車輛現在占有狀態。
2024年5月15日,孫某與張某母親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孫某“我跟張某說過,我現把我身上唯一值錢的也是最值錢的東西給你了”,2025年4月24日,孫某與張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孫某“現在車在你名下,我也不否認…我現階段用車,每個月給你付使用費都行”,張某回復“不要道德綁架我,車是我的,也按照之前約定讓你開到五一,我如約收回,合情合理”。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之規定,從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案涉車輛所有權已由孫某轉讓給張某,約定由孫某繼續占有使用至2025年5月1日。張某因占有改定獲得案涉車輛的所有權。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因此,張某有權要求孫某返還案涉車輛。
法院判決,由孫某返還張某案涉車輛。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關于“占有改定”的規定。占有改定是動產交付的一種特殊方式,指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物權自約定生效時即發生轉移,無需實際交付。在本案中,車輛雖僅完成車輛過戶,但雙方實際上形成了車輛所有權轉讓給張某,而由孫某繼續使用車輛的默契約定,符合占有改定的構成要件。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往往摻雜情感因素,易埋下糾紛隱患。
法官提醒:第一,贈與貴重動產如車輛時,建議明確贈與性質,如給付條件,并保留書面約定或溝通記錄;第二,若贈與后仍由贈與人實際使用,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占有改定關系,避免日后對權屬產生爭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