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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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6月,A公司(出租人)與B公司(承租人)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趙某、錢某、孫某為保證人。合同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購買其擁有完全所有權的租賃物(液壓挖掘機),再由A公司出租給B公司使用,B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同還約定了租賃物轉讓價款、融資總額、租賃期限、每月租金、租金支付時間等。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約支付了全部融資款,交付案涉租賃物,并辦理了動產融資租賃登記。后B公司無力支付租金,并逾期多期。A公司遂根據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將B公司、趙某、錢某、孫某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購價、違約金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雖然A公司與B公司約定發生爭議向合同簽訂地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依照前述法律規定,雙方約定管轄無效。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出租人A公司、承租人B公司及保證人趙某、錢某、孫某住所地均非濟南市槐蔭區。
二、本案全部案涉合同均為互聯網合同,雖書面記載簽訂地為濟南市槐蔭區,但該地點僅為雙方虛擬約定,與案涉主體、合同履行、標的物等均無任何實際關聯。
三、A公司系融資租賃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其所涉糾紛多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該類案件中,出租方主體固定,承租方主體分散、不特定,案件呈現面廣、量大的特點。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合同簽訂地點與案件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為維系正常民事訴訟管轄秩序,應按照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確定與本案爭議有實際聯系的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濟南市槐蔭區與本案爭議事實無實際聯系,不應按照合同中關于管轄的約定確認本案管轄。槐蔭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最終,法院依法裁定:對A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法官說法
約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以后,在提起訴訟之前,經過協商,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處理糾紛的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一方面,擴大了民事訴訟中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要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另一方面,“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對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進行了必要的限制,當事人不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所謂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主要包括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之間存在地域關聯,標的物所在地與法院轄區之間存在地域關聯,以及案件事實發生地與法院轄區之間存在地域關聯等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及保證人均住所地不在濟南市槐蔭區;雙方雖線上約定合同簽訂地為槐蔭區,但該地點與案涉租賃物、合同履行、款項交付等均無實際關聯。故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本案爭議無任何實際聯系,該管轄約定無效,槐蔭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最終裁定不予受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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