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25〕6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玲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何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9月1日02時40分許,被告人黃某在平陽縣海西鎮因瑣事與被害人劉某1等人發生糾紛,后雙方發生互毆。打斗中,被告人黃某持折疊刀捅傷被害人劉某1的頸部、手臂、腹部等處。經平陽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劉某1體表多處創口累計10cm,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其腹部開放性損傷造成小腸破裂、腹腔積血,腹膜后血腫,經手術治療目前恢復尚可,其損傷程度分別構成輕傷二級、重傷二級、重傷二級;其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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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于2025年9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證人劉某2、王某某、陸某1、楊某某、何某、陸某2的證言,刑事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搜查筆錄,監控視頻,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折疊刀一把,病歷資料,傷勢照片,鑒定書,管制刀具認定書,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被告人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審查起訴階段簽字具結,庭審中希望在量刑建議的基礎上再行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始終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本案系被告人初犯,系一時酒后沖動,之前未有犯罪預謀,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且被害人對本案發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被告人現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且愿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但因家庭困難才沒有賠償。請求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請求再行從輕處罰,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害人存在過錯及被告人系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扣押的折疊刀一把,系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二、扣押的折疊刀一把,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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