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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經濟 通用航空 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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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外賣配送、城市巡檢等低空應用正日益普及,然而,隨著這片低空空域日漸忙碌,怎么飛、誰來管、能飛多高等問題,成為了低空經濟發展的“必答題”。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監事長呂紅兵提出,應從產業促進法的角度完善法治,讓低空經濟在規則框架內有序騰飛。
呂紅兵指出,低空經濟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2021年,低空經濟首次被寫入《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發展低空經濟”,這一年也被稱為“低空經濟元年”。如今,無人機已從“玩具”轉變為“工具”,廣泛應用于外賣配送、醫療急救、城市巡檢、農業測繪等領域,但隨之而來的空域緊張、管理困難等問題也逐漸顯現。
他認為,我國雖已形成以民用航空法為核心,以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為支撐的法律框架,但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傳統民航。低空經濟涵蓋制造、飛行、保障、服務等多業態,是面向科技與產業趨勢的新概念,應當通過專門立法來激發其活力、發揮其功能。呂紅兵建議,基于我國低空經濟的發展現狀和需求,該領域的基本法應采取更加側重促進型的立法模式。
在空域高度上,呂紅兵指出,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真高1000米以下作為低空空域的參考標準,如《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就有“各類低空空域垂直范圍原則為真高1000米以下”的表述。《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則將空域分為A至W七類,將G、W類空域列為非管制空域。他認為,應結合真高及標高等概念對低空空域絕對高度予以明確,且在低空絕對高度設定上,以不影響民航公共運輸飛行為原則,拓展低空的空域范圍,平衡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管制便捷、資源高效利用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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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低空空域的權屬問題,呂紅兵指出,現行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甚至憲法、民法典,均未對低空空域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民法典雖未將空域、航道、頻道等列入國有財產范圍,但其第246條做了概括性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他認為,在低空經濟促進立法中,可以直接規定國家對低空空域的所有權,從源頭上厘清權利屬性。
呂紅兵強調,安全是低空經濟發展的底線,必須依法確立安全為先原則,堅持“管得住”才能“放得開”,并將這一原則貫穿于航空器制造與登記、運營資質與許可、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交通規則制定與監管、數據采集與合規等全過程。他以數據安全為例指出,目前相關規定主要依賴《民航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及行業標準,這些文件在法律層級上較低、強制力不足,且在內容上存在數據分類重疊、應用場景規范缺失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更高效力的立法予以提升和完善。
在管理權限方面,呂紅兵指出,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規定由“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管理全國空域資源,相關表述為低空空域的管理留下了靈活的制度空間。實踐中,中央空管委已于2024年授權合肥、深圳等六個城市,對其600米以下空域進行部分管理試點。他認為,呂紅兵認為,將低空空域使用作為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授權下的地方事權,存在合理性、可行性。
在應用拓展與支持保障方面,他提出,政府應依據法律中“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導向,系統推動其在醫療救護、物流配送、文旅旅游等領域的應用,并制定配套規則。同時,他建議:加強產業統籌規劃,明確各部門職責;鼓勵成立行業協會與產業聯盟;發揮國資引導作用,完善投融資服務;加大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支持標準體系與試驗平臺建設;并深化國際合作,以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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