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進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許可證件)是企業事先申請并獲得許可、海關驗放進出口貨物的憑證,就其許可證件本身而言,并不能得出進出口貨物是限制進出口、禁止進出口或其他管理屬性的判斷結論。要下這樣的結論,必須回到規定許可證件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由于貨物的限制進出口、禁止進出口等管理屬性及其界線均由法定,不容任意解釋、曲意解釋,因而,確定其概念、厘清其中關系、分辨其中利害,對于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許可證件不同法律條文語境下的含義
許可證件在不同語境下,其含義是不同的,并且管理屬性也大相徑庭。包括有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自由進出口,也有兼含不同管理屬性的:
含“禁止進出口管理屬性”:禁止進出口即意味著不得進口、不得出口。關于禁止進出口,由《對外貿易法》規定的形式由外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部門發布目錄、臨時決定,或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又如《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上述批準之文件,也是許可證件。
兼含“限制進出口、自動許可進口管理屬性”: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該條例所稱“許可證件”,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事先申領,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準予進口或者出口的證明、文件。該條例第七條規定了走私情況下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之表述,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下的“不能提交許可證件”“不能提交自動許可證明”,“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等的表述,不僅包括了限制進出口貨物,也包括自由進出口貨物(僅限自動許可進出口),而不包括禁止進出口貨物。
含“限制進出口管理屬性”: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這里所稱的配額、許可證即代表限制進出口之許可證件。正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在“限制進口的貨物”章節所稱“前款所稱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前款所稱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含“自由進出口管理屬性”:根據《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發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海關憑提交的自動許可證明,辦理驗放手續。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自動許可證明,其法定名稱為《自動進口許可證》,是許可證件的一種。
二、許可證件與“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管理屬性的關系
在代表“禁止進出口管理屬性”的情形下,許可證件意味著該貨物在其管理屬性上是禁止進出口貨物,只不過在因特別原因、經過法定部門批準的條件下,可以獲得進出口。這種因特別原因、經過法定部門批準的條件下的進出口,只能是特例,而不可能是常態,它不能改變該貨物是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法律屬性。在評價這種禁止狀態下的許可時,可以作理論上的探討:在因特別原因、經法定部門批準的條件下的禁止是“相對禁止”,除此以外的禁止,稱為“絕對禁止”。因此,討論絕對禁止與相對禁止只能在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內進行,而不能也不應該超出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外來進行,司法認定尤其應當杜絕這一做法。
在代表“限制進出口管理屬性”的情形下,許可證件意味著該貨物在其管理屬性上是限制進出口貨物,經過法定申請流程,獲得許可,貨物進出口申報并提交許可證件由海關放行。例如:《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等。限制管理屬性的進出口貨物,從管理的程度上來看,有一般程度(如出口許可證),有嚴格程度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甚至還有嚴格管控程度的(軍品出口許可證)。在評價這種限制狀態的許可時,千萬不能將“未經許可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與禁止進出口貨物混同:“未經許可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其貨物的管理屬性沒有改變,不能因為“未經許可進出口”而將限制進出口貨物變性為禁止進出口貨物。
無論如何,“禁止進出口管理屬性”“限制進出口管理屬性”皆由法定,有其確定的法律淵源。根據《對外貿易法》,國家基于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等十二項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發布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禁止或者限制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出口。《對外貿易法》還規定了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據此,判斷許可證件所代表的管理屬性,要回到法律條文本身,依據其所源自的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來分析、判斷,而不是依據許可證件的名稱,更不是想當然地將各種管理屬性進行錯位解釋以混淆視聽。
三、許可證件與“自動進出口”管理屬性的關系
基于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對部分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自動進出口許可證是我國加入世貿以來所實施的管理制度,其所代表貨物的管理屬性是自由進出口。目前我國只對于進口貨物實施自動進口許可制度,對于出口目前尚無。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不受限制,一旦提出申請,均應當給予許可。因此,自動進出口許可證貨物,雖然事先也要辦理許可證件,但是其屬于自由進出口貨物的范圍,其管理屬性既不是限制進出口貨物,更不是禁止進出口貨物。
自動進出口許可證貨物與禁止進出口貨物、限制進出口貨物之管理屬性涇渭分明,正如禁止進出口貨物與限制進出口貨物之管理屬性一樣,不可相互替代、不存在交叉、不能相互混淆,因此,對于自動進出口許可證貨物的理解與鑒別也要回到《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上來。
四、許可證件與“海關監管證件”
前文提到過,許可證件是企業事先申請并獲得許可、海關驗放進出口貨物的憑證。既然是海關驗放的憑證,那么,就是海關監管的證件之一,該憑證是海關據以驗放相應貨物的依據,缺少這些許可證件,不能獲得海關驗放。同樣,海關在監管進出口貨物的實踐中,其所憑以驗放貨物時要監管、檢查、查驗、驗核的監管證件很多很繁雜,許可證件只是其中一部分,這些監管證件共同支持了海關監管、檢查、查驗、驗核、稽查、核查等執法行為。除了許可證件外,常見的監管證件如下:
(一)原產地證明:是表明進出口原產地的身份證明文件,有優惠的也有非優惠的,海關據此分別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
(二)關稅配額證明: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國別關稅配額證明》,憑此已申請的配額證分別享有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國別關稅配額稅率。
(三)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確認通知書:海關對減免稅申請人主體資格、投資項目和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確認意見,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憑此通知獲得征稅、減稅或者免稅。
(四)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證:海關對進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實施注冊管理,企業獲得海關總署的注冊證之后,才能向中國出口食品。
(五)進口藥品通關單:藥品進口時,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備案并獲得《進口藥品通關單》,海關憑以辦理驗放手續。
(六)輸華動物、植物產品境外檢驗檢疫證明及衛生證書:進口動植物產品時,進口單位向海關提供允許進口的境外證明文件,海關憑以辦理中國檢驗、檢疫等驗放手續。
(七)來往香港/澳門貨運企業備案登記證、來往香港/澳門車輛進出境簽證簿:經海關備案的貨運企業、車輛憑海關核發的備案登記證、簽證簿,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八)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對于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的情況,由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為企業開具證明,并將電子數據傳輸至海關,海關憑此辦理退稅手續。
(九)金伯利進程毛坯鉆石證書:進口商在辦理毛坯鉆石進境手續時,應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毛坯鉆石證書》正本及其它單證,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對進境毛坯鉆石實施檢驗。
(十)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商務部為加強對援外項目的管理,對援外物資項下的物資出口簽發的通知函,海關憑此驗放。
五、許可證件中的行政許可與進出口貨物管理屬性的關系
行政許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明晰行政許可權力邊界、規范行政許可運行,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審批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我國自2022年始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對于列入清單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海關與外貿進出口領域,涉及許可證件、海關監管證件種類非常龐雜,涉及內容非常廣泛,而作為行政許可結果的許可證件、海關監管證件,必須會與進出口貨物管理屬性(禁止、限制與自由),其對應關系列舉如下:
(一)出口配額的行政許可:出口配額貨物是行政許可范圍,國家發改委會同商務部審批糧食、煤炭的出口配額,該配額經行政許可后頒發出口許可證,企業憑配額許可證辦理出口手續。該經許可出口貨物是限制出口貨物。
(二)出口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出口許可證貨物是行政許可范圍,由商務部頒發鎂礦石出口許可證,該出口許可證經行政許可后,企業憑證辦理出口手續。該經許可出口貨物是限制出口貨物。
(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物項是行政許可范圍,由商務部審批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該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經行政許可后,企業憑證辦理出口手續。該經許可出口的管制物項是限制出口貨物。
(四)軍品出口許可證:列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的軍品是行政許可范圍,由軍品出口管理部門(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審批辦理出口許可證,軍貿企業憑證辦理出口手續。該經許可出口的軍品是限制出口貨物。
(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屬于禁止出境范圍,因科學研究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以及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可以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獲得行政許可-出境批件,申請人憑該批件申報出境,并限期進行進境核查。經行政許可在特定原因、特定用途下出境,不影響其是禁止出境物品。
以上列舉了數個關于行政許可與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關系,而在自動進口許可的情形下,雖然也叫進口許可,但是,該許可非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只是國家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采取的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措施。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海關憑提交的自動許可證明,辦理驗放手續。因而,它只是冠以許可、許可證之名,而不具有行政許可之實質,當然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六、結束語
對于許可證件所代表進出口貨物管理屬性的判斷,不能簡單從許可證件的名稱得出是什么樣的貿易管理屬性。關于許可證件與進出口貨物貿易管理屬性的爭議仍然將一直爭議下去。只有針對具體的進出口貨物,根據法律條文對貿易屬性的規定,進行對照、分析、鑒別,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在此基礎上,才能談得上運用法律辨明是非、解決爭議。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海關與財稅團隊 孫國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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