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關于龍四化等3人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通告
以下列表中3名交通違法行為人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經我大隊依法通知后,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也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一百六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告如下:
通告期間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向我大隊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通告期為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11日。通告期滿,我大隊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前告知視為送達。
請相關當事人及時通過以下方式聯系并接受處理。前來處理時,請攜帶本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等相關材料。
辦理地址: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吉首市文心路59號)
聯系人:徐警官
聯系電話:0743-8715657(請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咨詢)
通告平臺:“吉首公安”微信公眾號
特此通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6年3月4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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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首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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