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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二十一:(離婚的法律后果及發生時間)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二十一篇,介紹離婚的法律后果及發生時間。
概念:
離婚的法律后果,是指離婚所發生的各種法律效力。
離婚一經確定,立即發生法律規定的效力,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些法律后果包括身份關系的法律后果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后果。前者包括配偶之間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子女撫養關系的改變,對子女探望權的產生等;后者包括夫妻共同財產解體為個人財產,原先的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共同債務也要清償,同時對生活困難的一方應當確定經濟輔助義務等。
離婚的這些法律后果,其效力都指向將來,不發生溯及力。
離婚的法律后果發生的時間:
離婚的法律后果發生的時間,是指離婚的上述法律后果究竟從何時起生效。其原則是:離婚的法律后果發生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之時。
1.登記離婚
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的法律后果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并向當事人簽發“離婚證”之時。
2.經法院調解離婚
經法院調解離婚的,其離婚的法律后果發生于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向當事人正式送達之時。也有觀點認為:在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時即生效,法律依據是民訴法解釋第151條。
3.一審判決離婚當事人不上訴
一審判決準予離婚,當事人不上訴,判決書送達次日起15天即過了上訴期后,判決書生效之時,發生離婚的法律后果。
4.二審判決離婚
二審判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離婚的二審判決書送達之時,即發生離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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