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郯城護鴿風波:維護權益者被處罰,涉事方卻索賠近萬,立案兩月為何無進展?
2025 年 11 月,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李莊鎮大官莊村村民陳某松為制止他人彈弓擊打自家鴿子引發沖突,其本為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卻被辦案單位作出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涉事的郭某辰等人未受到實質性處罰,還向陳某松一方提起近萬元民事索賠。陳某松父子歷經兩個多月多渠道維護權益,該事件于 2026 年 1 月正式立案,然而截至目前,案件仍無實質性處理進展。警方在該事件的現場處置、證據采納、調解程序等環節的相關操作,遭到當事人的強烈質疑,這起普通民間沖突也因處理過程中的諸多問題,引發公眾對辦案公正性的關注,一系列待解問題亟待相關部門依規核查并作出明確回應。
護鴿引發沖突 維護權益方被作出行政處罰
2025 年 11 月 16 日 10 時許,陳某松從同村證人處得知,郭某辰、李某煒、郭某巖三人正用彈弓擊打其父親飼養的鴿子,趕到現場后,其親眼看到郭某辰持彈弓瞄準鴿子。為維護自家財產權益,陳某松當即上前搶奪彈弓制止沖突,爭執中郭某辰拒不交出彈弓,還涉嫌用彈弓攻擊、辱罵陳某松,卻辯稱自身是在打麻雀而非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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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彈弓及鴿子,由陳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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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彈弓及鴿子,由陳先生提供)
隨后陳某松兒子陳某鶴趕到現場,踢了郭某辰一腳并控制住郭某辰、郭某巖二人,防止其離開現場。郭某辰揚言報警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陳某松一方隨即也選擇報警。出警民警于某棋抵達現場后,僅簡單了解情況便準許郭某辰離開,未對事件展開深入調查,該處置方式也為后續案件的調查工作埋下了爭議隱患。
后續辦案單位的調查認定結果,讓陳某松父子難以接受。警方表示,陳某松所稱郭某辰打死五只價值 250 元鴿子的事實,因無監控證據、現有證據不足,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對郭某辰等人不予處罰;郭某辰的辱罵行為也因情節輕微,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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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通用書,由陳先生提供)
調解程序存瑕疵 無輕微傷卻被要求高額賠償
事件后的調解環節,出現了諸多不合理的情形。2025 年 11 月 27 日,民警于某棋通知陳某松父子前往沙墩警務站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輔警要求陳某松在室外等候,僅讓陳某鶴一人進入辦公室參與調解,作為核心當事人的陳某松被排除在核心調解環節之外;而另一方當事人郭某辰、郭某巖也未到調解現場,調解雙方核心人員均未到場的情況下,調解程序的合理性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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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書,由陳先生提供)
更讓陳某松一方難以接受的是,在此次調解過程中,郭某辰家長提出要求,讓陳某松分別向郭某辰、郭某巖各賠償 8000 元,兩項合計 16000 元,陳某松明確拒絕該賠償要求,辦案單位遂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罰款 800 元的行政處罰決定。1月14日,相關執法人員曾將陳某松帶至看守所做拘前體檢,可后續問詢中卻未承認該體檢為拘前體檢;而2月4日陳某松實際被拘留時,執法人員并未再為其安排體檢。陳某松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相關說法存在明顯的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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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由陳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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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由陳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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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由陳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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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由陳先生提供)
陳某松表示,搶奪彈弓、控制對方的行為均為合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便過程中有過激行為,也屬合理范疇;郭某辰一方事發當場并無明顯受傷跡象,卻在事發三小時后才前往醫院檢查,還出具了 15 張檢查報告單,該檢查行為已構成過度檢查,由此產生的相關檢查費用理應由其自行承擔。此外,郭某辰作為外村人員到陳某松家門口擊打鴿子,相關行為已影響治安秩序,還存在拍攝視頻斷章取義指責打人的情況,其提出高額賠償的行為引發陳某松一方強烈不滿。值得注意的是,陳某松一方提供的同村證人朱某洪的證言,未被警方采納。
關鍵證據未被采信 涉事方行為疑似有預謀
陳某松表示,郭某辰等人的行為并非臨時起意,而是存在明顯的預謀跡象。據悉,事發前一日,即 2025 年 11 月 15 日,郭某辰與郭某巖便前往陳某松家中打探情況,與陳某松妹妹交談時,故意謊稱住址、隱瞞真實身份,為次日擊打鴿子的行為做準備。
沖突現場,有被打死的 5 只鴿子作為直接物證,還有同村村民親眼目睹郭某辰擊打鴿子的全過程,可作為目擊證人,但這些關鍵證據未被警方合理采納。陳某松認為,民警當場讓郭某辰離開現場,使其有充足時間與同伙溝通,直接導致郭某辰后續拒不承認擊打鴿子的事實。而郭某辰、郭某巖偷拍的陳某松踢人的視頻,存在斷章取義的問題,卻被警方采信,陳某松一方提供的人證、物證則未被重視,警方在證據采信環節的處理方式遭到陳某松一方的質疑。
多渠道維護權益后立案 案件推進無進展且年齡核查存疑
因對辦案單位的處罰決定和調解要求均存在強烈異議,陳某松父子開啟了維護權益之路。他們先是撥打服務熱線尋求幫助,在未得到滿意回復后,又前往臨沂市信訪部門反映情況。歷經兩個多月的奔走,直至 2026 年1月20日,相關執法人員才對該事件予以立案。然而立案至今,陳某松始終未收到任何處理結果,案件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這也讓其對案件處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產生了更深的質疑。
同時,涉事人員的年齡核查環節也存在疑點,引發陳某松對辦案過程公正性的懷疑。陳某松表示,事發時郭某辰實際已年滿 14 周歲,其作案前提前打探、作案中拒不配合、事后拍攝視頻指責他人、索要高額賠償,相關行為表現出的主觀過錯程度較深,應按相關規定進行管教。但辦案民警于某棋在現場并未核查郭某辰、郭某巖的身份證件,卻直接表示二人不滿 14 歲,并以未成年為由對其不予處罰。結合警方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諸多不合理操作,陳某松對該環節的處理結果提出質疑,認為相關處置存在不合理之處。
維護權益方遭民事索賠 相關行為被指存在不當嫌疑
在陳某松父子被作出行政處罰后,郭某辰一方隨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陳某松對“未滿 14 周歲未成年人實施行為”,存在聚眾羞辱、撕壞衣物等行為為由,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 9815.38 元,還稱該行為造成郭某辰精神方面的影響,出現夢中驚醒、不敢前往該村取快遞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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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由陳先生提供)
對此,陳某松始終堅持,自身在爭執中的所有行為均屬于正當防衛,對郭某辰一方的起訴行為表示強烈質疑。同時,陳某松還稱,郭某辰的父親郭某貴此前也曾疑似以類似方式向他人索要 2000 元賠償,最終并未得逞。認為郭某辰一方存在不當索要賠償的行為,希望法院能重視相關事實,依法公正審理此案。
從制止他人不當行為反遭行政處罰,到多渠道維護權益后立案卻兩月無實質性進展,再到被對方提起近萬元民事索賠,陳某松父子的遭遇引發公眾關注。這起事件中,警方現場處置是否合規、證據采納是否合理、調解程序是否正當、涉事人員年齡核查是否規范、相關方是否存在不當索要賠償行為等一系列問題,都亟待相關部門依規開展深入調查,查清事實真相并作出明確、公正的回應。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基石,公眾熱切期待相關部門能嚴格依法依規對該事件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回應各方合理質疑,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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