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間債市“科技板”推出滿十月之際,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債券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關于推出科技創新債券 構建債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協發〔2025〕86號文,以下簡稱“86號文”)的基礎上,推出十方面優化措施,引導金融資源“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銀行間市場科創債機制升級,主要圍繞主體認定、資金用途、債券期限、配套機制等方面,旨在破解科技創新融資中的結構性堵點,有助于更好支持成長期、成熟期科技型企業發行中長期科創債,進而用于加大對科技創新領域的投入,同時引導股權投資機構發行長期限科創債,帶動更多資金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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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企業認定標準
資金流向更重“含科量”
細化并擴容發債主體認定標準是此次《通知》的亮點之一。具體來看,除86號文明確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七類稱號外,《通知》明確新增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科改示范企業標桿企業、智能制造示范工廠等六類科創稱號,使得科創債發行主體范圍進一步擴大、準確。與此同時,強化專利型科技企業認定標準,要求近兩年平均科技相關產業收入占比最高,且與主營業務緊密關聯的專利數量不少于30項,加大科創債對具備核心技術實力的創新主體支持力度。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變化背后反映出的正是監管部門對“硬科技”識別能力的提升,通過擴容權威稱號認定范圍,引入專利數量、技術收入等多維度指標,為債券市場篩選科創標的提供了更清晰的刻度。
在募集資金用途方面,86號文對科技型企業發行科創債募集資金用途進行了較為靈活的安排,既可用于科技創新領域的項目建設、研發投入、并購重組(含參股型),也可用于償還有息負債、補充營運資金等。
此次《通知》根據研發強度,對科技型企業募資用途進行分層分類管理,將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研發支出與資金使用靈活度掛鉤,形成有效激勵,進而引導資金直接流向科技創新領域。
例如,對于近兩年平均研發支出超10億元(含)或研發投入強度超3%(含)的企業,募集資金可繼續靈活使用;未達條件的,則需至少30%用于科技創新領域的項目建設、研發投入或并購重組。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分層管理并不包含民營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發行科創債,可靈活設置募集資金用途,更好匹配企業融資需要。
“這種充滿包容性的差異化安排,精準回應了民營企業的融資痛點,與我們在科創發展階段對資金靈活性的迫切需求高度契合。”有民企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讓民營企業在科創投入上“敢投”“敢闖”,其本質是對企業創新發展節奏的深刻理解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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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長期限匹配研發周期
簡化流程提升融資效率
《通知》明確鼓勵發行中長期科創債,正對應當前市場上的科創項目普遍存在周期長、回報慢等特點,旨在精準破解長期資金“缺位”與研發投入“等不起”的結構性矛盾。
具體而言,《通知》指出,為更好匹配科技研發與股權投資的中長期屬性,科技型企業發行的科技創新債券期限應為270天及以上,股權投資機構發行的科技創新債券期限應為3年期及以上。
“相較早期的‘雙創債’等試點,科創債有效破解了規模小、期限短、增信難等困局,為創投行業注入了穩定長期且具備足夠耐心的關鍵資本。”基石資本執行總裁、合伙人王啟文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
同時,監管對于發行機制也作出優化,提升股權投資機構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的便利。具體而言,包括優化發行流程,鼓勵股權投資機構使用“常發行計劃”,減少重復性信息披露;根據實際資金需求,股權投資機構可“一次注冊、多次發行”;鼓勵股權投資機構采用“增發”機制,在已發行科技創新債券存續期內,以相同要素向市場增發新份額,上市后與原科技創新債券合并交易、托管,提升募集資金獲取時效,提高融資與投資進度的匹配性。
交易商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26年2月末,銀行間市場已累計支持351家非金融企業發行科創債9748.5億元,其中86家民營企業發行科創債2170億元,占全市場民營企業科創債規模九成。
同時,積極支持16家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科創債,并引入52家首次發行人,行業分布于創業投資、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設備制造等科技創新領域。從發行期限來看,以中長期為主,其中科技型企業平均發行期限為2.32年,股權投資機構平均發行期限為5.63年,發行企業廣泛分布于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一創業證券總裁王芳認為,隨著發展新質生產力成為國家戰略,科創債的發行主體、產品形態和配套機制有望繼續完善,成為債市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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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硬科技“獨角獸”
評級體系注重“軟實力”
除發行主體外,中介機構、投資人等也是推動科創債市場健康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為此,《通知》從發行端和投資端同步發力,作出一系列針對性安排,旨在調動更多市場力量共同為科技創新注入金融活水。
針對主承銷商,《通知》提出,鼓勵主承銷商積極服務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等關鍵領域企業,引入獨角獸、瞪羚等硬科技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債券,通過設置附認股權、知識產權質押、投資者保護等特殊條款,提高投資人認可度。探索將主承銷商引入科技創新債券首次發行主體情況,納入主承銷商執業情況市場評價。
在推動創新評級方法上,86號文中對于評級的態度為“鼓勵結合科技創新特點形成評級方法”,如今《通知》進一步要求完善科技創新行業評級方法體系。
具體而言,一是鼓勵評級機構結合科技創新行業特點,健全完善評級方法,強化對核心技術、研發能力、投資業績、管理規模等“軟實力”的關注;二是要求評級機構嚴格遵守評級一致性原則,對同類發行主體及其跟蹤評級適用統一評級標準和分析框架;三是將評級機構在科技創新債券領域的執業表現納入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聯合市場化評價。
“對機構在科創債評級行為方面作出更明確、系統性的要求,可以為評級機構提供更清晰的執業指引,更精準地識別科技創新企業的成長潛力,從而提升科創債評級質量與市場認可度。”有業內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同時,對評級機構作出規范化要求,有助于壓實其“看門人”責任,促進科創債市場高質量發展。
《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到,自去年5月債市“科技板”設立以來,國內多家評級機構已針對科創債構建相應的債券評級體系。“對于科技型企業,其具備輕資產、高研發、高成長的特點,我們打破傳統以規模為重心的評級思路,重質而非量,強化對技術領先性、產品競爭力等體現核心競爭力要素的分析,降低規模類要素權重,并結合前瞻性預測、融資能力、風險短板等維度,對企業成長價值和信用風險進行評價。”中債資信企業與機構部負責人孫靜媛此前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于如何推動完善投資端機制建設,《通知》明確鼓勵投資機構優化考核評價體系,推動科創債指數及指數化投資產品發展。
有分析人士表示,通過引入具備良好區分度與準確性的專業評級結果,也有助于幫助投資人守住風險底線,準確評價符合國家科技戰略、具備技術優勢的科創企業真實風險和成長價值,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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