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能取得多少手續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根據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又根據,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0.5%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因此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只受2%比例的限制,不受最高限額70萬元限制。
比方說貴州茅臺根據自媒體對其2022年年報的分析,其計入“其他收益”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款高達900多萬元。按2%的比例推算,其當年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總額約為4.5億元。 當然,茅臺代扣的個稅不都是工資薪金的個稅,還有股份分紅的個人所得稅,這些都是有個稅手續費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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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像茅臺這種級別的返還在全網范圍內都屬于極少數案例。絕大多數企業,哪怕是上市公司,這筆金額通常在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比如華森制藥在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的手續費返還金額就為4.87萬元。
二、會計上怎么核算?
企業收到手續費屬于本單位的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財政部會計司 《關于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中明確,個稅手續費返還應該計入報表“其他收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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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公司收到了106萬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會計分錄如下:
(1)收到返還手續費
借:銀行存款106
貸:其他收益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
(2)支出時根據不同用途做分錄
如獎勵給財務部辦稅員的20萬。
借:應付職工薪酬20
貸:銀行存款20
用于日常支出的,計入與之相關費用即可。
三、增值稅處理
根據目前全國多地(如福建、江蘇、遼寧、重慶、北京、河南、深圳、內蒙古、廈門、安徽、大連、重慶、浙江等)稅務局的官方執行口徑,企業取得的個稅手續費返還需要繳納增值稅。
為什么需要繳?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相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實質上是為稅務機關提供了代理服務。因此,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被定性為商務輔助服務中的“經紀代理服務”,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具體怎么繳?需要根據你公司的納稅人身份來確定稅率和計算方式:
一般納稅人:稅率通常為6%。計算公式為:增值稅 = 手續費返還金額 ÷ (1 + 6%) × 6%。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根據現行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減按1%征收)。計算公式為:增值稅 = 手續費返還金額 ÷ (1 + 1%) × 1%。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可免征。
在會計處理上,收到這筆返還款時,通常計入“其他收益”或“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確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四、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處理基本沒有異議。需要確定收入,相關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個稅手續費返還屬于"其他收入",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收入確認:收到手續費時,全額計入當期收入(會計上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
支出扣除:若將手續費用于獎勵辦稅人員或代扣代繳相關支出(如購買軟件、培訓等),相關支出可憑合法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個人所得稅處理
對個人取得扣繳稅款手續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較大意見。主要的原因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的規定如何認識的問題。這雖然是已經超過30年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并沒有得到統一的認識,主要問題是把返還發給什么人才能免稅?
從目前各地的一些解答來看,都是依據財稅字〔1994〕20號通知(,但有三種觀點:
1、不屬于免稅,需要征稅。江蘇、廈門、河南、河北、山東等地需繳納個稅認為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不適用免稅。
主要原因是20號通知的免稅對象個人僅僅是指個人扣繳義務人(即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個人),不包括單位代繳義務人中的具體辦稅人員。理由是單位代扣代繳的法定責任人是扣繳單位。單位把具體工作落實到具體崗位上的辦稅人員,其僅僅是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并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所以其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收入并不屬于按規定取得,而是屬于由單位發放,不符合“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的要件,符合工資薪金包括獎金等的定義,應屬于工資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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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陜西、安徽、廣西、寧波、江西等地暫免征收認為可參照財稅〔1994〕20號文享受免稅。
他們認為,20號通知的免稅個人僅僅是指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個人,但單位代繳義務人中的具體辦稅人員取得的單位發放的手續費參照執行。
3、辦稅人員免稅、其他人員征稅。深圳、北京等地需個案判斷強調"直接辦稅人員"可能免稅,但需提供證明材料。
主要的理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盡管依據財稅〔2008〕132號規定,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依然可以作為對20號通知的解釋的佐證資料。
所以,我們實際操作中,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來源:二哥稅稅念、河北航天信息、一葉稅舟,虎說財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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