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職場中同事及上下級之間關系、 聯絡彼此感情,小李在今年春節期間騎電動車帶著禮品到老板家拜年。 豈料, 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受傷。
請問: 在交管部門已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小李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法官說法
小李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與之對應,小李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取決于是否同時符合 “ 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三個要素或者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 而答案是否定的:
一方面,春節假日并非工作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自然延伸,小李給老板拜年也非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或者老板另行安排的工作內容,小李受傷之處更非工作地點。此外,案涉情形亦非“因工外出”,因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 ‘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 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而本案完全與之無關。
另一方面,“上下班途中” 是指職工從居住地到工作場所,或者從工作場所到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和時間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 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小李去老板家拜年,雖可能間接促進職場關系,但缺乏老板指派或工作職責要求,屬于人情往來,目的是聯絡感情,不是上下班。(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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