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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在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因涉及主體資格、政策限制等問題,常常引發糾紛。當賣方在交易完成十余年后反悔,以協議無效為由要求收回房屋,法院會如何判決?近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對此類問題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份價值155,000元的宅基地房屋交易
原告王某1、王某2系父子,是上海市青浦區某村宅基地的獲批建房申請人。2005年,王某1方因缺乏建房資金,經人介紹認識了在滬經商的臺灣地區居民毛某。雙方協商后,毛某出資在王某1方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建成后由毛某及家人居住使用。
2012年11月23日,雙方簽訂《購房協議書》,約定王某1方將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給毛某及毛某的妻子郭某3(臺灣地區居民)。協議中雖寫明房屋及院子總價約500萬元,但實際履行的價款為155,000元(其中135,000元支付給王某1,20,000元支付給王某1的哥哥王某5用于購買院子部分)。
此后十余年,毛某及家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并對房屋進行了翻建。2024年,毛某年事已高返回臺灣,其配偶郭某3及岳父母郭某1、謝某繼續居住。王某1方此時要求收回房屋,遭拒后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要求三被告騰退房屋。
二、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王某1、王某2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 根據證人證言及付款憑證,雙方真實法律關系為宅基地房屋買賣,而非原告主張的租賃。
- 毛某及郭某3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交易已履行完畢十余年,且被告長期居住使用,應尊重現狀、維護穩定。
- 原告未能提供證據推翻《購房協議書》的效力,其主張不予支持。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四大法律要點
1. 宅基地房屋買賣的法律效力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政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包括城鎮居民、臺灣居民等)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通常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法院雖未直接認定協議有效,卻基于“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2. 長期占有使用狀態的司法考量
交易已完成十余年,被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長期居住,投入了大量資金和精力。若簡單認定合同無效、判令返還,將導致社會關系不穩定,造成新的不公。法院在裁判時,充分考慮了長期占有使用的事實,體現了對既成事實的尊重。
原告主張雙方是租賃關系,但未能提供任何租賃協議。相反,被告提供了《購房協議書》、付款收據,且有證人(介紹人、見證人)出庭做證,證明雙方真實意思為買賣。原告前后矛盾的陳述,使其主張難以采信。
4. “誠信原則”在宅基地糾紛中的適用
原告在收取款項、讓被告建房居住十余年后,因房價上漲或拆遷預期反悔,企圖以協議無效為由收回房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的判決也是對不誠信行為的一種否定。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1.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風險極高,務必審慎
非本集體組織成員購買宅基地房屋,存在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若確需交易,應充分了解政策,簽訂詳細協議,并盡可能取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2. 保留交易全過程證據
付款憑證、收據、協議、證人證言等均應妥善保管。本案中,被告之所以能勝訴,關鍵在于保留了完整的付款記錄和證人證言。
3. 長期居住狀態是重要考量因素
若交易已履行多年,買方已投入資金建房并長期居住,法院在裁判時會傾向于維護現狀。賣方若想反悔,難度極大。
4. 誠信履約,勿因利益驅使反悔
法律保護交易安全和誠實信用。在交易完成多年后,僅因房價上漲或拆遷預期而反悔,不僅難以獲得法院支持,還可能損失訴訟費用和時間成本。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宅基地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雖存在政策風險,但長期履行、實際居住的事實狀態,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對于買方而言,保留證據、穩定居住是關鍵;對于賣方而言,切勿因短期利益驅使而反悔,否則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繼承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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