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涉及房源匹配、價格磋商、貸款辦理、產權過戶等多個復雜環節,中介機構作為專業服務主體,承擔著連接買賣雙方的橋梁作用。但在實踐中,部分買房人為逃避中介費,轉而繞開中介與對方私下達成交易,這種看似“省錢精明”的操作,實則暗藏不小的法律風險。
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明確買房人繞開中介私下成交構成“跳單”違約,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025年4月,原告騰沖某經紀公司作為中介方,為被告楊某夫婦提供了看房、價格磋商等服務,并促成買賣雙方于同月18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228萬元,中介服務費為成交價的1%。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現房屋存在違建情況,導致暫時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為此,買方、賣方及中介三方協商一致,解除并撕毀買賣合同,并由賣方退還了已收取的購房款。
令人意外的是,在原合同被撕毀的次日,買方與賣方繞開中介公司,直接重新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并于當天迅速完成產權過戶手續。中介公司認為,買方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跳單”違約,即利用了其提供的服務機會卻避開其直接成交,遂訴至法院,要求買方支付中介費22800元,并承擔違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跳單”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務;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三是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本案中,買方確實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帶看房屋、組織磋商等關鍵服務,并最終購買了同一套房屋,雖然期間存在解除和撕毀買賣合同的行為,但無法否認買方利用中介服務獲得交易信息并最終完成交易的客觀事實,其繞開中介公司達成交易的行為符合“跳單”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因此,買方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報酬。同時,由于中介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存在明顯瑕疵,未能盡到審慎核查房屋狀況的義務,對首次交易未能順利完成負有一定責任,且在原先的合同也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買方支付相當于約定中介費70%的報酬15960元,對中介公司的違約金請求則未予支持。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李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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