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曹雪 記者 嚴君臣)為了體驗滑雪運動,家住南通的賈某支付6950元課時費,向南通某體育文化有限公司購買了私教課,沒想到課才上了幾次,商家就閉店了。剩下的課時費,只能認栽了嗎?3月20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法院判決該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向賈某退還剩余課時費4964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向賈某退還了費用。
賈某為體驗滑雪運動,向南通某體育文化有限公司購買了滑雪私教課,一次性支付課時費6950元,合同約定課程有效期一年。后續因工作變動,一年內賈某上課頻率大幅降低,便向該公司提出退還剩余課時費的申請。該公司不同意全額退款,但給出兩個方案:無時間限制使用剩余課程或以七折方式退還費用。考慮到自身需求,賈某選擇了無時間限制上課,直至課程用完。然而,就在賈某上了6次課后,突然得知,該公司已經閉店,不再繼續經營。眼看剩余課程無法繼續,賈某多次溝通退款無果后訴至崇川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剩余課時費4964元。庭審中,該公司對于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沒有異議,但是認為雙方并未就無時間限制使用課程或者以七折方式退還剩余課程費達成合意,僅是因為賈某堅持要求退款才同意讓其繼續上課,且案涉合同約定合同到期后不退費,故不同意退款。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課程有效期限,但在期限屆滿后,該公司并未阻止賈某繼續上課,還對賈某的上課情況進行了消課登記,該行為應視為雙方一致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而該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閉店停止經營,導致賈某接受滑雪教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賈某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本案中,賈某預先支付全部課時費,商家分批次提供服務,屬于典型的預付式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綜上,法院判決該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向賈某退還剩余課時費4964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向賈某退還了費用。
法官說法: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已成為教育培訓、健身等服務行業普遍采用的經營模式。消費者通過預付費用享受價格優惠,經營者借此穩定客源、回籠資金,本是互利共贏的市場行為,但是先付款、后服務的模式往往周期長、不確定性高,一旦經營者停業閉店、轉讓跑路,消費者極易面臨服務中斷、錢款難退的困境,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支付教育培訓等預付費用前,應當核實商家經營資質、信譽狀況等信息,理性評估消費風險。若發現經營者存在經營異常、擅自停業等情形,應當及時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經協商不成的,要通過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及時止損,切實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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