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員張凌赫在綜藝中的即興言論引發(fā)跨文化爭議,其調侃肖像 “像出生在東南亞” 的表述,被解讀為地域歧視與外貌刻板印象,迅速發(fā)酵為公共輿情事件。
我們在網上拿緬甸、泰國開玩笑的梗很多,當然他們也在拿我們玩梗,怎么就是張凌赫被拿出來吊打?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判斷此類言論是否構成違法侵權,核心需緊扣人格權侵權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侵權需滿足行為人存在侮辱、誹謗行為,指向特定主體,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且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四大核心要素。
回歸事件本身,張凌赫的言論誕生于綜藝即興互動場景,初衷是調侃肖像的抽象風格,既無明確的侮辱、貶低詞匯,未直接指向東南亞特定國家或群體,也無主動散播地域歧視、貶低他人的主觀故意,所謂 “歧視” 更多是公眾基于刻板印象的二次主觀解讀,并非言論本身的核心表意。
因此,從嚴格的法律定性而言,該言論未構成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名譽權侵權,本質屬于跨文化語境下的言論表達爭議,而非法律層面的違法違規(guī)事件。
有人指出,公眾人物不可以忽視言行的社會責任。相較于普通公民,公眾人物憑借高關注度與強傳播力,其一言一行極易引發(fā)大范圍輿論反響,法律與公序良俗均對其施加了更高的注意義務。
這種義務并非嚴苛的法律強制約束,而是基于其公眾身份衍生的合規(guī)與倫理責任。一方面,公眾人物的表達需兼顧多元文化背景,規(guī)避地域、外貌、群體等敏感雷區(qū),避免因表述疏漏觸發(fā)跨文化沖突。另一方面,其言論不僅關乎個人形象,更關聯商業(yè)合作、行業(yè)聲譽等多重利益,若因言論失當引發(fā)負面輿情,即便不觸碰法律紅線,也可能違反代言合同中的 “形象維護條款”,面臨商業(yè)違約賠償、合作終止等現實風險,這也是公眾人物需承擔的隱性法律與市場后果。
與此同時,事件發(fā)酵過程中的“飯圈”行為,更需守住法律底線。部分網友借爭議對張凌赫實施惡意辱罵、捏造事實、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行為,已然突破法律邊界。根據《民法典》,此類行為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隱私權的侵害,需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若情節(jié)嚴重,還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
此外,內容制作與傳播平臺也需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綜藝節(jié)目組作為內容出品方,負有內容合規(guī)審核、文化風險評估的義務,應對涉及跨文化、多元群體的表達進行提前篩查與風險把控,此次爭議的發(fā)酵,也暴露出平臺在內容審核環(huán)節(jié)的疏漏。雖平臺此舉一般不構成直接侵權,但未盡到合理審核義務引發(fā)輿情,同樣需承擔行業(yè)監(jiān)管、口碑受損等責任,這也要求平臺建立更完善的內容風險防控機制,從源頭規(guī)避此類爭議。
這場言論爭議,最終以當事人道歉、節(jié)目組刪減內容落幕,所以該道歉的只有張凌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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