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是法治德陽建設的重要基石。近年來,德陽深入貫徹男女平等與兒童優先原則,統籌政法、婦聯、民政、工會等多方力量,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維權難題,用心用情守護家庭幸福與成長安全。
在“三八”國際婦女節116周年之際,集中展示精選具有代表性、警示性與指導性的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人身保護、監護權、勞動權益等群眾關切領域,呈現我市在依法維權、矛盾化解、精準救助等方面的實踐成效。
案例是最直觀的法治教材。本次展示旨在凝聚社會共識、強化法治意識,引導婦女兒童提升自我保護能力,推動各部門完善協同保護機制,凝聚家庭、學校、社會共治合力,為建設平安德陽、法治德陽注入溫暖力量,讓女性平等綻放、兒童向陽成長。
典型案例(四)
支持離婚家務勞動補償,
讓“無形付出”化為“有形補償”
——江某與王某1離婚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江某(女)與王某1(男)于2015年10月相識,雙方自由戀愛后同居生活。2017年10月雙方登記結婚,2019年1生育一女王某2。江某曾于2022年8月15日提起離婚訴訟,后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現江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向本院再次提起訴訟。
庭審中,江某自述從2022年7月雙方開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婚生女王某2一直隨江某及其父母生活。江某提供淘寶購買記錄、微信及支付寶支付記錄等,擬證明2022年7月至庭審時,孩子的消費支出。王某1對此辯稱,從2022年7月起雙方分居生活,分居后女兒沒和被告一起生活,具體和誰生活不清楚。王某1認可從2022年7月起雙方分居后,就沒有向江某進行轉賬,支付費用。對于江某提供的淘寶購買記錄、微信及支付寶支付記錄等不清楚,不認可。
另查明,江某從懷孕開始就沒有工作,一直在家里帶孩子。該期間,王某1做生意,每月向江某支付了生活費。雙方分居后,江某于2022年9月就職于某公司,擔任出納一職,月均收入3000元。
調查過程及結果:
旌陽法院在受理江某與王某1離婚糾紛一案后,聯系雙方當事人在特邀調解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希望以調解的方式化解家庭糾紛,但雙方當事人對離婚條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案件開庭審理。
案件結果: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本案中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婚生女王某2的撫養問題。王某2年齡尚幼且一直隨母親江某共同生活,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保持子女生活穩定性的角度考慮,法院認為王某2由江某直接撫養為宜。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如果王某2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王某2大學畢業時止。若王某2未就讀大學則支付至王某2年滿十八周歲時止。法院對此予以確認。雙方分居期間,江某攜王某2與其父母共同生活,獨自負擔女兒生活支出,王某1自認從2022年7月起未支付撫養費,江某要求王某1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間的撫養費理由正當,法院審查在案證據考慮王某2支出及王某1負擔情況酌情判處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間的撫養費用共計19200元(1200元/月×16個月),此后撫養費按2000元/月標準判付。即截至2023年12月,被告王某1應向原告江某支付王某2撫養費共計23200元(19200元+2000元/月×2個月),從2024年1月起按2000元/月標準按月支付。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原告應保障被告對王某2探望的權利。同時希望原、被告雙方不要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而影響小孩的正常成長,共同為小孩營造一個有利于其成長的環境。
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問題。原、被告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房屋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對此,法院認為,首先,從該房產的首付款出資情況來看,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被告分兩次向原告轉賬50000元,原告辯稱被告轉賬的50000元系贈與,但原告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原告的該項抗辯法院不予采納。結合原告兩次支付首付款的時間及被告向原告轉賬的時間,法院認定在支付首付款期間轉賬的40000元屬于被告的出資款,首付款支付完后再轉賬的10000元不屬于出資款;其次,關于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為結婚而共同購房的合意。法院認為,原、被告2015年10月相識,后雙方自由戀愛并同居生活,原告于2017年8月購買案涉房屋,2017年10月雙方登記結婚,雙方均確認婚后進行了共同還貸。結合案涉房屋首付款出資情況、購房時間、結婚登記時間等,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婚前為結婚而購買案涉房屋。綜上,法院認定案涉房屋應屬于原、被告的共同財產。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原、被告對案涉房屋目前價值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且均未對房屋價值申請鑒定,故案涉房屋按份額進行分割較為適宜。截至2023年10月2日,案涉房屋剩余本金191276.11元未償還,考慮到還貸的便捷性,剩余銀行貸款由原告江某一人負責償還較為適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綜合上述出資比例、還貸等情況,法院酌情確定原告江某享有案涉房屋80%的份額,被告王某1享有案涉房屋20%的份額。
關于原告主張的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間房貸支出24768.43元的問題。法院認為,該貸款借貸與償還均發生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現案涉房屋已進行分割,原告的該項訴請于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被告互相主張的債務問題。原、被告雙方對相應借款事實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對對方主張的債務存在異議,該債務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當中不予處理為宜,可由案外人與原、被告另案主張。
關于原告主張家務補貼金30000元的問題。本案中,被告一直在做生意,原告從懷孕后便沒有工作,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用于家務勞動,對家庭,特別是對女兒生活起居、成長教育等方面付出較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家務補貼金的訴請予以支持。關于具體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到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持續時間、原告承擔家庭義務所投入的時間和精力、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情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離婚補償款10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江某與被告王某1離婚;
二、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江某直接撫養,被告王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某支付王某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的撫養費23200元。從2024年1月起至王某2大學畢業時止(若王某2未就讀大學則支付至王某2年滿十八周歲時止),被告王某1每月20日前向原告江某支付王某2撫養費2000元;
三、登記在原告江某名下的房屋系原告江某與被告王某1的共同財產,由原告江某享有80%的份額,被告王某1享有20%的份額。該房屋剩余貸款由原告江某自2023年11月起負責償還本息至還清之日止;
四、被告王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某支付離婚補償款10000元;
五、駁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結婚。
典型意義:
這是旌陽法院首例支持離婚勞動補償的案件。長期以來,照顧家人、撫養子女、洗衣做飯、打掃衛生等家務勞動的價值被低估甚至不承認,在現代社會中,承擔這些勞動的往往是女性,婚后有些女性甚至放棄工作專心投入家庭,但是這些付出往往不能得到應有的回報。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完善了原婚姻法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明確了只要夫妻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勞動,在離婚時都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家務補償。對家庭婦女而言,該條款的意義不是一句“可以拿到錢”那么簡單,而是把她們多年“看不見、算不清、說不出”的付出,變成了法律上“看得見、算得清、拿得到”的權利。把家庭婦女對家庭的貢獻與“在外掙錢”等價,賦予她們同等的尊重。通過構建離婚時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家務勞動的價值在法律層面得到更為廣泛的承認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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