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轉給她的,比她轉給我的還多,憑什么我還要給她錢?”
廣西玉林,一對同居三年的情侶分手后鬧上法庭。男的很委屈:我總共給她轉了22萬多,她才轉給我19萬多,算下來我還多轉了3萬多,現在反被起訴?女的更氣:520是愛,這幾萬是債,借的就是借的,送的就是送的,賬要按我這么算!
戀愛中的他們,熱情如火,生活中的花費多種多樣,哪一筆轉賬是愛,哪一筆轉賬是債,他們真能算得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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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2019年,
梁女士和童先生在廣西玉林博白縣相識相戀,沒多久就開始同居生活,但此時他們還沒有領證,只是以男女朋友的關系住在一起。
他們戀愛期間,你儂我儂,錢來錢往,誰也沒多想。可2022年的5月份,雙方因為感情原因分手,二人的沖突也在這一刻發生了。
分手后,梁女士開始翻舊賬,多次找童先生要錢,可對方卻不認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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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三年間,梁女士的賬本顯示,她轉給童先生一共19.15萬,其中有兩筆特別顯眼:一筆3萬,一筆6萬,都是整整齊齊的大額轉賬。
除此以為,她還墊付了2.1萬家具款,以及她幫童先生還了4458.63元網貸利息。
如今分手,她只想要回自己“借”出去的那部分。
童先生對此卻并不認可,根據他的賬本顯示,他累計給梁女士轉了22.4萬,其中不乏“520”“1314”這樣的示愛數字。
總金額上童先生比梁女士轉給他的多,但他表示不會計較這個,因為這些都是“情侶間的贈與”,是愛意的表達,沒有要回來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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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童先生轉得比梁女士多,算是個“大方男友”。可問題是,梁女士認為這些錢的性質根本不一樣。眼看著童先生耍無賴,她一氣之下,在2024年將對方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審時,童先生在法庭上振振有詞:我倆是戀人關系,這些轉賬都是情侶間的贈與,而且我轉的比她轉的多,憑什么我還要給她錢?
一審法院支持了童先生的觀點,可能法官認為這倆人是在談戀愛,錢來錢往很正常,應該算“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而梁女士又拿不出足夠證據證明是借款,所以一審駁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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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不服,上訴到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這一次,梁女士學聰明了。她拿出了“實錘”的證據,信用卡流水、POS機刷卡記錄、家具墊付憑證,甚至還有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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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先生轉的22.4萬里,包含了大量“520”、“1314”這種特殊數字,這實際上就是表達愛意的贈與!
而反觀梁女士這邊,她在2022年1月至5月,梁女士轉給童先生的8.5萬元,數額較大,而且沒有“520”“1314”這類特殊含義,不符合贈與的特征,應該認定為借款。
她墊付的2.1萬元家具款,有付款記錄和聊天證據,童先生得還。
網貸利息4458.63元,是童先生用梁女士信用卡產生的,也得他承擔。
法院認為哪怕男方轉得再多,也不能用“贈與”去抵消“借款”。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扣除童先生已經返還的4.8萬元(非節日贈與部分),童先生還得再還梁女士6.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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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方多轉了3萬,可還得再還6萬多,童先生用他的案例告訴我們,感情沒了,只要證據還在,錢就能要回來。可是沒有人處對象是奔著分手去的,那戀愛中的錢,到底該怎么轉賬才保險?
我的建議是:小額表達心意,大額寫清楚意圖。戀愛中可以甜蜜,但不能糊涂。
你身邊有沒有因為分手算賬鬧上法庭的例子?這應該算是誰被白嫖了呢?評論區聊聊吧。
來源:環球網:《玉林一對情侶互相轉賬40萬元,哪些不算戀愛贈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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