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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切實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樂平法院審結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消費者訴請商家退費以及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法院結合案件事實,依法對賠償范圍作出合理界定,為消費者維權和經營者規范經營敲響警鐘。
2025年2月24日,被告朱某以“國外某淺草藥具藥商”身份推銷減肥膠囊,原告賀某通過微信于2025年2月25日—3月17日期間,分4次購買減肥膠囊367粒共消費2536元。賀某稱其收到的減肥產品屬于“三無產品”,且經專業檢測,案涉減肥膠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故訴請朱某退款并按照購物款十倍合計27896元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朱某出售給賀某的減肥膠囊確屬“三無產品”,案涉產品含有西布曲明,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停止使用的藥劑材料,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朱某將該減肥膠囊售賣給賀某時,采用咖啡袋進行密封包裝以規避監管,屬于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銷售責任。
原告賀某在購買兩次減肥藥后,在較短的時間內又分兩次加大量購買案涉產品,數量遠超消費者的正常需求,且該產品也不屬于緊缺產品,賀某的上述行為有悖常情常理,故此,對原告賀某要求被告朱某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賠十”的基數,以前兩次購買的產品金額586元為準,最終法院判決朱某需退還及賠償8246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商家明知所銷售的減肥產品含有西布曲明這一國家明令禁止的藥品成分,具有明顯過錯,不僅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更對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構成威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十倍懲罰性賠償請求。
同時,法院對消費者請求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基數進行實質性與合理性審查,認定后兩次連續購買行為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費的合理范圍,故將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限定在具有合理理由的前兩次購買上,將懲罰性賠償的基數認定為586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認定購買者每次起訴的食品數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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