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近日,廣州一消費者反映在某知名椰子雞餐廳鍋底中吃出口罩帶,要求三倍賠償遭拒。市場監管部門核查后稱“未發現商家有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并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律師指出,該情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
3月28日,羊城晚報“記者幫”聯系到報料網友楊女士。她向“記者幫”表示,自己是在3月19日和朋友一起在椰客·海南椰子雞(東方寶泰店)聚餐,在一鍋雞都撈完,準備下蝦滑時,發現鍋底中有一條口罩帶,“很明顯是店里員工用的口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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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雞鍋底吃出口罩帶
楊女士表示,她當即找到店長處理此事,店長最開始表示愿意賠償一個鍋的價錢,但楊女士一行共6人用餐,點了兩個鍋底及不少配菜,楊女士稱店家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損失金額三倍的賠償金,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楊女士向“記者幫”提供的訂單截圖及發票顯示,此次用餐金額共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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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向“記者幫”提供的發票顯示,此次用餐金額共541元
3月27日,楊女士收到了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回復,回復中寫道“有關你的投訴,我局進行現場核查,經查現場該店現場公示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未發現商家有違法行為,我局決定不予立案,但對于你的訴求問題商家明確表示不同意并拒絕我局調解……建議你走其他司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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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12345的回復
3月28日,“記者幫”就此事致電椰客·海南椰子雞(東方寶泰店),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沒有權限回復,需要由公司統一回復。”隨后,記者多次致電廣州椰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電話均未能接通。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何生廷律師向“記者幫”介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若消費者從食物中吃出“口罩帶”,口罩帶顯然屬于非食品原料,存在嚴重衛生問題,且若是使用過的口罩帶,會對消費者心理產生不安影響。上述食物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不屬于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的類型,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
何生廷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若商家拒不協商、拒不賠償,消費者可以要求市場監管局介入,要求對商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予以處理。若合理合法的訴求未得到解決,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退還餐費以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金羊網
記者 | 王雋杰、實習生 莊璦嘉
圖片 | 受訪者提供
編輯 | 丁琳
校對 | 周勇
審核 | 周樂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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