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如下416輛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其他違法被暫扣未處理的機動車進行清理。請有關車主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物品憑單和機動車合法手續到平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違法辦接受處理,逾期將按法定程序進行銷毀,所得收入將按規定上繳國庫。
附件:擬報廢車輛清單
平遠縣公安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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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于交管大隊
一審丨朱志光
二審丨曾志軍
終審丨肖元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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