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99
![]()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1日,辛甲通過微信群獲知某運輸公司招聘貨車司機,便聯系該運輸公司。經協商,運輸公司安排辛甲向外地運送貨物,并向辛甲發送了運送流程及聯系人信息。6月22日,辛甲按照運輸公司的指示裝載了貨物。為減輕路途疲勞,辛甲讓暑假在家的兒子辛乙(15歲)陪同前往。然而,在貨物運送過程中,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辛乙受傷。辛甲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在貨物運送過程中,運輸公司應對辛乙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運輸公司則辯稱,對辛乙受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運輸公司應否對擅自乘車的辛乙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該事故發生在辛甲為運輸公司運送貨物的過程中,但受傷人辛乙既非為運輸公司提供勞務的人員,也無法證實其系受運輸公司安排而乘坐該貨車;辛甲亦無法證實其帶辛乙乘車是聽從運輸公司指示或取得了運輸公司的默認,該行為既非為履行職務所做的準備工作,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范圍。 辛甲作為辛乙的父親,明知貨車載人的危險性,卻未經運輸公司準許,擅自帶未成年的辛乙乘車,未盡到足夠的監護責任,應當對辛乙受傷承擔責任。運輸公司作為從事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的經營者,應當認識到所從事行業本身潛在較大風險,尤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更應有充分認識,更應注重加強對貨車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然而,在該案中, 運輸公司對于辛甲的上崗,只是向其告知貨物運輸流程,并未對其進行崗前培訓或安全教育,也未明確告知嚴禁駕駛人員帶其他人員運送貨物的規章制度或紀律要求。故對辛乙的受傷,酌定由運輸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判決后,運輸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貨車駕駛人員未經運輸公司準許,在運送貨物過程中擅自捎帶其他人員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偶有發生。運輸公司對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致擅自乘坐人員受傷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運輸公司比較關注的問題。通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可以看出,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有兩個:一是侵權行為必須是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二是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侵權。而判斷是否執行職務的標準是:(1)是否以用人單位的名義;(2)在外觀上是否須足以被認為屬于執行職務;(3)是否依社會共同經驗足以認為與用人單位職務有相當關聯。除以上一般原則外,還須考慮其他特殊因素,如行為的內容、時間、地點、場合,行為之名義(以用人單位名義或以個人名義)、行為的受益人(為用人單位受益或個人受益),以及是否與用人單位意志有關聯等。
對此,運輸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流運輸公司,其對于運輸途中的風險具備專業知識。對于駕駛員安全駕駛、非必要不得在專業運輸活動中擅自從事與職業行為無關的活動,運輸公司應當有明確的管理和培訓措施,或者在貨物運送過程中進行實時監控。駕駛人員在駕車過程中,不僅應按照公司指示完成工作任務,而且應認真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以避免給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危害。對于要承載的其他人員,駕駛人員應當積極向運輸公司履行報告義務。在未經運輸公司安排、指示,或未取得運輸公司準許、默認的情況下,擅自捎帶他人乘車的行為,既不是為履行職務所做的準備工作,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范圍,應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