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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華琳:探尋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新路徑 | 法制與社會發展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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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華琳(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法制與社會發展》2026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行政法制度是由行政法規范體系、行政法規范實體內容和行政法律文化相互作用而構成的復雜有機體。應動態研究“活的”行政法制度史。其意義在于,還原真實、完整的行政法制度史,理解行政法制度變遷的機理,管窺行政法制度變遷的方向,推動中國行政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需建構時序分析的行政法制度史敘事。在長時段敘事下,需重點關注時段起點、轉折點和終點的制度轉型。需敘述基本事實與過程事實。在利用制度史史料時,需搜集相關法律規范文本,盡可能利用更為原始的史料。行政法制度史研究可引入理論建構型、解釋結果型過程追蹤,以解釋制度變遷的動態過程。應努力探尋制度史演進中的關鍵節點,并關注焦點事件特別是危機事件在制度史演進中的作用,關注社會結構、理念思潮和科學技術變遷對行政法制度史的影響,進而加厚行政法學的理論深度和學術品質。

關鍵詞:行政法;制度史;過程追蹤;關鍵節點;事件分析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關于“行政法制度史”的概略解說 三、探尋行政法制度史的敘事式框架 四、行政法制度史演進中的過程、節點與事件 結語

問題的提出

如果將行政法學界定為以行政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那么在這個“屋頂”下,其可以有不同的研究進路。在法科教育中,狹義的行政法釋義學以行政法的適用為主要取向,以現行行政法秩序為基本出發點,以法律方法為核心要素。這構成了法科學生研習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和思維方式。然而,此進路多將行政法視為既定的、靜止的和孤立的片段,未能在“史的概觀”下,充分關注行政法制度的昨天、今天與明天,未能充分體察行政法的制度變遷。將制度史研究路徑引入行政法學研究,通過對過去的資料加以探尋,以歷史的方式理解行政法,理解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去思考未來,其重要意義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知其然”,即還原真實、完整的行政法制度史。有別于靜態的、平面的行政法規范研究,行政法制度史的研究路徑注重以動態、立體的方式研究行政法制度的歷史演進,其不僅關注“紙面上的法”,還關注“行動中的法”,將行政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研究,關注影響行政法制度發展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心理等因素。梳理行政法律規范的變遷、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行政行為方式的創新、行政程序的改革乃至司法審查立場的變遷,有助于理解制度“是什么”,發現不同時期行政法律規范如何運作、如何調整、效果如何以及如何變化,進而開展還原歷史真實的歷史主義解釋。

二是“知其所以然”,即理解行政法制度變遷的機理。行政法制度史研究不一定能“以求致用于當世”,但可以對已經過去的漫長歲月作出妥當的解釋。行政法制度史研究將特定行政法制度的歷史視為一個有機的、前后連貫的整體,注重脈絡描述和時序分析,通過關注行政法制度的關鍵節點、焦點事件,探求各相關要素在制度史中的排序和權重,來更加有的放矢地構建分析某項具體行政法制度的歷時性因果鏈。

三是有助于管窺行政法制度變遷的方向。行政法的制度變遷往往不是新制度取代舊制度,而是通過對行政法制度中的組織、行為、程序等構成要素進行部分變更、重新組合,或者引入新的要素來實現的。中國市場監管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業協會改革、優化政務服務改革等進程,都凸顯了行政法制度史乃至制度前史的約束作用。通過開展行政法制度史研究,對特定時期、特定行政法制度的功能或價值展開評判,可以將行政法制度視為一個連綿不斷的成長過程,從歷史中獲取經驗、汲取教訓、了解現狀、推測未來并厘清約束變量,為未來行政法制度改革與政策設計提供輔助。

四是有助于推動中國行政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發展過程中,域外業已成熟的行政法制度、學說和經驗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也要防止言必稱英美或言必稱德日的現象,防止出現“比較法的拜物教”。照搬國外行政法制度的危險在于,若未能考慮到國外特定行政法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和相關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因素,則可能導致人為構建的嚴密的法律體系有悖于我國現實的法律生活和公眾樸素的生活經驗。中國行政法制度史的研究可以從經驗事實出發,觀察行政法制度的功能與反功能,深化對歷史發展長時期趨勢和因果關系的理解,總結出具有普遍意義的因果規律及行政法理論命題,進而推動中國行政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

行政法制度史的研究路徑遵循了一種結構功能主義的研究范式。其有助于還原真實、完整的行政法制度史,理解行政法制度變遷的機理,管窺行政法制度改革的方向,進而推動中國行政法學的本土化與現代化。筆者試圖以之前開展的若干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為基礎,引入制度史、政治史、制度經濟學等多學科知識,著重探討如何通過引入時序分析、敘事式框架和過程追蹤機制,探尋關鍵節點,進行事件分析,分步驟開展行政法制度史研究。本文或許是一場學術歷險,通過探求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核心要義與方略,以期為拓展行政法學研究范式作出涓滴貢獻。

關于“行政法制度史”的概略解說

制度是法學、政治學、經濟學、歷史學等多學科的共同概念,以制度為核心概念來解釋政治、經濟、社會現象的學術主張通常被稱為“新制度主義”。應高度重視法律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注重動態、全景式地研究行政法制度的歷史演進,以期得出若干對學術有裨益、對實踐有助力的研究成果。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開展,靠研究者的敏銳,靠長期積累帶來的直覺與感知,也要靠明確的問題意識與深入追問的能力。

(一)何為制度

學界對“制度”一詞的使用頻次極高,它成為法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重要共同命題,但制度可能也是社會科學研究中最難被界定的概念。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諾思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敝贫仁巧鐣牟┺囊巹t,是人為設計的、形塑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在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制度是眾所周知的、被強制執行的行為規則,是引導人們行動的手段。它不僅通過為人們提供日常生活的規則,來減少不確定性,為人類相互關系帶來秩序和可預測性,還可以被用于遏制投機行為,制裁違規行為。

作為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重要流派,歷史制度主義將制度視為“經過長期存在已經定型的人類行為樣式”,認為制度是“在政治和經濟各領域形塑個人之間關系的正式規則、順從程序和標準化的慣例”,其宏觀層面是與政治體制相關的基本組織結構,中觀層面是有關國家和社會基本組織結構的框架,微觀層面則是公共組織的標準化慣例、規定和日常程序。社會學家認為,制度是穩定重復的、有意義的符號或行為規范,它包括正式組織、規章制度、規范、期待、社會結構等。歷史學家認為,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和基本規范,是制約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的行為框架。不同學科筆下的制度可謂“橫看成嶺側成峰”,但共識在于,制度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包括組織、程序及其運作,制度創設出的一定程度的秩序將人類的行為導入可合理預期的軌道。

我國“制度”一詞的源流或可追溯到《彖》辭對《周易》“節”卦的解釋,其指出:“節以制度”。唐人孔穎達疏《周易》,提及“王者以制度為節”。《前漢紀·孝武皇帝紀一》提及“經國序民,正其制度”。古人所謂“制度”可謂有“制”有“度”,“制”通常指“規定”,“度”則是對規定的把握幅度。自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制度在法治建設與國家治理中的作用,黨的十八大報告正式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概念。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中國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舉行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體系?!绷暯娇倳浺螅骸耙皶r總結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可以上升為制度、轉化為法律?!眹抑贫群头芍贫仁恰绑w”與“形”、內容與形式、實體與載體的關系,這凸顯了法律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何為行政法制度

行政法制度是由行政法規范體系、行政法規范實體內容和行政法律文化相互作用而構成的復雜有機體。其內容大致有四個方面:

第一,行政法制度包括行政組織法律制度、行政行為法律制度和行政救濟法律制度等。行政法制度設定了行政機關的職責,配置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設定了行政法律秩序,給行政相對人以穩定的預期。

第二,行政法制度包括實體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實體行政法律制度不僅包括關于支配行政活動的一般性法律的規定,還包括有關經濟、社會各具體行政領域法律制度的規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不僅涉及告知、聽取意見、說明理由等以保障相對人權利為依歸的制度,還涉及電子化行政程序、溝通交流程序、告知承諾程序、簡易程序等效能導向的制度。

第三,行政法制度的載體不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律規范,還包括以公共政策、司法政策、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內部工作文件、慣例等形式呈現的非正式法律規則。

第四,行政法制度是復雜的系統,由多種相互聯系的要素組合而成。就特定行政法制度而言,其不僅涉及行政組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等要素之間的組合,還涉及支配一般行政活動的法律制度與特定具體行政領域法律制度的組合,亦涉及不同行政法子制度之間的組合與互動。

(三)何為行政法制度史

史學對制度史的關切,可追溯至唐代杜佑所撰《通典》。此書論及經濟制度、選舉制度、職官制度、禮樂制度、刑罰制度及地方制度等,可謂有“經邦”“致用”的追求。梁啟超在1902年的《新史學》中認為,杜佑的“《通典》之作,不紀事而紀制度。制度于國民全體之關系,有重于事焉者也。前此所無,而杜創之”。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也強調了制度的生長與變遷,注重對制度沿革的考略,其間蘊含了對制度史的關切。晚近鄧小南、閻步克等知名史學學者都提出了重構制度史研究的構想。鄧小南提出走向“活”的制度史,認為制度史不僅是生動活潑的寫作方式,更是一種引入長時段和動態研究,從現實出發,注重發展變遷和相互關系,關注時間節點、人物活動的研究范式。閻步克提出“制度史觀”和“結構功能化的制度史研究”,通過探究制度實態,來辨析技術原理,剖析政治意義。這些主張也悄然影響了我國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范式轉型。

諾思指出,“制度變遷決定了人類歷史中的社會演化方式,因而是理解歷史變遷的關鍵”。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對象正是行政法制度的潮起潮落,而每項行政法制度有自己的節奏與韻律,往往歷經孕育、發展、定型化,繼而不斷調試、修正以臻完善,也有可能走向凋零乃至衰亡。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學術使命要求以動態的、描述性的和經驗性的方式,探討行政法制度的歷史變遷。

行政法制度史是在諸多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因素制約與交互作用下的產物,它由諸多相互聯系的要素組合起來,是以一個個動態的事件鏈條為基礎的“活的”、復雜的社會系統。行政法制度史的核心在于“歷史”,在于制度系統內部某一方面或所有方面發生的變化,其著力點在于前后不同時點狀態之間的制度差異。行政法制度史的核心在于“脈絡”,研究者需關注不同時期行政任務的變化,以及行政組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等發生的相應變化,更要探究其變遷脈絡,去努力拆解復雜、交疊的諸重因素,依次厘清其間的影響變量、影響機理與因果關系。

行政法制度史研究可謂學術富礦,不僅可以研究關于行政法制度變遷的“總體史”,還可以梳理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改革等行政組織的制度變遷史,亦可以梳理諸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特定行政行為方式的法律制度史,更可以探究諸如證券監管、藥品監管、福利行政等具體行政領域的制度史。此外,還可以用“解剖麻雀”的方式,去解析特定管理制度、管理事項、熱點事件以及個案糾紛的制度史源流,通過挖掘“細節中的魔鬼”,把握“細微處之神”,提煉出若干更具一般性的規律。

探尋行政法制度史的敘事式框架

行政法制度史研究是從外部去觀察行政法,是觀察者的觀察。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前提在于建構敘事式框架,以敘事的方式來講故事,注重敘事的層次感,夯實敘事內容,注重對歷史事實的詳敘和還原,圍繞行政法制度變遷過程的“來龍去脈”展開“有頭有尾”的述說,告訴行政法制度“是什么”“從哪里來”“到哪里去”,對行政法制度演進進行現實主義的描述、分析與解釋,以期撰寫真實、精彩、有解釋力、有洞見的行政法制度史。

(一)建構時序分析導向的制度史敘事

“歷史性植根在時間性中”,行政法制度史的描摹不可能脫離時間,制度的生成、演化也隨著時間推移而移步換景。歷史中的時間是具體鮮活且不可逆轉的事實,是孕育行政法制度現象的原生質,是理解行政法制度史前提的場域。因此,有必要建構以時序分析為導向的行政法制度史敘事。

行政法制度史不是晚近的歷史與當下的情形,而是“時間的歷史”。制度史不等于“年代學”或“編年史”,不能按照年份去甲乙丙丁,開中藥鋪?!熬幠晔贰眱A向于將不同事件等量齊觀,其能夠說明“何時發生了何事”,但未能說明哪些時段是靜水流深的平緩期,哪些時段是制度激蕩變遷的轉折期,哪些事件是更重要的事,為何在某時發生某事。時間順序或時間軸是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基礎,研究的關鍵在于識別行政法制度的核心理念、發展方向或基本架構發生根本性轉變的歷史時刻?;蛟S可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行政法制度史概略分為如下四個時期,并探求長時段背景下的制度史敘事。

1.1949年至1977年:國家建構背景下的行政法

在1949年至1977年間,在經濟方面,國家作為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經營者,采用指令性計劃作為控制經濟、配置資源的手段;在社會管理方面,國家作為政策的制定者和社會事業、福利的提供者,對社會資源進行分配。在這樣一個不存在利益沖突、有著一致目標的共同體內部,個人和企業成為附著于國家機器中的“籠中鳥”,相互之間的關系以科層制的“命令—服從”關系為基礎,幾乎不存在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律制度。

2.1978年至1991年:經濟社會轉型背景下的行政法

在1978年至1991年間,通過頒布法律、行政法規,我國逐步放松了政府對國營企業具體事務的管理,推動政企分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使企業“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使政府逐步擺脫從事微觀經濟活動的具體事務,逐步依法規范市場與社會。就此時期的行政法制度建設而言,一方面,通過頒布《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填補了法律空白,改變了此前行政權運作主要靠政策、缺乏具體規范的局面,為行政權依法運作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有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缎姓V訟法》構成了行政法的核心機制,構成了國家的金質紐帶,確立了公私法的界限,以法的形式確認了國家、社會與個人的界分,推動了公民精神的培育,重塑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3.1992年至2013年:市場經濟與行政法治

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第15條第1款。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政府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此后,政府與市場的界限逐步明晰,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市場主體獨立承擔市場機制的風險,行政機關依法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規制。行政機關逐步發展出不勝枚舉的行政活動形式,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等型式化行為,以及行政協議、行政指導、行政計劃、違法事實公布、風險警示、信用懲戒等非型式化行為,以有效實現行政任務。在此時段,我國先后頒布《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以規范和控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為;頒布《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以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與對公民權利的救濟?!叭嫱七M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深入人心,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成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4.2014年至今:治理轉型與行政法治

在我國漢語中,“治理”一詞古已有之,大意指“管理”或“統治”?!盾髯印ぞ馈穼懙溃骸懊鞣致?,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2014年2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中指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的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兩者相輔相成”。在我國當下的實踐話語中,治理被視為國家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途徑以及能力。

治理天然涉及多主體、多中心的合作治理,我國目前正在打造“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就行政規制而言,正在努力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合作治理格局。中國強調“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 government),行政組織是復雜合作治理網絡的中心。合作治理強調多元主體的合作與參與,以更為合作、互動性更強的方式共享、動員和聚合分散的資源,協調利益與行動,進而實現行政任務。

以上敘事是在長時段背景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行政法制度史的極簡版描摹。時序是有意義的,“一個作者如果不追溯事件的日期,如果不能保持前后一致,如果不依據證據,就不能發揮歷史學家的作用”。然而,如上時序并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準則,不同的分期都只有相對的價值。當針對具體對象進行行政法制度史研究時,還應結合實際情況,針對制度變遷的關鍵節點,開展更有意義的時序分析。

在進行長時段敘事時,應注意對時段起點、轉折點和終點的制度轉型進行重點勾勒。例如,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了“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這構成了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起點。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2014年《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則構成了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轉折點。又如,在2008年發生的嬰幼兒奶粉含三聚氰胺的事件后,國務院決定廢止有關食品質量免檢制度,這構成了食品免檢制度的終點,構成了特定行政法制度和政策的終結。因此,應對重要節點的重要事件展開多維度、全景式的分析。

此外,在每個長時段存續過程中,特定的行政法制度可能進入了相對波瀾不驚的“穩定時段”,但“穩定時段”并非絕對停滯不動,它仍處于歷史的時間性之中。研究者應當關注“穩定時段”中的經常性的、小幅度的、點滴但重要的變化,這或許構成了行政法制度史研究中的重要“單元”。例如,在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間,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嘗試推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此后異地管轄在浙江省的衢州市、湖州市等地區陸續推開。異地管轄改革的基本理念是“法官應當在沒有壓力下裁判”,意在克服行政審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與政府干預,實現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的有限分離。在之后的“穩定時段”,各地司法機關圍繞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展開了諸多嘗試,這些政策試驗促成了諸多漸進的、邊際的小調整,促使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推行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隨著改革的推進, 2024年7月18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要求“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如上對行政訴訟異地交叉管轄制度史的簡要梳理,提示我們不僅要關注制度史的“長河轉彎處”,還要關注制度史的“靜水流深處”,細膩勾勒“穩定時段”中累積的“小”改革、“小”創新,令制度史敘事更有立體感,進而加深對制度變遷因果機制的理解。

(二)敘述基本事實與過程事實

行政法制度史敘事通過描述由多個制度史事實構成的事實系列,展示不同事實之間多種性質的聯系,由此帶來解釋和說明的效果。行政法制度史研究需關注歷史事實,更要去蕪存菁,準確敘述相對更為重要的事實,將其轉變為制度史事實,還要摒棄某些關聯不大、影響不巨乃至過于瑣細的事實。行政法制度史的研究者其實無法接觸事實本身,所接觸的只是證明發生過相應制度史事實的記載。對制度史事實的選取與描述,體現了研究者的“史識”,即研究者選擇事實的能力。行政法的制度史事實是涵蓋了相關的人物、時間、空間、事件、技術、知識、觀念等包羅萬象的事實,其主要涉及基本事實和過程事實。

1.基本事實

基本事實構成了制度史的基本框架。行政法制度史的基本事實不僅包括制度演進中的法律規范、法律關系、法律程序以及權利義務配置,還涉及特定的主體、人物、時間、地點和事件。以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為例,其相關基本事實不僅涉及1989年《行政訴訟法》十一章七十五條的具體規定,涉及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涉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配置,還涉及立法過程中的諸多事實,例如,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成為穩健推進行政訴訟法的助力者,老一輩法制工作領導者之一、著名法學家陶希晉先生和行政立法研究組的專家們如何為推動行政訴訟法而不懈努力。以上行政訴訟法律規范的規定,與政治家、法學家等的共同努力,都構成了行政訴訟法制度史的基本事實。

2.過程事實

制度史不是單純的過去,而是相關事件的歷史展開過程。往往是某一時刻的過程事實加劇了因果相連的事件鏈條。過程事實承載了事件之始末,是由基本事實構成的事件發展線索,體現出時間連續發展的過程和連貫完整的情節性。

過程事實包括行政法律規范立、改、廢的過程事實。行政法律規范可謂是行政法制度最重要的載體。例如,《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首次頒布。在1998年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的背景下,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通過。在2018年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事件發生后,再次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通過。當行政法律規范不能充分回應行政實踐需要時,或者經濟社會發生劇烈變化時,或者行政任務發生變化時,行政法律規范的動態演化成為動態治理的重要工具。在勾勒行政法律規范制度演進的過程事實時,要注重討論特定階段立法所面臨的問題,如有哪些爭點?不同利益群體所持的見解是什么?在法律制定或修改時為何選擇了此種而非彼種制度設計?立法者考慮了哪些要點?

過程事實包括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事實。例如,我國1998年推行的機構改革的重心在于調整和撤銷直接管理行業經濟的工業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執法監管部門,在此背景下組建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18年機構改革方案中,為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體制改革是行政組織法改革的先兆或信號,表明要通過組織改革推動行政法觀念革新和制度創新,以期解決現實問題。在開展相關敘事時,要著重闡釋行政體制改革所力圖克服的難題,以及行政體制改革制度設計的依據和考慮,闡述體制改革要點,論述體制改革的實施過程與后續改革實效。

過程事實包括行政行為方式改革的過程事實。在制度史研究過程中,應關注針對同一問題或同一對象而產生的行政行為方式變化的過程事實。這種變化可以表現為新型行政管理方式的引入。例如,近年來,我國積極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告知承諾+事中事后監管”等新型監管方式,這些具有彈性、靈活性和創造性的手段豐富了行政管理方式的工具箱,體現了濃郁的實用主義雜糅色彩。還應關注同一行政管理方式中具體內容和幅度的調整。例如,2019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提高了針對假藥、劣藥的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引入了對法人違法行為的“雙罰”。在討論行政行為方式改革的過程事實時,要討論行政行為形式的革新及行政行為內容的嬗變,應關注行政行為方式改革時的政策選擇,更應從規制金字塔、行為經濟學、認知心理學等角度把握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機理。

過程事實包括行政程序改革的過程事實。例如,晚近在強調簡政放權、優化公共服務、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引入簡易程序、告知承諾程序、默示許可程序、電子化行政程序、容缺受理程序等,這些改革都反映了設計簡化、靈活、迅速且合乎行政目的的行政程序,以推動實現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國家治理訴求。在記述行政程序改革的過程事實時,應著力討論為何增設或簡化了某種行政程序,特定行政程序的設計機理與實際功能如何,改革后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與實體利益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三)對制度史史料的利用

“我們把可以從中獲知關于過去之知識的所有文本、研究對象或事實都稱作史料。”行政法制度史研究不能凌空蹈虛,應以史料為基礎,但又不能僅僅是“剪刀加漿糊”式的制度史研究,也不能僅僅是對史料作簡單的排列整合或編年敘事,應注重“論從史出”,乃至“以史料為方法”,通過對史料的搜集、裁剪、整合利用與分析,提煉行政法制度史蘊含的思想與意義。

法學首先是規范之學,在搜集和利用行政法制度史史料時,應注重搜集相關的法律規范文本。其一,要搜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文本。這些文本體現了法的確定性、法律知識的系統化,構成了司法裁判的依據和行政行為的準則。其二,要搜集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制定的涉及具體法律應用的規范性文件,其有助于統一行政審判中的法律適用標準。例如,2018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對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訴訟程序、相關民事爭議的一并審理、規范性文件的一并審查等加以系統規定。其三,要搜集相關司法判決。例如,1999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的判決引發了有關高校行政訴訟中被告適格等事項的討論。在行政法制度史研究中,應更為關注推動司法審查立場轉變、令司法裁判思路更為縝密的判決,以及切實推動相關行政實體法律制度轉型的判決。需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性案例通過說明理由使個案獲得普遍性參照效力。其“裁判要點”部分更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意見的摘要化表達,揭示了從案例中發展出的行政法原則與原理,切實推進了行政審判的統一法律適用,在制度史敘事中應得到更多關注。

在搜集制度史史料時,也要考慮史料的殘缺性和片面性,能搜集到的史料只是相關信息的一部分,而且史料往往反映了撰寫者的主觀傾向。因此,在制度史史料數量滿足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應盡量搜集類型各異且互補的史料。這有助于研究者體察到代表不同利益和立場的主張,建構更為包容、多元的行政法制度史敘事。因此,研究者更需“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東西”,盡可能利用原始或接近原始的史料。

一是相關部門編撰的領導人著作及單行本論述摘編,相關領導人與行政法實務工作者的年譜、傳記、回憶錄等。行政法制度史不僅要研究行政法制度,還要關注行政法制度中活生生的人。許多政治家往往是“等候大浪的沖浪者”,他們不僅能乘風破浪,還可以審時度勢,推動公共議程設定,影響行政法制度史的走向。例如,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陳云、李先念等的文集、文選或單行本論述摘編,就記載了諸多關于行政法制度設計和制度改革的考量。又如,《電力要先行:李鵬電力日記》記錄了諸多關于電力改革的寶貴史料,《朱镕基講話實錄》則記載了諸多關于機構改革、政企關系、行政審批改革的史料。

二是部分重要文件集、資料集。這包括由黨史和文獻工作部門編纂的綜合性文件匯編,如《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改革開放三十年重要文獻選編》等。同時,還有諸多由各中央行政部門編纂的部門年鑒、部門或者行業法規匯編、資料集等。例如,藥品行政、衛生行政的制度史應當關注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衛生部門編纂的歷年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年鑒、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年鑒往往記載了該年的重要會議活動、相關政策法規、分領域行政工作進展、大事記及相關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數據等。通過閱讀同一部門不同時期的法規匯編,可管窺該部門行政領域的法律制度史變遷概貌和變化要點,這構成了后續提煉制度變遷規律的基礎。

三是官方報刊、新聞報道。官方報刊和新聞報道記錄了當時最有影響的觀點,提供了對具有制度意義的歷史事件的日常記錄。這些原汁原味的報道相對更為接近歷史事實,構成了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重要起點和基本素材。例如,《中國醫藥報》《醫藥經濟報》構成了研究藥品監管制度史的重要素材。如果翻檢1985年10月至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的《人民日報》,那么可以搜集到41則與行政訴訟制度建設、行政訴訟法制定相關的新聞資訊,其中有對行政訴訟制度的鼓與呼,有對全國行政審判總體情況及基層實踐的報道,以及對立法進程的報道。通過閱讀這些史料,可以從中管窺行政機關與公眾、政府與市場、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真實樣態,豐富對行政法制度史的理解。

行政法制度史演進中的過程、節點與事件

在考察行政法制度史研究時,應著力關注制度史演進中的過程、節點與事件。過程追蹤(process-tracing)有助于圍繞行政法制度的歷史變化及對應原因來建構歷史分期,理解制度變遷時多主體、多因素的互動;關鍵節點(critical juncture)有助于挖掘不同時點對應的不同制度范式與因果關系;事件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焦點事件在行政法制度演進中的作用機理。經由如上要素,可勾勒出“充實而有光輝”的行政法制度史畫卷。

(一)開展過程追蹤

好的行政法制度史研究應當展現出制度演變過程的連綿動態畫卷。有的研究盡管面對制度變遷等歷時性現象,但仍以靜態的方式展開分析和描述。這樣的制度史分析在每一時段展示出來的,依然只是眾多靜態事件構成的序列,是跳動而停頓的慢鏡頭,而過程追蹤追求對事物過程更為連貫、流暢的描述和解釋。在行政法制度史研究中引入過程追蹤方法,意在強調制度史敘事的動態性、流動性,以及制度演進過程中參與者之間的關系與互動。

過程追蹤強調對具體行政法制度變遷個案的深度把握,通過聚焦在特定時空脈絡下由不同主體互動產生的一系列行政過程,分析結構和行為之間的相互關系。過程追蹤將行政法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不同變量納入分析框架中,考察不同變量之間的相互作用與運行機制,通過關注偶然性、事件發展的時間順序與路徑依賴等復雜的因果機制,分析具體因果路徑,從而揭示出行政法制度史背后的動態過程和演進機理。過程追蹤可分為理論建構型過程追蹤和解釋結果型過程追蹤。

1.理論建構型過程追蹤

理論建構型過程追蹤不滿足于單純的制度史敘事,而是通過追蹤制度的演變過程,提煉和發展出具有普遍解釋力的中層理論或分析框架,追求將系統性的因果機制推廣至一般情境。例如,在本世紀初,結合對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行政法制度史的研究,多位學者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現代化與政權重建的雙重壓力下,新中國選擇的“全能政府”治理模式以集體主義為基礎,帶有濃烈的國家主義色彩,本質上不承認獨立于國家的自主領域的存在。這對應行政法學的“管理論”范式,更為關注行政管理的需要和效率,而忽視了公民個人權益的保障和救濟。隨著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作為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法,該法凸顯了行政法總論體系框架和內容背后的“監控者”角色。隨著晚近新行政法的發展,又演化出在“民主—法治”總體框架下為人民負責,以關注行政目標和任務高效實現為導向的“新管理者”角色。諸種理想類型的建構構成了理論建構型過程追蹤的佐證。

運用過程追蹤建構行政法理論范式的過程,實則“以理論為中心”,以與國內外行政法理論對話為前提,也蘊含了對已有理論的檢驗和修正,這展示出過程追蹤在面對復雜行政法制度時發掘一般性理論的獨特優勢。理論建構過程需要有大局觀,不能為學術枝蔓所擾,不能為細枝末節所困,需要化繁就簡地建構學術“理想類型”,從亂麻中采擷理論的鮮花。

2.解釋結果型過程追蹤

中國傳統史籍里的紀事本末體,是以事件為中心展開歷史敘事的,這也可以被理解為某種就事論事的解釋結果型過程追蹤。解釋結果型過程追蹤是行政法制度史研究中更為常見的進路,其更為關注具體行政法制度、具體個案,提倡“歷史地看問題”,不僅關注某項行政法制度史流變“是什么”,而且關注“為什么”。此種過程追蹤進路不追求普適性的結論,而是以掌握關于具體行政法制度的深層知識為前提,將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結合,對其間的因果機制展開多層次分析(multi-level analysis),旨在對特定的行政法制度史進行特定的、充分的解釋,而非提煉出一套能推廣至更大范圍的理論。

在開展解釋結果型過程追蹤時,要遵循溯因推理(abduction inference)邏輯,需要從行政法制度呈現出的樣態和實效出發,推理其發生的原因。然而,制度變遷的成因很可能是“一果多因”,某一項制度流變究竟受到哪個動因影響,受到哪個利益群體怎樣的影響,的確存在“模糊性”的特征。因此,要努力拆解因果機制的構成部件,優先闡述最為重要的原因,合理安排不同原因的闡述次序,并盡可能簡化原因變量的數量。在分析時,要特別注重分析原因X產生結果Y的因果作用過程。

例如,1989年4月,在特定的政治環境和歷史條件下,我國首部《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是由諸多原因促成的:其一,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成為社會主義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有了相對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需要行政訴訟制度來捍衛企業的獨立地位和合法權益。其二,執政黨的決心和政治家的決斷起到重要作用。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指出:“要制定行政訴訟法,加強對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員的監察,追究一切行政人員的失職、瀆職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钡诹鶎萌珖嗣翊泶髸晌瘑T會顧問的陶希晉、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馬原等也為這部法律的出臺付出了艱苦努力。其三,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人民法院已經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單行法律中的規定和相關司法文件,開展行政審判工作,從而成為穩健推進行政訴訟立法形成的助力者。其四,行政法學專家們通過訴諸憲法規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經濟體制改革、民主政治等源流,呼吁盡早制定《行政訴訟法》,并且在由行政法專家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組的前期努力的基礎上,形成了《行政訴訟法(試擬稿)》。其五,在彭真、王漢斌、陶希晉等立法工作者的努力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推進了《行政訴訟法(草案)》的制定并公開征求意見,最終推動《行政訴訟法》三審通過。以上多種原因的組合印證了“多重因果關系”的概念。行政法制度史的生成會受制于諸多決定因素,即“原因的多樣化”(plurality of causes),因此可以通過對不同解釋變量的綜合考察和分析,解釋行政法制度史的結果。

(二)探尋關鍵節點

行政法制度史研究要從長時段中尋找關鍵節點,原因在于:其一,事件或過程的時間秩序構成了行政法制度變遷方式的決定要素,關鍵節點具有時間和空間的雙重意涵,是時間序列和事件序列邏輯排列的結果,對行政法制度變遷具有重大意義。其二,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諸多行政法制度為例,它們都在經歷“漸進式變遷”的過程,因此更需要在長時段的觀察中抽絲剝繭。制度變遷的關鍵節點的把握有助于聚焦事件發展過程中較大的變化軌跡或轉折點,并作出因果推理,因而不應在事件或者政策的微小細節處花費過多精力。

行政法制度史梳理是在長時段與具體時間點之間的擺蕩,研究者思考的對象有時是穿越時光之流的相關現象、相近現象構成的洪流,有時則是這些洪流將各種因素匯聚于一點的“關鍵節點”。制度演化過程中的某些關鍵節點構成了制度存續的“正常時期”(normal periods)和制度變革期的分野,它匯集了制度安排和眾多要素間的動態關系,對行政法制度變遷具有持續影響,并影響著行政法制度的結構性重構。越過關鍵節點,原本局部零碎的制度變遷就會變得廣泛、密集和劇烈,甚至相應行政法制度的河川地貌也會被改變。

“關鍵節點”的尋找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界定關鍵節點,即何種因素使得某個歷史時刻變得“關鍵”。當裂隙或危機給某個時期或時點帶來了“顯著、快速且廣泛的變化”,后續結果生成了可見的行政法制度遺產時,該時期或時點可以被認定為關鍵節點。例如,2018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吉林省長春市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的匯報,會議要求“加快完善疫苗藥品監管長效機制”。之后我國于2019年8月頒布了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頒布了新制訂的《疫苗管理法》,兩部法律設定了更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歷史制度主義的立場出發,關鍵節點并不一定是稍縱即逝的事件,還可以是一個事實上延續一段時間的短暫時期。例如,可以將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這段時間視為藥品管理立法的“關鍵節點”,關鍵節點會導致特定行政法制度的特定變化。

通過考察行政法制度史可見,既存在以制度連續為主的長期穩定期,又存在“關鍵節點”帶來的行政法制度建構或重建的時刻。關鍵節點作為事件發展歷史上短暫且關鍵的時期,往往打破了行政法制度演化中的路徑依賴。在一般意義上,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1978年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目標的確立,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等時點,都可謂我國行政法制度史上的關鍵節點。

然而,就具體某項行政法制度史而言,其關鍵節點或特殊時期的點位并非千篇一律。研究者找到了制度變遷的關鍵節點,可能也就找到了不同節點對應的不同理想類型、制度范式與因果關系,乃至找到將理論與制度融合的“驚心動魄的一躍”。為此,可以通過確定行政法制度發展的起點與拐點,判定關鍵節點的區間范圍。其一,行政法制度的起點可以構成關鍵節點。制度起點的標志可以是某項法律制度的正式頒布。例如,1988年制定的《標準化法》將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類;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這些時點構成了標準制度、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起點和節點。其二,行政法制度的拐點可以構成關鍵節點。制度拐點的標志在于制度的激變,包括行政管理體制、行政行為方式、行政程序的重大變化,以及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的重大影響。例如,1998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組建,是我國首次設立專門的藥品監管部門,是行政組織法的重要拐點;2019年《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的頒布,是電子政務法和行政程序法治的重要拐點,這些時點構成了相應的關鍵節點。

在行政法制度史研究中,不應僅滿足于對關鍵節點的厘定,還應探究形成關鍵節點的“前因”與“后果”,探尋哪些問題、事件是形成關鍵節點的前奏,探尋在關鍵節點不同主體的立場與訴求、互動與回應,并展現出不同主體、不同因素如何交織匯聚,共同促成相應的制度變遷結果。

(三)進行事件分析

應當將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由靜態的結構轉向由若干事件所構成的動態過程?!笆录笔悄切е職v史變化的事情,“一個事件就是一個生成的時刻,在這個時點上行動和結構相遇”。特定重大事件觸動了行動和結構之間的結合,構成了行政法制度變遷的觸媒,構成了連接不同時期、不同制度所承載不同意義的鉸鏈,構成了顯而易見的節點。

根據事件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可以將對行政法制度史產生影響的事件分為重大事件、重要事件和小事件。其一,重大事件往往對行政法制度的整體發展方向產生重大影響。例如,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第15條第1款;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改革弱化了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直接控制,這些構成了行政法制度史上的重大事件。其二,重要事件往往對具體的某項行政法制度變遷產生重要影響。例如,2003年非典型肺炎肆虐,此時各級政府部門及時公布有關信息,國務院一再強調要嚴格疫情報告制度,這推動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形成。其三,小事件是突發的、偶然的但引發了重要行政法制度改革的事件。以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為例,孫志剛被非法收容拘禁乃至被毆打而亡,促成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終結,直接促使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出臺。研究者可以對某項重大事件、重要事件和小事件開展單獨研究,也可以立基于某項行政法制度變遷的特定關鍵節點,對相關各層次、各項事件開展綜合研究。

在開展事件分析時,尤其應關注危機事件與行政法制度變遷的關聯。如同人很難認識生病的過程一樣,人也很難認識到危機的進程與轉折點。就行政法制度變遷而言,“危機”時刻的出現意味著還有選擇,還可以選擇設定特定的政策議程,并就備選方案進行比較與選擇。從政府規制、政策議程設定和危機社會學原理出發,當發生危機事件時,原有的行政法制度與危機發生的原因有著充分的關聯,因此要克服危機,就需要推行行政法制度改革。危機事件影響制度改革,改革有時并非危機事件的“獨奏”,還需要其他因素的“伴奏”。危機事件有時會讓本來未成為制度改革的議題,變成行政法制度改革的要務;有時又會呈現出既有行政法制度的弊端,促使設計出能夠克服制度弊端的行政法新制度。

危機事件的呈現形式可能是公共危機、政治危機、經濟危機,也可能表現為社會輿情、自然災害、悲劇、丑聞,還可能是對某種風險程度加大情形的預判。例如,2024年媒體曝光的“油罐車運輸食用植物油亂象”暴露出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環節存在的監管漏洞。該漏洞主要表現為,缺乏準入監管導致準入門檻較低,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偏輕。在此背景下,2025年9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該法規定了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的行政許可制度,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取得準運證明。這反映出輿情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極易成為危機事件,其作用強度大,持續時間短,推動形成了“為時間所迫的決斷進程”。危機事件切實影響了行政法制度改革的議程設定,也影響了行政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危機事件因公眾的關注、媒體的報道而被放大,往往促成了相對更側重公共安全與秩序維護的行政法制度變遷。

結語

本文在某種意義上是對行政法制度史研究方法的一次革新。已有的制度史敘事更多的是關注行政法制度的“內史”(internal history),相對更為關注行政法律規范文本的變化與發展。然而,這樣的研究相對流于表面,較難獲得對歷史發展長時期趨勢和因果關系的理解。因此,或許還要關注行政法制度的“外史”(external history),應將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置于復雜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網絡中,置于歷史時空中,通過對制度史史料的搜集、裁剪和利用,特別是對時段起點、轉折點和終點的制度轉型加以重點勾勒,建構時序分析導向的行政法制度史敘事框架。在探尋行政法制度史演進時,注重開展理論建構型過程追蹤和解釋結果型過程追蹤,特別要遵循溯因推理,探尋制度史變遷中的“一果多因”。在長時段制度史敘事中,要把握位于“長河轉彎處”的關鍵節點,要關注制度史中的重大事件、重要事件和小事件,特別要關注危機事件與行政法制度史變遷的關聯。從而使得行政法制度史研究趨于探究動態的法律,并令其連接到政策,落實到生活,凝結成歷史。

行政法制度史的書寫是研究者與歷史事實之間連續不斷、互為作用的過程,是現在與過去之間的永無休止的對話。應注重研究“活的”制度史,從歷史時空脈絡出發,考察“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抓住影響行政法制度演進的各“關鍵變量”,并考慮這些變量的不同影響,展現各個關鍵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與運行機制。有必要將相對不重要的部分從中分離出去,去理解社會過程中重要的“齒和輪”(cogs and wheels)。在此更多適用的是歸納推理而非演繹推理,從搜集歷史經驗事實開始,逐步歸納出行政法制度史的解釋框架。

“歷史是一個過程,你不能一點點分裂這一過程,單獨地研究每一部分……任何事情都完全是相互關聯的?!痹谛姓ㄖ贫仁费芯恐校€應注重對不同因果機制的分析,考慮社會結構、理念思潮、科學技術變遷對行政法制度變遷的影響。其一,社會結構的轉型會推動行政法制度的演化。例如,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和壟斷行業改革、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市場經濟改革弱化了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治理的直接控制,催生了我國的行政規制職能。隨著社會結構的分化和多元主體的浮現,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合作治理體系逐漸形成。其二,不了解理念思潮的起伏漲落及彼此間的融匯與互斥,就很難完全理解斑斕多彩的制度演進史。例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簡政放權、數字政府等理念思潮,都影響了行政法的相應制度改革。其三,在歷史的長程中,技術變遷可能會構成慢進因素(slow moving cause),但當越過某個閾值或臨界點時,技術變遷就會發揮水滴石穿的作用,使得行政法的制度改革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例如,網約車的興起推動了此前以巡游車為對象的出租車管理和許可制度的改革。隨著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應用,行政機關需要對算法黑箱、算法歧視加以治理,并對算法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提出要求。

陳寅恪先生有云,“讀史早知今日事,看花猶是去年人”。這反映出歷史對現實的借鑒和指導意義。行政法制度史的深化研究有助于研究者更好地理解現行行政法制度形成的因果機制與制約變量,理解行政法制度改革的方向。期望更多同仁投身行政法制度史研究,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真實世界中的行政法,對行政法制度史提供問題導向的解答。同時,應通過將碎片化的歷史素材與法學理論、社會科學理論整合,歸納出有解釋力的中觀理論框架,建構出一種介于抽象的統一性理論與具體的經驗性描述之間的社會科學理論,進而加厚行政法學的理論深度和學術品質,為建構中國自主行政法學知識體系作出獨特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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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發展》2026年第2期目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經濟理論

陳柏峰、郭婉兒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2.犯罪認定中法益衡量的難題及其解決方案

姜濤

3.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合法性基礎的類型化重構

張濤

4.審執分離原則的原理與限度

陳俊達

【法治體系研究】

5.論同案同判的不可放棄性及其規范性辯護

——兼與孫海波教授商榷

房保國

6.著作權侵權證明對象的階段化

馬歌

【原創性概念和理論】

7.作為行政法學概念的“風險”

王貴松

【法治文化研究】

8.探尋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新路徑

宋華琳

9.習慣法研究在中國:歷程與反思

陳寒非

【數字法治研究】

10.中國人工智能立法如何實現新突破?

——基于安全、權利與治理的實踐方案

劉艷紅

11.企業數據征調的法律構造

李治

【法學時評】

“5·17”講話引領中國法學歷史性變革與創新性發展

張文顯

《法制與社會發展》創刊于1995年,由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學主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吉林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中心共同承辦,是目前國內唯一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中文理論法學領域的專業學術期刊,現為國家社科基金資助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CLSCI)、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吉林省一級期刊、吉林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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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科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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