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犯前罪時未滿18周歲,且被宣告緩刑,犯罪記錄雖然已經封存,但如果發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1.犯罪記錄封存不等于犯罪記錄消滅。《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該規定是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而非消滅犯罪記錄,更不是視為沒有犯罪。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了解其前科的,可依法查詢,不能因其已封存就視而不見。
2.撤銷未成年期間被宣告的緩刑不違背立法精神。《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該規定具有普適性,即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被宣告緩刑,只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發現漏罪,均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犯罪記錄封存后,不能撤銷緩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發現漏罪,說明其在前罪宣判前有義務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卻未如實供述,帶來的結果由其自身造成,相應法律后果也應由其自負。這不因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有所不同,不涉及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問題,也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不矛盾。被告人犯前罪時未滿18周歲,且被宣告緩刑,犯罪記錄已經封存,如果發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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