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為他人提供“低價代打車”服務,實則將乘客支付的車費非法占為己有,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25日通報稱,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漆某某、鄧某某(四名被告人相互之間無聯系)分別在網絡聊天群或某二手平臺APP發布“低價代打車”廣告吸引乘客,并通過網絡渠道非法購買微信號或手機號碼登錄某公司打車平臺APP幫助乘客下單打車。
待打車平臺的司機將乘客送至目的地,乘客完成訂單并將車費轉入被告人賬戶后,被告人便將乘客支付的車費非法占為己有,并棄用原打車賬號,不支付打車費用給打車平臺,導致該公司實際提供了服務,卻無法收到乘客支付的乘車費用。
經查實,四名被告人自2024年3月至9月期間分別通過上述方式騙取車費9000元至2萬余元不等。案發后,四名被告人分別向該公司進行賠償并取得該公司諒解。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漆某某、鄧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6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法官表示,本案中所謂的“低價代打車”實際是代打車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打車平臺APP詐騙他人錢財,構成詐騙罪。根據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類似“低價代打車”服務需要乘客將電話號碼、乘車地點等信息發送給官方平臺以外的第三方人員,可能增加安全風險,建議對于來歷不明的優惠方式應慎重選擇。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編輯/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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