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學》2020年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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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學》2026年第3期要目
【專論】
1.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的歷史性成就及其意義
蔣傳光
【名家論壇】
2.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分離下刑法立法的明確性
童偉華
3.論未出資股權轉讓后出資義務的歸屬主體論
高永周
4.從法教義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看采用交叉學科研究的重要性
郁光華
【數字法治研究】
5.數據生產力向善演化:生成邏輯、價值圖景與法治進路
何士青、許英達
6.著作權法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訓練行為的理論爭議與路徑選擇
徐聰穎
7.數字法學學科的生成邏輯、建設路徑與保障進路
喬茹、涂永前
【專題:低空經濟的法治保障研究】
8.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規則協同的法治化路徑
莫然
9.無人機物流場景中的“空域用益權”制度建構
楊汶濤
【博士生園地】
10.法定保證期間功能之再審視
——保證人知情權保障說的證成與展開
吳昊、馮德淦
【專論】
1.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的歷史性成就及其意義
作者:蔣傳光(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進一步深化法治在治國理政中重要地位的認識,對全面依法治國進行頂層設計,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發生的歷史性變革,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取得的這些歷史性成就和歷史性變革,有力推動了法治中國建設進入新階段、邁上新征程,在全面依法治國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總結這些標志性成就和重要經驗,有助于領會和把握作為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理論成果的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歷史性成就;歷史性變革;意義
【名家論壇】
2.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分離下刑法立法的明確性
作者:童偉華(長沙學院法學院、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中的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常發生分離,二者的構成要素也有所不同,刑法立法的明確性應基于這一背景。刑法立法的明確性首先是指行為規范的明確性,但只要一般國民根據刑法規定能認識行為性質且知曉該行為可能招致刑事處罰即可。行為規范要求立法用語的大眾化并盡可能是客觀的、描述性規定。基于裁判規范受眾的角色專屬知識,專業性、概括性的立法用語可滿足明確性要求,不過立法缺乏基本的明確性而依賴司法解釋則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立法明確性應兼顧兩類規范功能,用語上對法定犯更應考慮行為規范的要求,內容方面只有在不得已時才適合兜底條款。入罪應盡可能具體,出罪可具適度概括性;輕罪可具有概括性,重罪則應具體。單一裁判規范可具概括性,但應體現保障人權的要求。
關鍵詞:刑法;行為規范;裁判規范;罪刑法定;立法明確性
3.論未出資股權轉讓后出資義務的歸屬主體論
作者:高永周(安徽師范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院)
內容提要:認繳出資與以債權出資具有同質性,認繳出資人兼具股東和出資債務人的雙重身份。認繳出資實現了股權取得與出資繳納之間的法律分離,該分離有效地防止了出資義務主體的變更對落實認繳股東有限責任可能產生法律上的不利影響。從契約法的“認”到組織法的“繳”,認繳出資的法律結構決定了出資義務的法定性。公司股權資本系于認繳股東的認繳出資,與受讓股東不具有直接的法律連接,契合股東有限責任之“量”的變動性。認繳出資實繳到位、出資義務的法定性以及有限責任“量”的變動性,均將未出資股權轉讓后出資義務的歸屬主體直接指向認繳股東而非受讓股東,不論出資義務是否屆期。在法律明文規定受讓股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未出資股權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下,受讓股東受讓了該股權,推定受讓當事人同意加入出資債務。因此,在未出資股權轉讓中,以未出資是否屆期為標準,《公司法》第88條確定了不同的出資義務歸屬主體及其責任形態是缺乏法理根據的,應將第1款并入第2款作統一規定。
關鍵詞:認繳出資;出資義務;未出資股權轉讓;資本充實;受讓推定同意
4.從法教義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看采用交叉學科研究的重要性
作者:郁光華(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社會科學追求的崇高目標,然而,達到追求的彼岸常常需要人們不懈的努力。門派之爭、研究方法之異都可能構成實現目標的障礙。我國民法和經濟法的爭論以及法教義學和法經濟學研究方法的不同追求很容易影響法學研究的深入和提高。通過民法法源問題的討論和民商分合立場的分析指出了法教義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特別是它的低抽象性、輕視結果主義、不做實證調查、制造低效率的概念以及超越現有法律框架的沖動等。在此基礎上,呼吁我國的學者采用交叉學科的研究方法去促進法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
關鍵詞:法教義學;研究方法;交叉學科;民法;商法
【數字法治研究】
5.數據生產力向善演化:生成邏輯、價值圖景與法治進路
作者:何士青、許英達(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技術與產業變革的范式疊加下,數據與新質生產力的連接關系逐步纖維化,已通過概念的延伸、關系的轉變、載體的全同形成共榮共生、無法分割的嵌合體,數據成為參與勞動生產全過程、與新質生產力深層鏈接形成的數據生產力。然而,數據權屬糾紛、源頭污染、秩序紊亂構成發展數據生產力的制約因素。鑒于此,應形塑發展數據生產力的價值圖景,從科技法律二元互動理論、制度經濟學等維度深度剖析其現實癥結及危害,并提出以完善數據產權制度、建立數據托管制度助力數據定分止爭;以兼顧法律實質主義與現實效果治理數據源頭污染,從而促進數據生產力的持續健康發展;以構建軟硬法相結合的法律多元主義規制體系來穩定數字生產秩序。
關鍵詞:數據生產力;功能向善;數據要素;數據信托;數據產權制度
6.著作權法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訓練行為的理論爭議與路徑選擇
作者:徐聰穎(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為創建訓練數據集而對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儲在性質上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行為,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規制。在既有的著作權權利限制規則中,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規則均無法有效協調人工智能企業與作品權利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應當借鑒歐盟的“選擇退出”規則構造以“事后保留”為內核的“三階”規制模式。就目的而言,“三階”規制在承認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具有數據訓練自由的同時,也為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權人提供了主張獲酬的選擇權。就制度構造而言,“三階”規制模式應當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中介,通過合理設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與集體管理組織各自的權利義務,使其共同分擔在“事后保留”機制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注意義務成本。此舉有利于引導人工智能企業有意識地建立與作品權利人的互動交流關系,進而可以有效破解著作權法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訓練行為所必須面對的制度運行成本難題。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權;數據訓練;選擇退出;三階規制
7.數字法學學科的生成邏輯、建設路徑與保障進路
作者:喬茹、涂永前(山西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經濟社會多元化發展須構建與之適配的現代化社會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數字法學的研究與實踐應運而生,但其作為新興交叉學科一直存在獨立性和科學性之爭,爭議的焦點在于數字法學是可納入部門法研究范式下的新問題,還是截然不同于傳統法學的研究范式下的新興獨立學科。本質而言,數字法學學科的系統定位不清、生成邏輯混亂直接影響著對數字法學學科的合理定位。據此,可從現有對數字法學學科爭論的焦點出發,結合社科法學—法教義學、公法—私法的邏輯分類,回溯數字法學學科的生成邏輯,基于數字社會關系的特征合理確定數字法學學科在法學體系中的學科定位,同時考量數字法學實踐特征理順其與傳統部門法學的關系,改革法學教育模式,為數字法學學科的法學自主知識積累和法學學科體系夯實理論根基,提供現實保障。
關鍵詞:數字法學;學科定位;生成邏輯;建設路徑;保障進路
【專題:低空經濟的法治保障研究】
8.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規則協同的法治化路徑
作者:莫然(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廣東金融學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規則協同面臨多元法域制度差異、技術標準互認障礙及主權讓渡需求與制度剛性矛盾等多重挑戰。對此,有必要以公共利益優先為價值導向,通過法治化路徑平衡安全底線與創新活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低空經濟區域法治協同范式。首先,通過國家立法明確空域資源普惠共享原則與安全技術基準,構建彈性授權機制;其次,依托區域示范法整合普通法系與成文法系的制度優勢,推動跨境規則實質性互認;最后,強化地方立法的場景化試驗功能,創新數據主權分級與空域動態配置工具。通過技術融合與制度協同的雙重驅動,在粵港澳大灣區內推動低空經濟規則協同,為全球提供兼顧安全效率與制度多樣性的中國方案。
關鍵詞: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規則協同;法治化路徑;區域示范法
9.無人機物流場景中的“空域用益權”制度建構
作者:楊汶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無人機物流的規模化發展受制于低空空域資源配置的制度困境,其核心矛盾體現為傳統二維物權架構與三維動態利用需求的結構性脫嵌。現行法律體系固守空域資源的行政管制模式,既未確認其物權客體地位,亦缺乏市場化配置機制,導致市場主體面臨權源缺失、排他效力不足與持續性用益保障缺位的三重制度悖論。經分析論證,空域資源具備可支配性與排他性特征,符合用益物權客體要件,通過空間分層理論延伸與動態登記制度創新,可構建時空復合型空域用益權。該權利以三維電子圍欄技術實現空間范圍特定化,以分時復用機制協調排他性與公共性沖突,形成“登記生效+動態公示”的權利取得模式與“安全保留+公益優先”的限制規則。制度實施需通過《民法典》物權編的擴張解釋確立法源基礎,依托特別立法協調公私法規范,并構建多部門協同監管框架。
關鍵詞:無人機物流;空域用益權;三維物權體系;空域資源配置;動態登記
【博士生園地】
10.法定保證期間功能之再審視
——保證人知情權保障說的證成與展開
作者:吳昊、馮德淦(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定保證期間制度,但法定保證期間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補漏訴訟時效和保障保證人求償權,而在于令債權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盡快確定,在此基礎上保證人可以知曉自己所負擔的保證責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體案型中,對于過短的保證期間,應當承認其效力;對于過長的保證期間,應當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額保證中,對于結算期后才到期的債權應該采取分別計算;在連帶責任保證中,通過向保證人進行訴訟外請求,也能令保證人知曉自己所負的保證責任。
關鍵詞:保證期間;訴訟時效;保證人求償權;擔保從屬性;最高額保證
《河北法學》是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員會主管,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河北省法學會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連續被評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等。1983年8月創刊,國內外公開發行,月刊,大16開本,內文200頁。主要欄目有:專論、名家論壇、青年法學家、熱點問題透視、博士生園地、司法實踐等。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范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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