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青田縣萬阜鄉白巖前村仁塘坑自然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組(下稱“仁塘坑村民小組”)就土名“馱仰”的山場權屬開展的維護權益相關事宜,引發關注。據悉,該村民小組長期主張“馱仰”山場歸其集體所有,并提交了相關佐證材料,但其權屬主張及相關訴求始終未獲明確支持,相關維護權益行動已持續十七年。
仁塘坑村民小組就“馱仰”山場權屬歸其集體所有的主張,提交了多類相關材料,包括歷史契約、解放后土改土地證等權屬證明;標注該山場位于仁塘坑村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圖及對應林權證;白巖前村及萬阜鄉相關部門村民代表大會會議、林權證確權記錄。該記錄顯示,1981年核發林權證時,因縣林業局“工作失誤”,“馱仰”山場未劃入仁塘坑村名下;此外,村民小組提出,1982年至1987年期間,其對該山場實施了五年植樹造林工作,期間得到縣林業局、農業局、糧食局等多部門支持,以此佐證其對該山場的實際占有和管理行為。
![]()
歷史地契證明 圖一 (代表人提供)
![]()
林權證明 圖二 (代表人提供)
仁塘坑村民小組代表提及,白巖前村村長陳某曾陳述,其出具的相關“送字”證明系受原萬阜鄉領導成員(后轉任林業部門領導成員)季某及林業部門領導成員潘某“指使偽造”;此外,新莊村曾依據上述偽造證明,在該山場砍伐林木上萬立方米,最終有四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三人被判刑,青田縣林業局、萬阜鄉相關部門、新莊村委三方共同向仁塘坑村賠償38萬元。村民小組認為,上述相關事實進一步印證了其對“馱仰”山場的原始權屬主張。
![]()
賠償證明 圖三 (代表人提供)
2018年11月6日,青田縣相關部門依據縣林業部門相關報告,作出《爭議處理決定書》,將“馱仰”山場的森林、林木、林地收歸國有。仁塘坑村民小組對該決定提出異議,認為該決定系為“掩蓋”此前“偽造證據”引發的刑事糾紛而促成,且縣林業局將自身1981年的登記“工作失誤”作為收歸村集體山場的依據,相關決定未經過深入調查核實。
2022年至2023年間,仁塘坑村民小組多次向青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申請,請求為包含“馱仰”山場的“陳塘坑”山場換發不動產權證,并提交了1981年公社山林權屬清冊、林權證等相關材料。青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先后以“四至不符”、“重復申請”等理由,作出三份不予登記告知書,未為其辦理相關權證,此舉引發村民小組質疑。
![]()
會議記錄 圖四 (代表人提供)
針對上述行政爭議,仁塘坑村民小組依法提起訴訟。2023年9月,龍泉市法院作出行政判決,以申請登記的“四至”與“林權證”不符、存在“重復申請”等為由,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2023年11月,萬阜鄉相關部門、白巖前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確認“馱仰”山場歸仁塘坑村所有,并出具確權證明,擬為仁塘坑村辦理林權證。然而,潘某被指阻礙仁塘坑村合法林權登記的辦理。其后相關負責人葉某,亦被指未就確權信息及時公開。
2022年至2023年期間,村民代表稱因潘某確定的權屬口徑,直接導致青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仁塘坑村的林權登記申請作出三次不予登記的決定,由此引發行政訴訟。該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監督程序,2023年至2025年期間,相關不予登記的結論均被依法維持并生效,導致仁塘坑村村民多年維護權益未果。
村民小組不服一審判決,向麗水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3年12月作出行政判決,維持一審原判。2025年,村民小組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高院經審查認為其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以行政裁定書駁回其再審申請。
![]()
受理通知書 圖五 (代表人提供)
再審申請被駁回后,仁塘坑村民小組向麗水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經審查認為,青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履行行政職責,原審判決認定并無不當,遂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據仁塘坑村民小組介紹,十七年維護權益期間,村民先后參與多次訴訟、上訪,其中4次被采取強制措施、13人次被拘留,村集體生產資源被收歸國有后,經濟損失難以估量。村民小組表示,三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對其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也未對相關“偽造證據”、縣相關部門“決定與事實”是否相符等關鍵問題開展實質性審理,僅以程序化理由駁回訴求,認為司法監督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導致其維護權益陷入困境。
當前,在仁塘坑村民小組提交多類相關材料的情況下,青田縣相關部門作出山場收歸國有決定的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規,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登記的理由是否合理,司法機關在審理過程中為何未對案件關鍵事實進一步審查等問題,仍待地方相關部門積極對接處理,核查事實,落實權益保障。
仁塘坑村民小組明確表示,將繼續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期待相關部門重新調查核實案件事實,依法對“馱仰”山場權屬作出公正認定。
相關反映問題,仍待地方部門落實對接,事件后續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