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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為誠信護航
3.15
共創消費新生態
誠信
為本
為深入貫徹落實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戰略,務實推動瀘永江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共同營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跨區域消費環境,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聯合三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案例覆蓋了教育培訓、食品安全、寵物消費、預付式消費等多個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熱點領域,旨在統一裁判尺度,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彰顯川渝兩地尤其是瀘永江三地協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為瀘永江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注入法治動能,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貢獻更大力量。
目錄
案例1以鴨肉冒充牛肉銷售 獲刑并處罰金
案例2經營者變更場所構成根本違約 消費者有權解約退費
案例3散裝食品雖已離柜 未盡查驗義務仍需賠償
案例4“0元領養”實為捆綁銷售 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
案例5二手車經營者對車輛重大交易信息負有告知義務
案例6空調貨不對板構成欺詐 可根據綠色原則主張不“退一”僅“賠三”
案例7蛋糕尺寸縮水 不得以“行業習慣”規避計量義務
案例8銷售顧問口頭承諾“免違約金”落空 商家承擔補償責任
案例9全屋定制質量不符 商家拆除重制并道歉
案例10“冒牌”員工違規誘導私人轉賬 商場未盡審核義務需全額賠償
案例11未盡告知義務單方扣費 經營者須返還超額款項
案例12免費體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一
以鴨肉冒充牛肉銷售 獲刑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邱某龍為謀取非法利益,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將低價鴨肉干、豬肉干包裝成“風干牛肉干”對外銷售。經鑒定,涉案物品未檢出牛源性成分,銷售金額達30.7萬余元,非法獲利4.9萬余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瀘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龍以假充真,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邱某龍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6萬元,同時對扣押在案的假冒牛肉干、包裝袋等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中,犯罪分子用廉價禽畜肉冒充高價牛肉制品,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更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法院在充分考量其犯罪事實、性質及悔罪表現的基礎上,依法定罪量刑。該案警示廣大食品經營者,必須嚴守法律底線,誠信經營;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網購食品時要擦亮眼睛,切勿貪圖便宜購買來源不明的產品。
案例二
經營者變更場所構成根本違約 消費者有權解約退費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李某為子女在瀘縣某體育公司購買了價值3969元的兒童游泳課(60課時)。2025年7月,該公司因未與物業續租,單方面通知將培訓地點變更至另一家健身房,并隨即停止經營。此時李某子女尚余34課時未使用。李某認為新場地環境、設施嚴重降級且已無法正常上課,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
【裁判結果】
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合法有效。經營者單方變更培訓地點,不僅顯著降低了原定的培訓場地設施、衛生及環境條件,且變更后不久即停止經營,導致李某子女接受專業游泳培訓的合同目的徹底落空,該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法院依法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并判令該公司退還李某剩余未使用課時的培訓費用2094.4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的法律邊界。培訓服務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和特定的環境依賴,培訓地點的便利性及場地條件是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核心考量因素。若經營者單方變更地點導致服務品質顯著下降或交通極為不便,實質上剝奪了消費者依約獲得服務的權利。法院通過判決解除合同并退費,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警示經營者應誠信履約,不得濫用優勢地位隨意變更服務條款。
案例三
散裝食品雖已離柜 未盡查驗義務仍需賠償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秦某在永川區某超市購買散裝豆腐皮一包(7.39元),回家后發現霉變,隨即返回超市維權。超市以食品已離柜且無其他投訴為由拒絕賠償,僅同意退換。秦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賠償1000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秦某在購買案涉食品后短時間內返回商家符合一般消費者的正常維權方式。雖然食品已經帶離超市,但案涉食品為散裝稱重食品,超市復稱重量與標簽一致,秦某掉包的可能性較低,故可以認定涉訴食品系該超市出售。永川區某生活超市舉示了其銷售豆腐皮的《合格證》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盡到了法定查驗義務,故該超市辯稱不賠償1000元的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永川區某某生活超市退還貨款7.39元并支付秦某賠償金1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散裝食品離柜后發現質量問題的典型糾紛,針對經營者以“商品離柜”為由推卸責任的普遍情形,法院結合散裝食品特性、消費者維權時效性等實際,未因商品離柜而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查驗義務,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確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有全程管控責任。本案裁判體現了司法機關在食品安全領域對消費者弱勢地位的適度傾斜保護,督促經營者切實履行進貨查驗與銷售前檢查義務,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0元領養”實為捆綁銷售 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杜某與某寵物店簽訂《領養貓狗協議》,約定“0元領養”一只邊牧幼犬,但需連續12個月每月支付368元購買指定寵物用品。杜某收到犬只后次日即發現異常,不久后犬只死亡。因杜某未支付套餐費,寵物店起訴要求支付全部費用4416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永川區法院審理認為,該協議雖名為“領養”,實為通過捆綁銷售寵物用品獲利的買賣合同,杜某系消費者。協議中關于強制連續消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另外寵物店未履行法定檢疫義務,杜某亦未妥善留存犬只死亡證據。法院綜合雙方過錯,酌定杜某支付犬只市場價50%的費用,即1100元,駁回寵物店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精準識別了新型消費模式的本質。法院并未被“公益領養”的表象所迷惑,而是穿透合同形式,認定其為捆綁銷售的買賣關系。判決明確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對寵物健康狀況的法定擔保義務,也不得強制消費者進行長期、高額的捆綁消費。這不僅打擊了利用“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規范了寵物活體交易市場,引導經營者回歸誠信本分。
案例五
二手車經營者對車輛重大交易信息負有告知義務
【基本案情】
譚某某委托李某某幫忙購車,李某某作為買方與某二手車經紀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買白色本田凌派二手車一輛,價款28500元,合同注明若車輛為水泡車、火燒車、事故車可解約。譚某某支付全款后,在使用中發現該車2019年至2023年期間共有9次事故維修記錄,涉及發動機、左中立柱等核心部件,遂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車退款。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法院審理認為,二手車經營者對車輛真實狀況負有謹慎審查和如實告知義務。案涉車輛4年內9次維修且涉及發動機、車身結構等重大部位,屬于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重要信息。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經營者退還全部購車款28500元,消費者返還車輛。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二手車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二手車交易中,車輛的事故記錄、核心部件維修情況等屬于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大信息,經營者必須如實告知。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消費者誤解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本案警示經營者誠信經營,也提醒消費者購車前應核實車輛真實車況,必要時可委托專業機構檢測。
案例六
空調貨不對板構成欺詐,消費者可根據綠色原則主張不“退一”僅“賠三”
【基本案情】
吳某向重慶某設備公司訂購某品牌A系列中央空調一套,價款18500元。安裝完成5個月后,吳某發現實際安裝的為B系列空調。溝通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型號安裝錯誤,但稱二者效能相當、差價不大,拒絕更換。吳某遂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55500元。審理中,吳某自愿撤回退款請求,僅主張三倍賠償。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指定型號空調,且發現錯誤后未告知消費者仍繼續安裝,其行為構成欺詐。吳某自愿撤回退款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考慮到空調已安裝完畢,退貨將產生拆除費用和裝修損失,造成資源浪費,基于綠色原則,法院支持吳某僅主張三倍賠償55500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將綠色原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結合,支持消費者在不退貨的情況下獲得三倍賠償。對于已安裝完畢的大件商品,強制退貨退款將造成資源浪費和額外損失。本案明確了消費者在經營者構成欺詐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主張“退一賠三”或僅“賠三”,既維護了消費者權益,又避免了資源浪費,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例七
蛋糕尺寸縮水 商家不得以 “行業習慣”規避計量義務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包先生在瀘縣某蛋糕店花費138元訂購8寸蛋糕,收貨后實測直徑僅20厘米(標準8寸約為20.32厘米),認為尺寸縮水。商家以“行業規定”為由拒絕退款。
【處理結果】
經瀘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介入調查和調解,商家承認存在尺寸誤差問題。消委會指出,商家以“寸”標注且未明確換算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關于計量單位使用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經調解,商家深刻認識到錯誤,當場全額退還包先生138元,并承諾免費重做符合標準的蛋糕。商家表示將規范店內所有商品的計量標注,主動履行告知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揭示了部分傳統行業存在的“潛規則”問題。雖然西式蛋糕行業習慣使用“英寸”,但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在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時,必須明確說明并準確換算為法定單位進行公示。商家不能以“行業慣例”為由規避法律義務,更不能以此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此案提醒廣大經營者,必須規范商品計量標注,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誠信經營方能長久。
案例八
汽車貸款“免違約金”承諾落空 商家需承擔誤導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底,王女士在瀘縣某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購車,銷售顧問口頭承諾“一年后提前還款免違約金”。2025年11月,王女士提前還款時被銀行告知需支付6000元違約金。經核實,該口頭承諾未寫入合同。
【處理結果】
瀘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到投訴后介入調查。消委會認為,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雖未寫入書面合同,但該承諾直接影響了王女士的購車決策,銷售人員的行為代表商家,商家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經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商家以“服務代償”的方式,提供價值6000元的汽車維修保養套餐作為對王女士的補償,王女士自行向銀行支付違約金完成解押。該方案既解決了王女士的實際損失,也為商家保留了客戶,實現了雙贏。
【典型意義】
本案反映了汽車銷售市場中“口頭承諾”亂象。銷售人員為促成交易往往作出無法兌現的口頭承諾,導致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此案警示經營者應加強員工培訓,規范銷售話術,確保承諾的真實性與可兌現性,并將關鍵條款落實到紙面上。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辦理大額消費或金融貸款時,切勿輕信口頭宣傳,所有優惠條件務必寫入合同,以留存維權證據。
案例九
全屋定制質量不符 商家拆除重制并道歉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遂寧市消費者凡先生與重慶市永川區某智能家居公司簽訂全屋家居定制合同,合同金額138000元,凡先生先后支付款項124000元。在產品安裝后期,凡先生發現多處定制產品與墻面連接處縫隙過大、部分門板變形,遂要求商家重新制作并賠禮道歉。商家以墻面平整度問題、木質產品正常形變為由拒絕重新制作,且因消費者未付尾款停止施工。凡先生向永川區消委會投訴。
【處理結果】
經永川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商家同意對問題產品部分拆除重制、完成剩余施工,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并支付600元交通補償費,雙方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商家是否應履行產品質量及安裝服務的保障義務。墻面平整度問題不能成為產品安裝后縫隙過大的免責理由,商家需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安裝質量;木質產品形變若超出合理范圍且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不能單方認定屬正常情況。商家不得利用優勢地位作出減輕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合理訴求的行為。
案例十
“冒牌”員工誘導私人轉賬 商場未盡審核義務需全額賠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6日,消費者鄭女士在重慶市永川區某電器店購買長虹電視機,約定2024年8月安裝。安裝當日,上門的張某自稱商場工作人員,聲稱可以通過墊付款項的方式享受“國家節能惠民補貼”,鄭女士信以為真,通過微信向張某轉賬14500元,張某承諾補貼到位后將會全額返還這筆錢。后來,鄭女士發現張某實為品牌方外包的第三方售后人員,所謂補貼政策系虛構,且商場未提前告知安裝服務已外包。鄭女士向張某索還未果,向商場索賠亦遭拒,商場辯稱“張某非本公司員工”、“鄭女士系私人轉賬行為”。
【處理結果】
經永川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商場同意為鄭女士提供價值14500元的商品作為全額補償,并承諾加強對外包服務商及人員的監管,雙方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本案的核心法律要點是銷售者的售后服務保障義務及表見代理的責任認定。安裝作為家電銷售的重要售后服務環節,屬于銷售者保障義務的覆蓋范圍,商場不能因將安裝服務外包而免除該義務。張某身著工裝、持單上門的行為形成了表見代理,商場未以顯著方式公示外包事實,存在內部管理缺陷,不能將該風險轉嫁給無過錯的消費者,需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十一
未盡告知義務單方扣費 經營者須返還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田先生通過抖音平臺為女友購買某瑜伽館“月卡”服務,后補繳差價4300元升級為“特價年卡”。同年11月,其女友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上課,提出退費。瑜伽館以消費者違約為由,要求已使用部分按1280元/月抵扣,并加收30%違約金。雙方協商無果,田先生向江津區消委會投訴。
【處理結果】
經江津區消委會調查,瑜伽館提供的服務合同無消費者簽字,且1280元/月的原價標準及30%違約金比例均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已消費部分按1280元/月(按30日計)折算費用,違約金調整為15%,瑜伽館退還田先生81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不得單方設定不合理扣費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經營者以未約定的高價折算已消費部分,或以過高的違約金比例扣款,均構成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條款。消費者因個人原因終止服務需承擔違約責任,但經營者不得利用優勢地位設定不合理的扣款規則。本案提醒消費者,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時應仔細閱讀條款,保留合同文本。
案例十二
免費體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七旬老人李某富參加某醫療器械公司舉辦的免費養生講座,體驗理療床后突發身體不適。該公司未撥打120急救電話,僅安排人員將老人抬上出租車送離。老人于當日18時去世。死者家屬認為該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訴請賠償。該公司以老人未主動告知病史為由拒絕擔責。
【處理結果】
經江津區市場監管局、消委會聯合調查,該理療床說明書明確載明結核病、臟器衰竭患者禁用,但公司在體驗前未核查老人健康狀況,也未完整告知禁忌事項。事發后未履行急救義務。經多方聯合調解,認定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雙方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賠償1.7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免費體驗活動中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便服務免費,經營者仍需履行健康核查、風險告知和應急救助等義務。本案中,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糾紛的成功化解,體現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與司法確認相結合的多元解紛機制優勢,也為免費體驗類經營活動敲響了警鐘:安全保障責任不能因免費而免除。
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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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四川省瀘州市瀘縣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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