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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祥麻辣燙用鴨肉偽裝成豬肉和牛肉售賣,315媒體曝光以后,很多人覺得不以為然。畢竟店員這套辯解還挺有道理的:“牛肉都三四十一斤,我們才賣二十一斤,你覺得有可能是純的牛肉嗎?”
這套邏輯,就是俗語掛羊頭賣狗肉現實版。反正鴨肉能吃,吃不死人,要啥自行車?
當然,它還有第二層潛臺詞。利潤就這么點,價格倒掛這么嚴重,便宜從來沒好貨,你本來就有心理預期,能吃到啥心里沒點數嗎?
在麻辣燙圈子里,盈利不是這么算的。商家經常會把蔬菜、丸子、面食、豆制品,甚至一些加工品如鴨血、魔芋等混同肉類搭售。牛肉的價格雖然高于均價,但差價是靠蔬菜和肉制品的差價填平的,并不意味著門店會因此虧損。而麻辣燙店里一些菜品的質量已經被披露過多次,本來就不算什么上乘品,加上泡水摻水等一系列“騷操作”,也為肉類價格拉出了空間。
明顯這盈利模式還是太弱,以至于劉文祥店家最后把心思打到了肉制品的“性價比”上。
這里面涉及的行為其實主要包括了以假充真,即標注了豬肉和牛肉,真實主料并不相符。同時在宣傳上進行了欺詐,劉文祥麻辣燙涉事門店未明確如實告知食材成分,誤導消費者作出購買決策,本質上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食品真實的強制性規定,且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里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這也是公眾熟知的“退一賠三”。
下一條,也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提到的虛假宣傳、以假充真,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進行罰款,情節嚴重則責令停業、吊銷執照。
《食品安全法》中也強調了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以假充真食品,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和問題食品、工具,并處貨值金額最高倍的罰款。
當然,本質上虛假宣傳還能撞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槍口。第25條提到,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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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為這都是行政執法和民事的小問題,那還真是低估了這件事。
《刑法》第140條的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直接把此類行為當作違法犯罪來處置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如果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安全問題被反復強調多年,嚴打多輪,看起來本應該是眾所周知的問題,卻能被商戶方以一句“你覺得有可能是純的牛肉嗎”來輕松搪塞。在315這個節骨點上,確實有啼笑皆非之感。
開門做生意,凡事憑良心。風聲這么緊,商家們也真不妨自查自糾一番,這也是在避免自己親手把自己給送進去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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