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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簽協議后又提額外補償請求
甲(化名)是溫嶺市xx鎮村民,在村里擁有房屋及承包土地。2022年,村里實施房屋改造拆遷項目,乙作為要素保障單位參與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為戶代表與五里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乙簽訂了《房屋改造拆遷補償協議書》,對異地復建安置及補償事宜進行了約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補償協議》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權收回協議》,并且明確選擇放棄失地農民保險,以獲得更高的土地補償費。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卻向乙郵寄了《補償安置申請書》,要求安置兩處宅基地及房屋、對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合理補償以及安排失地農民社會保險。乙在4月1日作出《答復函》,告知甲應尊重已簽訂的協議并履行。甲對此不服,向丙申請行政復議,丙于7月14日作出維持決定。甲仍然不服,最終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答復函及復議決定,并判令乙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爭議:額外補償是否屬法定職責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甲在已經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及土地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向乙提出額外補償安置申請,這是否屬于乙的法定職責范圍,以及乙作出的答復函和丙作出的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律師:精準抗辯引導爭議走向
葉瑩萍律師在這個案件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她精準地界定了法律關系,明確指出這是房屋改造拆遷項目,并未改變集體土地性質,實施主體是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乙僅僅是要素保障單位,負責土地用途調整和農民建房報批手續,并非協議當事人,所以原告甲應該圍繞協議尋求權利救濟,而不是提起履職之訴。同時,葉律師提交證據還原了協議簽訂的過程,證明甲在簽訂協議時已知曉并同意補償方案,對評估結果也沒有異議,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針對甲提出的兩處宅基地安置訴求,葉律師指出由于甲父親之妻戶口未遷入,未達到安置兩間小套的有效人口條件,無法進行安置。此外,葉律師還反駁了甲的失地保險主張,通過提交《土地承包田承包權收回協議》及《土地承包補償協議》,證明甲已自愿選擇放棄失土保險并獲得了相應更高的補償,而且乙并非該協議當事人,甲若主張受欺詐應圍繞協議尋求救濟。最后,葉律師論證了答復函的合法性,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只是陳述了協議簽訂情況并告知要積極履行協議,并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對甲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符合法定答復要求。
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采納了乙方及丙方律師的抗辯意見。法院認定,甲在2022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改造拆遷補償協議,2023年6月26日簽訂了土地承包補償協議及收回協議,這些協議的效力仍然存在。甲向乙提起履職申請要求增加補償安置內容及安排失地保險,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乙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并無不當,丙作出的復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法院還指出,甲若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未得到保障,可以圍繞相關協議尋求權利救濟。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件給我們帶來了重要的實務啟示,在行政協議糾紛中遵循“協議救濟優先”的原則至關重要。當事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就應該依約履行,試圖通過行政訴訟另行主張權利,往往難以獲得支持。葉瑩萍律師在這個案件中,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精準的抗辯策略,為當事人成功解決了糾紛,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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